戰“疫”時期,餐飲企業的遭遇和應對

內容來自:明思律談

疫情之下,諸多企業都遭到嚴重的損害,作為防疫重點的餐飲企業更是首當其衝。據統計,今年農曆年第一週餐飲行業損失約5000億元,考慮到消費者的心理,疫情過後,行業寒冬仍會持續一段時間,屆時整個行業損失可能達農曆年第一週的數倍。高昂的租金、員工工資、供應商貨款猶如狂風暴雪,現金流不足的餐企彷如赤裸在風雪之中,飽受摧殘。那麼,餐飲企業該如何披上棉襖、點燃暖爐,度過寒冬呢?


戰“疫”時期,餐飲企業的遭遇和應對

一、疫情下餐企的遭遇

預訂單、客流量、線下線上營收“四重降”,業務少、人不足、要求高,三重疊加,外賣業務遇冷,流動資金供血不足,供應鏈運轉障礙重重。同時上述商業風險觸發租賃合同、勞動合同、購銷合同的給付義務無法依約履行造成違約的法律風險。生產經營停滯,但房屋租金、人工工資、積壓貨款等剛性金錢給付支出一直在持續。

二、正確認識“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

2月10日,全國人大工委代表回應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只符合“不能預見”的條件,不可抗力仍需符合“不能克服”的條件,換言之單純因疫情導致客流量、訂單減少,經營收入下降並不足以達到“不能克服”的條件,仍無法已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責。因此,仍考慮是否達到不能克服、不可抗力與當事人不能履行民事義務間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合同簽約與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先後以及疫情及防控措施發生前是否存在遲延履行等因素。


戰“疫”時期,餐飲企業的遭遇和應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但是,特別注意的是在《民法總則》中並未規定可變更合同,最新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已明確未規定即應當認為廢止了合同法中有關可變更合同的規定。《解釋(二)》中變更合同規定的適用也會受此影響,法院應當無法直接判令變更合同條款。但是,法院依據公平原則,可以判令免除餐企部分或者全部給付支付義務。


戰“疫”時期,餐飲企業的遭遇和應對

三、積極爭取租金減免、緩交、合理解除合同。

對於租賃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餐飲企業,目前已有部分地區出臺租金減免的文件,如廣東省人民政府2月6日發佈的《關於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廣東二十條》”)及廣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2月26日審議規定的《關於堅決打贏新冠肺炎防控阻擊戰努力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廣州四十八條》”)均規定了兩個月以上的租金減免措施,並同時通過稅收減免等方式鼓勵非國有物業減免租金。對於該類租賃,餐飲企業需要及時根據已下發的相關文件規定與出租方以書面形式協商確定租金減免情形,若存在協商不成的情形,可依法向國資主管單位反映情況或審慎採取訴訟方式救濟。

對於租賃其他經營用房(主要是私主體)的餐飲企業,目前政策上雖鼓勵業主減免租金,但不具有強制效力。對於該類租賃,建議先協商解決,協商應通過書面形式(如租金減免申請書)與出租方協商減免租金,以維護企業正常經營,保障與出租方的友好合作關係便於後續續租為由,建議出租方友好協商,就減免數額達成一致,若雙方成功協商一致應簽訂《補充協議》進行具體約定,以免日後產生爭議。若無法協商一致,基於不可抗力、公平原則的相關規定,可採取訴訟等方式主張減免部分租金。


戰“疫”時期,餐飲企業的遭遇和應對


四、合理合法節約用工成本。

(1) 我國《勞動合同法》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變更勞動合同,積極與員工溝通調整勞動用工條件。對於希望留用但工作量不飽和的職工,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其協商調整工作方式與薪酬,如採用網絡、電話等通訊方式在家辦公,縮短工作時間等,但調整後的勞動報酬應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對於希望保留勞動關係但短期內無需其提供勞動的職工,企業可與其協商按照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向其支付基本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標準,應當根據當地有關部門確定的標準執行。

(2) 申請緩、減、免、補社會保險。各地政策中對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員工社會保險的企業規定了延期補辦、緩繳的幫扶政策,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延遲一定期限補繳社會保險,對延期繳納的企業不徵收滯納金,亦不影響參保記錄和參保待遇。部分企業可就部分類別社會保險申請減免或補貼返還,根據各地政策因地制宜。如《廣東二十條》及《廣州四十八條》均有相應的規定。

(3)降低住房公積金繳交比例及申請緩繳。深圳市規定:對受疫情影響、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企業,可以依法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過12個月;或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限不超過12個月。


戰“疫”時期,餐飲企業的遭遇和應對


五、妥善處理與供應商的合作關係,合理合法變更與解除合同。

友好協商,及時溝通,妥善處理與供應商的合作關係。針對尚在履行期間的採銷合同,餐飲企業可逐一向上游供應商通過書面方式發出停止供應貨物或延期履行的通知,若因特殊時期送達存在障礙的,可通過郵件、微信、公眾號、短信等方式同步通知,並保留相關憑證。

協商不成,正確運用“不可抗力”和“公平原則”,通過訴訟方式變請求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或解除合同,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結合繼續履行合同是否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進而認定是否變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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