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幹部、人才選拔任用管理制度


公司(企業)幹部、人才選拔任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幹部選拔任用管理工作,保證公司幹部任免工作的客觀、公正,考察選拔工作更科學更有效,為公司的快速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中央、省、市有關幹部管理的文件規定精神,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公司幹部主要包括: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董事會秘書、紀委副書記、本部各部室部長(總監)、副部長(副總監),公司工會副主席,團委書記。

(二)公司下屬正常經營的二級、三級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下稱“企業”)的領導人員。

(三)公司合資非控股企業的派出人員。

(四)其他列入公司幹部管理權限的職務。

各企業的董事、監事按相關規定執行。

集團公司領導班子成員職務任免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

(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四)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五)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六)民主集中制原則;

(七)依法辦事原則。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四條 選拔任用幹部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對黨忠誠、勇於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維護企業和諧穩定,堅決貫徹執行公司各項決定,認真履行政治責任、經濟責任和社會責任。

(二)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企業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三)有強烈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四)正確行使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密切聯繫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批評和監督,加強道德修養,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五)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六)工作業績較突出,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領導力、溝通協調能力、處理複雜問題和突發事件能力,開拓創新和市場競爭意識強。

(七)認同公司價值觀和核心理念,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第五條 公司內部提拔的,除第四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原則上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任職年限資格要求:

1.提任企業領導班子職務的,應具有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和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2.提任企業領導班子正職的,應在副職崗位工作2年以上;提任企業領導班子副職的,應在企業中層正職崗位工作3年以上。

3.提任公司本部部門正職的,應當在同層級副職崗位工作2年以上,未滿2年的一般應當在同層級副職崗位和下屬企業部門正職崗位工作累計4年以上;或在下屬企業相關部門正職崗位工作5年以上。

4.提任公司本部部門副職的,應在下屬企業部門正職崗位2年以上,未滿2年的應當在下屬企業正職和副職崗位工作累計5年以上。

(二)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企業領導班子正職年齡一般在50歲以下,企業領導班子副職、部門正副職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

(四)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黨章及有關規定。

(五)擔任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法律顧問的,應具有相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註冊職業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不少於8年。

(六)工會主席、副主席人選應符合市總工會有關文件規定。

(七)特別優秀的中青年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條件。

第六條 通過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委託人才中介機構推薦等方式的任職資格可參照上述條件適當調整。

公司(企業)幹部、人才選拔任用管理制度


第三章 任期

第七條 公司幹部實行任期制。

(一)企業經營班子的任期按企業公司章程規定,與董事會任期一致,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

(二)公司部(室)幹部任職一般為3年。

(三)企業黨組織成員的任職按黨的規定執行。

幹部任期屆滿,經考核等相關程序,合格者可以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3屆。

第四章 選拔任用

第八條 幹部選拔任用主要有組織選拔、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委託人才中介機構推薦等方式。

第九條 公司黨委工作部根據公司幹部隊伍建設需要,提出選拔任用的方式建議,報公司黨委會決定選拔任用的方式。

第十條 組織選拔方式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動議

1. 公司黨委、黨委工作部或下屬企業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職數空缺和幹部隊伍建設實際,提出啟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2. 公司黨委工作部或下屬企業黨組織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瞭解掌握的情況,對幹部隊伍或領導班子進行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範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3. 初步建議向黨委主要領導成員報告後,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經公司黨委會通過後執行。

(二)民主推薦

選拔任用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而非重要依據,在一年內有效。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民主推薦要將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結合進行。

參加民主推薦人員的範圍為推薦公司本部或企業中層正職以上人員、部分黨員代表或職工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民主推薦人數要達到民主推薦人員範圍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範圍為:公司或所在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以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通過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等形式後,由公司黨委工作部或所在二級企業黨組織提出推薦人選,報集團黨委會審議同意後確定為考察對象。二級企業推薦人選要經二級企業黨委(黨組織)會議審議通過後,以正式請示文件報公司黨委,經公司黨委會審議同意後確定為考察對象。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於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1.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同級黨委(黨組織)主持,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召開推薦會,公佈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提供幹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民主推薦表》(附件2);

(2)進行個別談話推薦;

(3)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4)向上級黨委彙報推薦情況。

2.個別提拔任職的民主推薦按幹部管理權限,由所管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個別提拔任職的民主推薦程序可以參照領導班子換屆的程序進行,也可以由組織(人事)部門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根據談話情況,經黨委(黨組織)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初上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所推薦人選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民主推薦範圍,缺乏民意基礎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黨組織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作為考察對象。

(三)組織考察

按幹部管理權限,誰管理的幹部由誰負責考察。二級企業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由集團紀委組織考察;三級企業班子成員由二級企業黨委(黨組織)組織考察,公司黨委工作部派員參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1)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4)受到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5)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2. 組織考察程序:

(1)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組成考察組,確定考察時間、地點及談話對象。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或黨組織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徵求意見。

(2)發佈考察預告。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佈幹部考察預告。考察預告的主要內容是:考察對象、考察時間、考察方式、談話範圍等。

(3)考察通過個人述職、個別談話、徵求意見、民主測評、實績分析和年度考核、關鍵時刻考驗、查閱幹部檔案、個人有關事項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進行核實)等方法,全面瞭解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情況,重點考察其道德品質、工作業績及創新能力、領導力、執行力等是否可以勝任擬任職位,並做好考察談話記錄。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託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考察談話的範圍一般為:考察對象所在公司或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考察談話要有專門記錄並及時歸檔。

民主測評的範圍一般為:考察對象所在公司或企業的中層正職以上人員、部分黨員代表或職工代表。一般通過無記名形式集中填寫《幹部考察民主測評表》(附件3)。

(4)徵求意見。書面徵求考察對象所在企業的紀檢監察機關和計生部門的意見,紀檢監察機關要對考察對象進行廉潔審查。

(5)考察組整理考察談話記錄等材料,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向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反饋考察情況並交換意見。考察慎重討論後形成書面考察報告,提出任用建議。考察報告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一是考察對象的基本情況;二是考察對象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三是考察對象的主要缺點和不足;四是民主測評情況及考察對象本人意見;五是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

3.組織考察要求。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織,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並熟悉幹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對現工作單位任職不滿2年的考察對象,要按規定到其原任職單位進行延伸考察或聽取原單位的意見建議。

考察組要履行幹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對考察對象和有關人員是否存在跑官要官、說情打招呼等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進行了解;及時就考察對象有關問題反映進行核查瞭解。

(四)討論決定

按幹部管理權限提交相應黨委(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

1.公司黨委工作部將考察報告提交公司黨委會討論決定任用情況。

2.三級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的考察,由二級企業黨組織討論決定提出任用建議後,交公司黨委會討論決定任用情況。報公司黨委審批的擬提拔人員,必須呈報企業黨委(黨組織)請示並附幹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本人檔案和黨委(黨組織)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情況等材料。黨委工作部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二級企業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和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的任職需要按要求報公司黨委工作部備案。

(五)任前公示。

對擬任人選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任前公示,公示期從發佈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算。

(六)依照有關規定印發任命文件。

(七)資料歸檔。

將考察材料,如干部任命審批表、考察報告、幹部主要信息審核情況表等存於本人人事檔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廉潔審查報告、計生反饋情況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談話記錄等資料由考察的組織人事部門歸檔保存。

第十一條 實行任期試用期制度。

非選舉產生的,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十二條 實行任職談話制度。對決定任用的,由黨委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十三條 任職時間計算:

(一)由黨委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織)會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選舉產生的自當選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內部招聘工作流程

按幹部管理權限,公司黨委工作部或二級企業黨組織提出內部招聘方案並交集團公司黨委會討論確定。

提出內部招聘方案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內部招聘的具體實施工作。具體如下:

(一)公佈職位、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參加內部招聘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

(二)對應聘人員的資料進行初審後,提出面試人員名單,進行初次面試(筆試)。

(三)對初次面試(筆試)情況彙總、分析,確定複試人員名單,進行復試。

(四)視具體崗位請集團公司分管領導、用人企業主要領導一同參加初試、複試。

(五)採取適當方式進行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比選擇優。

(六)提出符合人員名單,提交黨委會通過後,確定考察對象。

(七)由組織人事部門開展組織考察工作(具體參照第十條的組織考察要求)。

(八)討論決定,按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工作部或二級企業黨委(黨組織)將考察情況提交黨委會審議決定。

(九)任前公示。組織人事部門對擬任人選進行為期7個工作日的任前公示。

(十)發文任命,公示無影響任命的情況,由相關機構發文任命。

第十五條

外部招聘工作流程

按幹部管理權限,由公司黨委工作部或二級企業黨組織提出外部招聘方案並交公司黨委會討論確定。

提出外部招聘方案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外部招聘的具體實施工作。具體如下:

(一)公佈職位、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可通過專業招聘網站、人才中介機構、公司網站、獵頭公司等方式發佈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崗位、崗位職責、任職條件等。

(二)對應聘人員的資料進行初步篩選後,提交給相關部門或領導徵詢意見,提出初選人員。

(三)採取適當方式對初選人員進行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

(四)面試工作小組對候選人集中面試。

(五)考察或背景調查。

(六)與擬錄用人員進行溝通,確定薪酬、工作績效要求等相關事項。

(七)擬錄用人員進行體檢。

(八)擬聘人選提交公司黨委會研究確定。

(九)辦理入職手續,並履行相關任職手續。

第十六條 內部招聘和外部招聘應當科學規範測試、測評,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注重能力素質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取人。

第五章 任 職

第十七條 行文分類

(一)凡由公司直接決定任免、推薦或建議的企業領導幹部,以公司黨委行文。

(二)凡屬二級企業直接決定任免、推薦或建議的企業領導幹部,以二級企業黨委(黨組織)行文。

(三)根據企業章程需由董事會按照有關程序聘任或解聘的按相關規定執行,同時將董事會決議報送公司黨委工作部備案。

(四)根據相關規定選舉產生的,按相關規定選舉,並將選舉結果報公司黨委工作部備案。

第十八條 黨組織和工會組織負責人任期按《黨章》和《工會法》有關規定執行。需要連任的,應按規定程序履行任職手續。

第十九條 在任期內職務發生變動的,任期以新任職文件日期重新計算。

公司(企業)幹部、人才選拔任用管理制度

第六章 回 避

第二十條 實行任職迴避。任職迴避的親屬關係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有上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企業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企業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實行公務迴避。在討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幹部考察組成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第七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二十一條 公司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三)辭職或者調出的。

(四)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二十二條 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手續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公司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公司幹部在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被免職、降職的人員,自免職或降職之日起,不再執行原薪酬待遇。

第二十六條 公司幹部辭職,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按任免程序、權限進行報批。

第八章 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選拔任用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並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不準違反規定程序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三)不準私自洩露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四)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五)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六)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七)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八)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九)不準塗改幹部檔案,或者在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第二十八條 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二十九條 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企業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黨委(黨組織)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黨委(黨組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下級企業和黨員、幹部、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核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司黨委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附件:1.幹部任免審批表

2.民主推薦表

3.幹部考察民主測評表


公司(企業)幹部、人才選拔任用管理制度


公司(企業)幹部、人才選拔任用管理制度


公司(企業)幹部、人才選拔任用管理制度


公司(企業)幹部、人才選拔任用管理制度


企業管理百寶箱

公司(企業)幹部、人才選拔任用管理制度

全站內容分類

公司(企業)幹部、人才選拔任用管理制度

獲取企業管理百寶箱+全站內容電子版,請點擊下方“瞭解更多”或添加主頁聯繫方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