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貪汙案苦等40年重審 終獲清白

本案始於1974年12月11日,彼時只有25歲的劉志發是蓮花縣革委會的一名會計。財新此前報道,當天,他辦公室抽屜內的數百元工資款失竊,警察到現場做了調查。1975年4月12日,時隔大半年後,劉志發突然被警方調查並拘留,並在1975年11月28日被正式逮捕。1978年1月3日,其因貪汙罪被蓮花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劉志發回憶說,他被拘留時就拒絕了簽字,直至獲刑也未承認監守自盜。一審落判後不久,他就提起上訴,並在上訴期間刑滿釋放。1979年10月3日,江西省原吉安地區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稱,539.16元現金被盜,原審認定系劉志發作案,根據現有材料證據不足,據此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小夥貪汙案苦等40年重審 終獲清白


劉志發介紹,他接到發回重審的裁定後,就多次和原審法院溝通,但一直沒有進展,為此他又多次到吉安市、江西省相關部門申訴。上世紀80年代,他也曾兩度進京,找到了國務院接訪室,但還是杳無音訊。2019年10月,劉志發案經媒體曝光後引起廣泛關注。2020年3月4日,蓮花縣檢察院以犯罪事實並非劉志發所為為由,提出撤回公訴。3月10日,蓮花縣法院作出裁定,准許撤訴。至此,在走過40年又5個月的重審之路後,劉志發終獲清白。

嘉賓:王飛律師

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

方弘:1979年10月3日法院裁定撤銷的一審判決。一審判決撤銷了,為什麼劉志發仍然是有罪之身?

王飛律師:雖然這個判決撤銷了,但是這個案件並沒有被撤銷。刑事訴訟是以偵查作為啟動的標誌,立案偵查以後,通過法院的審判,才確定某個人是否有罪。

在劉志發案件中,一審判決被二審法院撤銷併發回重審。這就意味著這個一審判決並沒有生效。一個沒有生效的判決,雖然不能確定一個人有罪。但是,這個案件並沒有被徹底的結案,被撤銷掉。也就是說這40多年來,劉志發其實是揹著一個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能完全稱他為罪犯。因為,他的判決實際上是被法院撤銷了,是沒有生效。

但是,這個案件本身又沒有被法院撤銷,或者說沒有被檢察院撤回起訴或者是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所以,劉志發在身份上仍然是一個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方弘:也就是說從法律的角度來講,

劉志發還並沒有完全洗脫自己的冤情,他還必須要有一個正常的程序,即重審以後法院判他無罪或者檢察機關撤訴了。只有這樣才能夠完全確認他是無罪的。可以這樣理解嗎?

王飛律師:對,可以這樣理解。法院和檢察院對這個案件的處理方式表明這個案件一直是沒有結案的,也就是說沒有給劉志發一個最終的結論。現在,檢察院撤銷了起訴。今天,我們也收到了檢察院給劉志發的一份不起訴決定書。這份不起訴決定書就表明劉志發案的刑事程序完全終結了,也就確定了劉志發在法律上是無罪的。

方弘:這個案件之所以引起大家的關注就在於發回重審的時間,劉志發等重審,等了40年之久,為什麼會這麼久?裁定重審以後,法律上有沒有一個關於重審的時限,就是一定要在什麼時限內結束?

王飛律師:在這個案件發生的時候,我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還沒有頒佈實施,我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是1980年的1月1日才開始實施。這部《刑事訴訟法》確立了刑事案件的一審程序審理期限是一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後來,《刑事訴訟法》又發生了修改,到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已經修改為一審的公訴案件審限通常情況下是兩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當然有一些特別偏遠地區或者取證難度比較大的案件,經上級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一審的刑事案件審限通常在3個月,針對一些複雜或者特殊的案件,才可能是6個月。

方弘:但是,這個案子卻長達了40年,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癥結在哪呢?

王飛律師:原因一方面跟當時的法治理念可能有很大的關係。在當時那個年代,法律可能不太被人們看得非常重。即法律觀念在當時還是非常淡薄的

另外,這個案子也不排除在那個時期,權力對於司法審判的干擾。

方弘:劉志發說他自始至終是沒有認罪的,並且他接受採訪的時候也說,民警到現場調查的時候,他曾提出要提取抽屜和錢箱上的指紋,但是民警沒有采納。現在翻案了,當時的辦案人員又是否應該追責?案件久拖不決,這其中的相關責任人又應不應該擔責?作為劉志發的辯護人,您怎麼看這個問題?

王飛律師:我認為應當追責。

年的一些公安辦案人員,在劉志發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情況下,為什麼抓他?又實實在在得被關了三年?排除一些可能因為辦案的水平或者工作疏忽的原因,是否有人公報私仇?我認為這都需要調查。

當年,究竟是有人故意濫用職權辦假案還是有人是基於職務上的過失而產生這個冤案?我認為相關監察部門應該介入調查。因為,畢竟發生了案件久拖不決的問題,這個問題背後一定會有原因!

方弘:這個調查程序應該由誰來負責啟動,在什麼條件下必須應該啟動這個調查程序?

王飛律師:這在法律上都是有依據的。公職人員濫用職權或者在職務上有重大過失實施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可能是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法律上都規定得很清楚。

監察委可以對公職人員的瀆職或者違法或者犯罪,甚至是違紀行為有管轄的職權。按照《刑事訴訟法》,檢察院的職權範圍是對司法人員利用職權所實施的破壞司法公正的行為。

當事人可以舉報,上述機關在工作中如果發現公職人員違法犯罪線索,可以主動啟動這個調查程序。

方弘:劉志發已經申請國家賠償了,40年的維權路走得非常艱辛,翻案後維權只能申請相應的國家賠償了嗎?

王飛律師:我認為劉志發本身是有公職身份的,因為這個案子,他的工作也丟了。

劉志發本人也提出要求,恢復他公職人員的身份並且補償他1975年以來的工資待遇,並享有公職人員退休以後的退休待遇。我認為這個請求是合理的,而且也應當補償給他。

因為,如果當年沒有這個錯案,也許劉志發人生是另外完全不同的人生。但是,因為這樣一個錯案,他整個人生軌跡發生改變了。我認為他的這些損失國家應當補償他。

方弘:從當年29歲的小夥子到如今70歲的老人,劉志發幾乎用一生的時間才等到了這份不起訴決定書。如果不是媒體去年的報道使這個案子有了轉機,劉志發也可能如他擔心的會“冤枉到死”。

劉志發說案件的癥結是:蓮花縣檢察院以原公訴人是公安機關為由,不願參與訴訟,而原公訴機關蓮花縣公安局則稱公安機關現在沒有公訴職能,案子就這樣又拖了起來。相互推諉,不願負責的背後是沒有把每個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司法機關的職責是保障人民的權益,而人民不是一個虛的概念,他指的應該是具體的每一個鮮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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