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改制後,40、50人羣的工人身份編制將如何安排?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或者是正在進行的黨政機構改革,明確的是精簡機構、精簡編制和人員,但沒有特定指出,應該對某一年齡階段的正式職工做出如何處理。機構改革中的人員安置,應該遵循“公平公正”和依法合規的原則,妥善安置,不能一刀切按年齡或者學歷等因素,對某一特定人群提出不公正政策。《機構改革方案》中,對於“距退休年齡不滿5年,工作夠一定年限的”工作人員,按照個人意願,可以提前交由社保部門接管,這是分流安置方案中提及的唯一對年齡有所優待的政策措施。

事業單位改制後,40、50人群的工人身份編制將如何安排?

40、50政策,是我國目前正在實行的一種社保補貼政策,其目的是為了促進困難群體就業。政策規定:對於女性年滿40歲以上、男性年滿50歲以上的下崗失業人員等就業困難群體(包括已“農轉非”的被徵地農民登記失業的“4050”人員),以及沒有社會保險保障的靈活就業人員,都可以申請參加國家的4050社保補貼。這一補貼通常申領年限為三年,就業困難人員最長不超過6年,且每人只能申請一次,中途如有單位繳納了社保,補貼自動停止不再發放,直至退休不得再行申請。

事業單位改制後,40、50人群的工人身份編制將如何安排?

黨政、事業單位改革,和40、50社保補貼政策沒有直接關係。行政部門的工勤人員在2012年的底數的基礎上,實行只出不進的政策,工勤編制隨現有工勤人員自然減員隨空隨銷,直至全部撤銷。事業單位工勤崗位和工勤人員雖然還在按正常人事管理政策,有出有進,但也在呈大幅減少趨勢。事業單位實行全員聘用制管理,工勤崗位設置逐步減少,工勤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競聘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並享受對應崗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政策,進一步淡化了幹部工人的身份區別。在此次機構改革中被整合撤銷的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會隨同管理、專業技術幹部一起,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政策,隨職能連人帶編,一起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不會被“隨意推向社會”,造成大範圍的失業下崗狀況,影響社會穩定局面。

事業單位改制後,40、50人群的工人身份編制將如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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