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是房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房產的第二順位繼承人。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第二順位均不能繼承,同意順位的繼承人至今原則上平均繼承。 分享到: 閱讀更多 晉州普法 的文章 關鍵字: 第一 祖父母 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