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手記之二手房買賣法律風險及防範「下篇」

【正文下篇】

一、第一波曲折後的結果

經過筆者與法官的多次溝通,經過法院內部的會議討論研究,最終筆者和銀行均認同法院的審慎態度,追加銀行為案件第三人,確保法院審理和判決均更加嚴密,避免被他人提出異議,所以還是配合法院追加銀行為案件第三人,並再次在P缺席的情況下開庭審理案件,雖然時間上拖延了下,但還是得到了法院依法作出的勝訴判決:

第三人銀行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配合辦理案涉房屋的註銷抵押登記手續;被告P應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配合原告S辦理該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的手續,並支付違約金25340元;如果P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另,原告已經墊付了一審案件受理費5584元、訴訟保全費1970元、公告費900元,合計8454元應由被告P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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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決生效,進入強制執行

當然,判決書的送達又是一次公告送達。

直到2016年3月初,幾經核實後,判決生效!

筆者第一時間將提前備好的執行立案材料提交給法院,然後開始進入隔三差五打電話跟進、督促的狀態,考慮到執行局的法官經常在外奔波,幾天甚至一兩個星期聯繫不上人也是非常正常的。比筆者更加著急的是當事人S,在他的心裡,既然判決勝訴了,就應該馬上辦理過戶,為什麼還要繼續等待?

期間,第三人銀行正如其承諾的,及時辦理了抵押注銷手續,S也及時向房管部門提交了過戶的材料,房管部門受理後明確只差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了,這些積極進程對筆者和S多少算是個安慰。

從業十餘年了,筆者有一股倔強,如果法院電話沒有人接,筆者一天能打十幾個幾十個電話,哪怕辦公室的其他人接了,也好轉述下;當然,還有就是向法院的其他部門說明情況,請求提供聯繫方式;再不行,就得想其他辦法了,信息時代,不可能找不到人嘛。

功夫不負有心人,一週後,筆者聯繫上了法官,詢問何時可以辦理過戶,房管局就差貴法院的一紙協助執行通知了!案件已經歷時一年半了,當事人都等得要發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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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後時刻,情節再次陡轉

意外的問題再次不期而遇!

執行局的法官告訴筆者,判決是判決,執行是執行,案涉房屋還有輪候查封,還有其他債權人,P的資產無法清償所有債務,他們還要討論一下才行。

筆者一下子也著實著急了,趕緊解釋:輪候查封的問題早就在判決之前出現了,當時也是經過貴院的審委會討論的,已經得出了準確意見,希望他們內部協調下【內部三言兩語的溝通比我這裡繁瑣的解釋要更有效】;況且,貴院作出的就是過戶判決,如果執行局不按照判決去落實,反而提出問題,那麼審判庭的判決不成了一紙空文嗎?

作為律師,實在想不通啊。

又過了一週,筆者聯繫上了相關負責人,負責人一針見血,指出了拖延這麼久的問題所在:你告訴你的當事人,提個參與分配方案吧,你們這個房屋還有其他債權人呢,根據法律規定,其他人要參與分配!

雖然充滿失望,但一番折磨後畢竟知道癥結所在了,筆者趕緊圍繞這一問題,再次細心研究,希望能與承辦法官及負責人達成法律理解上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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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某法院一角


四、給法院執行局等部門的意見

(一)本案判決已生效且適用法律正確,申請人的執行申請,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依法應予支持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現判決已經生效,且已經進入強制執行階段。根據判決,被執行人應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配合申請人辦理房屋過戶至申請人名下的手續。現被執行人不予配合,急需法院執行局向房管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以完成過戶。但法院執行局提出存在輪候查封以至於影響執行的觀點!實際上,在判決之前,就存在S和案外人對案涉房屋的查封問題。當時審判法官經過認真研究,認定輪候查封根本不影響案涉房屋的過戶,遂依法判決支持了S的過戶請求,該判決合法有效,依法應當予以執行。

(二)就案涉房屋S保全在先,輪候查封未生效,根本不影響本案執行

就案涉房屋,S申請保全在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8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關於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後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進行處分後,該財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據此,輪候查封依法尚未生效,並不影響本案執行,對房屋執行過戶後,根本不存在剩餘可分配資產,案涉房屋上的輪候查封依法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並不影響本案執行。

(三)參與分配僅限於金錢債權,本案過戶判決並非金錢債權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司法解釋的規定,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的情形僅僅針對“金錢給付”。顯然,本案判決結論主要是房屋過戶,並非金錢給付,根本不能適用《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司法解釋中“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的相關規定。因此,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合法有效,依法應當予以執行。

見:《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

十一、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 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 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 ,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 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 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 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89.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 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90.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 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 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 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 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91.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 的法院主持進行。

  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如係為執行財產保全 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

  92.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 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 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行情況。

  93.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 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94.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 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後,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 配。

  95.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分配給各債權人後,被執行人對其剩餘債務應 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 人的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96.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其 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 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四)請求

案涉房屋系申請人唯一住房,生活所依,輪候查封依法並未生效。本案於法於情於理,申請人的執行申請均應優先得到保障。但法院執行局至今不落實執行事宜,至今已近一個月時間,“遲到的正義非正義”,這樣無限期的拖延讓申請人極度崩潰【因P不出庭,從20XX年11月立案到庭審再到宣判等均是公告送達,案件已經持續一年半時間,S承受著巨大的精神折磨】。懇請人民法院“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高度重視,確保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督促法院執行部門儘快依法執行。

然後繼續等待,畢竟法院內部意見統一也需要時間。

(五)最終結果:在反覆溝通下,法院也採納了筆者關於房屋過戶的意見,前提是S繳足房屋尾款,案件終於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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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這幾年,筆者明顯感受到法官、檢察官們的壓力越來越大,每個人手上都有大量的案件,壓得他們喘不過氣來。在這樣的壓力下,還要規範程序,注意辦案期限,狀態可想而知,精神緊繃,容易鬱悶、煩躁等,都是人之常情。但是很多人並不理解,尤其是很多不懂法的人,往往把自己的理解和利益關切作為最重要的因素,面對法律程序上的問題或者辦案人員的態度,認為是敷衍、有意拖延,在法院大吵大鬧、恐嚇、威脅等,更是讓人精神破碎。

也是基於這樣的理解,筆者對他們由衷地理解與尊重,那些當年的同窗如今很多走上了這些崗位,都是真真切切、有理想、努力奮進的人,他們當然也有壓力,也有不開心,經常遇到“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的問題,但還是要保持一顆平靜的心,處理紛繁複雜的事務。所以,每當遇到那些認真、負責的法官、檢察官,尤其是面對筆者手上打了幾年官司的複雜案件,仍然能平和、微笑、耐心處理案件甚至不惜時間從當事人利益角度出發、勸解當事人以達成和解或諒解的法官、檢察官們,筆者發自內心的欽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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