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我說那誰,離婚協議你還是簽了吧。唐代居然也有協議離婚?

最近我在追一部劇,就是正在熱播的《安家》。《安家》這部劇裡反映了很多社會熱點,以一個房產經紀店面作為舞臺,各方角色輪番上場,演繹他們的故事。你方唱罷我登場,忙活得不亦樂乎。

唉,我說那誰,離婚協議你還是簽了吧。唐代居然也有協議離婚?

在《安家》的眾生相中,讓我最印象深刻的就是闞文濤、馮玉華和知否小姐三個人的故事了。闞文濤和馮玉華是夫妻,但是闞文濤又出軌了知否小姐,馮玉華經過委屈、傷心、妥協之後決定跟闞文濤離婚,讓他帶著自己的小情人,滾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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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玉華的覺醒讓我們覺得大快人心,對於這樣有恃無恐肆意毀壞自己生活的渣男,也許離婚,放過自己是一種很好的選擇

其實現代社會,離婚已經不是從前那樣會受到人異樣眼光的事情,現在都很正常了。婚姻關係中的兩個人的生活經歷、處事方式、家庭環境都有差異,這必然帶來生活中的種種矛盾。當生活中的矛盾不可調和的時候,結束婚姻關係,重新尋找自己的幸福,也不失為一種不錯的選擇

現在離婚,大部分就是籤一個離婚協議,雙方規定一下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等等權利義務,然後拿到國家部門卡個戳,就可以了,這就是所謂協議離婚。能協議解決的事,很少有人鬧到法庭去的。其實在古代,離婚也有著相關的法律規定,也有協議離婚的現象,這事在古代叫做“和離”。此事尤以社會風氣開放,婦女地位提高的唐代最為突出

今天的話題,我們就來聊聊,唐代離婚的那些事,看看如果在唐代想走協議離婚,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唐代離婚——七出、義絕、和離

唐代法定的離婚方式主要是三種:七出、義絕和和離。下面我們挨個說說。

01 七出——抓個錯就休了你

七出,也叫“出妻”,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休妻”所謂“七出”指的如果妻子犯了七種過錯之一,丈夫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婚姻關係。只要犯了這七種過錯,那七種過錯馬上化身“七種武器”,招招直奔妻子而去。那麼,到底是哪七種過錯讓丈夫要一紙休書休了妻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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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對七出的定義是這樣的:“七出者,依令: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疾。”總結起來大致可分為三個類型,即生理原因,性格原因,生活作風原因。

首先是生理原因:第一條無子和第七條惡疾。無子,古代“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嘛。不過,唐代對此有個補充說明,得是女方五十歲以上還無子那才能休,這也算是給妻子方一點微弱的保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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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疾,就是說妻子得了重病,沒辦法跟丈夫一起祭祀宗廟。這點有點不太厚道。不過,唐律把惡疾放在七出的最後,可能也是有弱化這個原因的意思吧。

其次是性格原因:第四條口舌、第六條妒忌。口舌就是好搬弄是非。這其實對家庭氛圍破壞挺大的,也不利於家庭成員間的關係,這點現在很多男同胞估計都有體會。妒忌指的是妻子不許丈夫納妾。古代“一妻多妾”是常有的,如果妻子不能生育又妒忌不許丈夫納妾,丈夫也是有權利休了妻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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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就是生活作風原因:第二條淫佚,第三條不事舅姑和第五條盜竊了。淫佚不用說了,是男人都沒法忍,肯定得休妻。不事舅姑,其實就是不孝順公婆。古代對於妻子孝順公婆要求很嚴格,必須做到無條件的順從和無微不至的照顧。

至於第五條盜竊,這裡要說明一下,古代沒有家庭財產的概念,家庭財產是整個家族共有的,家族的尊長享有對家庭財產的絕對支配權。所以,只要是拿了家族共同財產,都是會視為盜竊,就給了對方休妻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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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滸傳》裡的林沖也休過妻

唐代法律還有個“三不去”作為七出的約束,妻子如果有三種行為,那丈夫是不能休掉妻子的。《唐律疏議》是這麼說的:“雖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謂:一,經持舅姑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

第一,妻子與丈夫共同為公婆舅姑服過三年喪,這就代表了妻子的孝順,丈夫就不能休妻;第二,夫妻結婚的時候丈夫還窮著呢,結婚以後富貴了,那不能休妻,人家跟你過苦日子來的,憑什麼休人家;第三:妻子家人去世了,休妻等於讓人家妻子無家可歸,那也不能休。

七出制度其實是法律單方面賦予丈夫的權力,不過丈夫也可以選擇是否行使這個權力,雖然大部分丈夫都不一定會這麼幹,但是關鍵是隻要他想這麼幹就能這麼幹。這對於女性無疑是一種極大的束縛

02 義絕——國家強制離婚

跟上面的出妻是由丈夫自己決定是否離婚相比,義絕就狠多了,是由國家通過強制手段強迫夫妻離婚。國家都強制夫妻離婚了,肯定是他倆幹了什麼影響特別惡劣的事了。對此《唐律疏議》是這樣解釋的:“毆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殺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及妻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與夫之緦麻以上親、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雖會赦,皆為義絕。

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傷害了對方的家人,無論是傷害了人家的外祖父母、伯叔兄弟,等等各路親戚,以及夫妻雙方互相想弄死對方的,這都屬於義絕的範圍。這個我們一看就明白了,雙方家人都動手出人命了,兩家關係絕對就崩了,兩口子還咋處啊,自然也就沒法過下去了,所以這種情況下,國家判夫妻離婚,也是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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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國家讓你倆離你倆還不想離,會有什麼後果呢?那等同於違法。《唐律疏議》中說:“夫妻義和,義絕則離;違而不離,合得一年徒罪。”如果國家讓你倆離你倆還不離,那就得流放你倆。可見,義絕這種制度還是比較嚴格的。

二、和離——夫妻雙方協議離婚

前面所說的“七出”和“義絕”這兩種方式,要麼是丈夫對妻子百般挑剔,找個錯就休妻;要麼是夫妻雙方家庭互相傷害,鬧得雞飛蛋打,搞得國家出面強制離婚,總歸還是不太和諧。我們中國人都講究個面子,如果能夠協商解決問題,儘量不用搞得滿城風雨的。畢竟好合好散,雙方都過得去就得了。所以其實大多數人還是選擇協商的方式,這就催生了唐代的“和離”制度。

和離和離,顧名思義,就是和平的離婚嘛,在《唐律疏議》中對於和離是這樣解釋的:“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兩得,兩願離者,不坐。”意思就是夫妻雙方不協調,具體是哪不協調這咱就不知道了。沒有感情基礎自願離婚,法律層面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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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代人協議離婚的話,有這麼幾個方面的問題是一定要說明白的。無非是財產、子女這麼兩個問題。古人也是一樣,那麼,在唐代的和離中,關於這兩個方面是怎麼規定的呢?

首先說財產方面

《安家》中的馮玉華和闞文濤提出離婚的時候,還順便提出了要拿回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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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在唐代是沒有的。我們前面說過,在唐代,是沒有家庭財產的概念的,家庭的財產都是作為整個家族的共同財產的一部分的,由家族中的尊長來負責管理家族共同財產。同樣的道理,唐代也沒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

那要是財產都是家族的了,離婚還分什麼財產啊?其實,雖然夫妻沒有共同財產可以供分割,但是妻子是有自己的私人財產的,那就是妻子嫁過來時候所帶來的嫁妝,唐代叫做“資裝”。唐代的法律對於婚後女性的財產權益是有著明確法律保護的。《唐律疏議》中就有:“

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意思是在分家的時候,妻家自己所帶來的嫁妝是不在分家範圍之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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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妝

既然妻子的嫁妝是屬於妻子自己的,那在和離的時候,妻子當然可以理直氣壯的帶走自己的財產。除此之外,根據敦煌出土的一些和離文書中的記載,妻子在和離時還可以得到一筆贍養費用。比如有的出土文書就有這樣的文字:“

緣業不遂,見此分離。聚會二親,以俱一別。所有物色書之。……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伏願娘子千秋萬歲。”可見雙方離婚了以後,丈夫方還要額外給予妻子三年的衣食費用作為贍養費。

其次說說子女撫養方面

夫妻雙方離婚之後,子女一般都是留在夫家撫養的,這也是由古代的男權社會所決定的。但是,父母子女之間的血緣關係,是不會因為離婚而消失的。在法律上也不會抹殺這一點。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就是稱謂服制上以及封贈蔭庇上。

在稱謂服制上。婚姻關係解除只是針對夫妻之間的關係以及二人背後的宗族聯姻關係解除,但是母子關係是不會解除的。所以說在子女對母親的稱呼上,是不會有任何變化的。而對於離婚的母親的孝順,跟沒離婚的母親的孝順程度是一樣的。如果父母離婚以後,母親去世,子女也一樣要為母親服喪,如果母親去世時子女做了官,也要待崗回家守孝,這在古代稱為“丁憂”。所以無論母親是否和離,母親去世,子女該丁憂就得丁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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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贈蔭庇上,由子女為母親帶來的封贈蔭庇是不變的。雖然父母和離以後,母親就脫離了父親的家族,所以之前由於父親家族所受到的封贈蔭庇就會一概取消,比如說有的女性由於丈夫的地位尊貴,被封為“誥命夫人”,如果和離以後,這個“誥命夫人”的頭銜和封賞就得收回去。

但是,有的封賞是由子女所帶來的,所謂母憑子貴,有的兒子優秀,給母親也能掙個封賞,這種封贈是不會因為父母和離而取消的。這很好理解,畢竟這也不是靠夫家得來的,沒必要還給夫家。此外,如果母親在和離後有了違法行為,如果子女身份地位尊貴,也能夠獲得相應的優待。《唐律疏議》中所說的:“其婦人犯夫及義絕者,得以子蔭。”就是這個意思。

三、“和離”的協議——放妻書

前面我們說了,和離制度就是唐代的協議離婚制度。那說了半天協議離婚,那這協議到底是啥樣的呢?唐代的和離協議叫做“放妻書”,就是放妻子迴歸本宗的意思,從這個名稱來看,起草協議的人無疑應該是丈夫,否則要是妻子起草就該叫“放夫書”了。這說明,在和離協議起草上,還是以男方為主的。

在敦煌曾經出土了大量唐代的“放妻書”,讀來還是能管窺一些古人的生活面貌。這些放妻書,都是唐代司法的民間實踐產物,我們下面來看看,唐代的放妻書都有哪些內容。

比如編號為S0343號9V-10V的放妻書,是這樣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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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說夫婦之緣,恩深義重,論談共背之因,結誓幽遠。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年結緣,始配今生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冤家,故來相對。妻則一言十口,夫則反目生嫌。似貓鼠相憎,如豺狼一處。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遷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峨嵋,巧逞窈窕之姿,選娉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於時年月日謹立手書。

這段放妻書的文字,最近幾年隨著網絡的傳播,大家已經很熟悉了,尤其是裡面的“一別兩寬,各生歡喜”,隨著去年某明星夫妻的離婚微博而迅速走紅網絡。其實這封放妻書應該是一封官方制式的放妻書,也就是標準格式。裡面其實就能看出放妻書的一般內容都包含了什麼。

首先是離婚的原因。在放妻書中有這樣的語言:“二心不同,難歸一意”,這意思就是主要是夫妻感情不和,現在很多人離婚也是這個理由。其次是對對方的祝願,這裡主要是對妻子的祝願:“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峨嵋,巧逞窈窕之姿,選娉高官之主”,希望妻子能夠重新選一門好親事,嫁個好人家,這屬於是分手時的祝願。最後就是希望夫妻二人能夠恩怨一筆勾銷,從此各奔前程:“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希望二人都能夠開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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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妻書

總的來說,這封放妻書的遣詞造句還是非常的有風度的,夫妻雙方都在這優美平和的語言中,說聲再見,各自安好,其實也是一種修養的體現。其實這“一別兩寬”到底寬不寬,“各生歡喜”到底喜不喜,都到要離婚的地步了能有多喜,這些都被隱藏在美好的文字之下,只有當事人才能夠懂了。

敦煌出土的大部分的放妻書都是跟上面一樣,以丈夫的口吻寫成的,裡面也會寫丈夫對於妻子的祝願。可是也有的放妻書就顯得與眾不同,是以妻子的口吻寫成的,這裡的內容說是放妻書,其實成了“放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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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是“放夫書”的放妻書

編號為伯4525號(7)的放妻書就有這樣的文字:“遣夫主富盈訖,自後夫則任委賢央,同牢延不死之龍,妻則再嫁良媒合巹契長生□□慮卻後忘有攪擾,聖賢證之,……恐後無信,勒此文憑。昭跡示□,用為驗約。”(□代表這裡缺一個字)這裡的“遣夫”,就是要把丈夫給釋放了,後面說妻子好再嫁個好人家。這個口吻明顯是妻子要放了丈夫的意思,這不就成了“放夫書”了。由此可見,在唐代,除了丈夫放妻之外,妻子也有放丈夫的情況發生。


【懶龍說】

我們說了唐代的離婚三種方式——七出、義絕和和離。其中七出,是以男方判斷為主的單方面終結婚姻關係的方式;義絕是國家強制離婚的方式;而和離則比另外兩種更為和平一些,是夫妻雙方協商離婚的方式。首先從形式上,和離是以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為原因,並不是由於妻子犯有過錯或者夫妻雙方傷害對方親屬長輩導致國家層面介入強制離婚,所以在和離過程中,夫妻雙方處在相對較為平等的位置上

但是從另一方面上,和離雖然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但是“離婚協議”放妻書的起草,都是由男方完成,其文字也是體現了男方的口吻。所以,雖然和離是雙方協議離婚,但是男方仍然有著相對較為主動的權力,如果男方不願起草放妻書,妻子是很難和離的。這也是唐代雖然婦女地位有所提升,但是仍然是以男權社會作為主流意志。

其實,夫妻雙方走到離婚這一步,原因往往是複雜的,有時候是丈夫忍受不了妻子,有時候是妻子忍受不了丈夫。那麼,作為一位唐代妻子,如果想要離婚,在這三種離婚方式中,能夠選擇哪一種呢?答案是唯一的,只有和離這一種方式,能讓女性在離婚這件事情上選擇權稍微大一點。另外兩種無疑選擇權都不在妻子一方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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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大書法家顏真卿(關於他的故事請移步《 》)曾經在撫州(今江西省撫州市)刺史任上的時候,就斷過這麼一件案子。說有一位叫做楊志堅的,好學但是家窮,他媳婦實在受不了了,要跟他離婚。楊志堅被逼的沒招了,就給他寫了一首詩,裡面有這樣的詩句:“此去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時。”意思就是同意離婚。

楊志堅的妻子就拿著這首詩到公堂上,要求改嫁。顏魯公判決,楊志堅妻子打二十板子,然後可以改嫁。(妻可笞二十,任自改嫁。)可見,雖然妻子方要求離婚,且已經得到丈夫文書許可,但是仍然捱了二十板子。由此可見,在唐代,即使婦女地位有所提高,即使婦女可以通過和離擺脫不幸的婚姻,但是所承受的社會壓力仍然是不小的

不過,即使如此,相比唐代以前的社會風氣來說,唐代的婦女地位已經有了很大的提升,至少婦女已經可以自己提出離婚,雖然要付出一定代價,但是至少這個權力已經有了,這不得不說是一種突破

我們現在的時代,相比唐代,更加繁榮和進步,男女之間更加平等,我們在婚姻生活中,越來越尊重夫妻作為個體在婚姻中的感受,同時也面臨著比唐代更加複雜的婚姻影響因素。

在急速變化的世界中,每個人的情感選擇都變得多元和複雜,我們也真心的希望,無論是在一起還是分開,我們都能夠在紛繁的世界的誘惑中,珍惜自己所擁有的,認清自己真正所希望得到的。正如文中所提到的那封著名的放妻書所說的:“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希望無論是相聚還是分離,我們都能夠各自找到各自的“歡喜”。

祝他幸福,你更要幸福,不是麼?



參考文獻

1、《唐代“和離”制度及啟示研究》 趙梅秀 遼寧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2、《唐代和離制度研究》 孫露露 安徽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3、《唐代和離制度研究》 曹景雯 湘潭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4、《唐代婚姻解除制度研究》 王秋陽 廣西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5、《唐代 “和離”制度的法律透視》 劉玉堂 江漢論壇 2011.5

6、《敦煌放妻書淺議》 耿靜 牡丹江大學學報 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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