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靈活用工!人社部鼓勵網上籤約,明確可使用電子勞動合同

利好靈活用工!人社部鼓勵網上籤約,明確可使用電子勞動合同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文件明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電子合同將直接利好靈活用工。


採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


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


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人社部鼓勵高校生網上籤約


2月11日,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舉行新聞發佈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就業促進司司長張瑩在介紹切實加強疫情科學防控,有序做好企業復工復產工作有關情況時表示:


“對高校畢業生優化服務,擴大在線辦理事項,鼓勵網上面試、網上籤約、網上報到,引導用人單位適當延長招聘時間,推遲體檢,推遲簽約錄取,同時視情調整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基層服務項目招聘招錄的筆試面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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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春招進行電子簽約


近日,騰訊發佈招聘公告,宣佈2020年春招數量不受疫情影響,將招收校園實習生超3000名。


騰訊將啟動全程無接觸面試,所有筆試、面試環節都在線上進行,並且通過的人員可以通過手機和人臉識別進行電子簽約。


受今年疫情影響,很多企業都開始了線上招聘、線上辦公,公司日常運營,都比較依賴於各種遠程辦公工具,甚至部分金融公司將90%的合同電子化。


某財富管理企業在疫情期間,將公司辦公模式進一步升級,同時升級相關技術措施,上線數據中心,將大量業務服務線上化,合同簽約電子化。


在2月4日復工後的十天時間裡,就實現了90%的合同電子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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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目前不僅政府部門使用電子簽約,阿里巴巴、索尼、海康威視等頂級企業也都在使用電子簽約。


據電子簽約市場數據報告顯示,目前電子簽約市場正處於高速發展階段,新冠肺炎疫情的到來很顯然加速了這個過程,2018年電子簽約市場為15.7億,據估計,2021年電子簽約市場將突破百億。


電子勞動合同

多次得到政府相關部門高度認可


2018年中國勞動合同簽署量就已經超過7億份。隨著人力成本剛性上漲、勞動關係日趨複雜多樣,越來越多企業開始探尋新型員工關係管理方案。


電子勞動合同基於電子簽名SaaS科技,具備降本增效、提升信息化水平的獨特優勢,逐步成為賦能企業HR智慧管理的新利器。


用電子勞動合同取代以往的紙質簽署早已不再是新奇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支持下,電子勞動合同已經受到普遍認可。


此前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基於“穩定新業態勞動用工”的需求,再次發文鼓勵電子勞動合同的應用和普及,將進一步加速電子簽名SaaS技術在HR場景的落地,幫助更多企業實現人才高效管理。


政府層面對電子勞動合同予以認可,除了看重其便捷高效,還因為電子勞動合同使用電子簽名技術並按照國家技術標準生成加密,形成防篡改的數據電文,合同簽署更安全,法律效力更完備。


迄今已經公開的涉及電子勞動合同的勞動仲裁判例,也均在不同程度上肯定了電子勞動合同的法律有效性。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19修正)》


第二條 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第三條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三)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第七條 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第八條 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鑑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關因素。


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一)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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