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倉!從業人員不可逾越的底線

 金融行業有著比其他行業更多更大的誘惑,需要每一個從業人員堅守底線。可是,總有人越過雷池。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20年3月5日披露的最新文書顯示,一起由泰信基金公司原基金經理柳某(女)和私募基金公司雲騰投資的創始人姜某君的老鼠倉事件,不久前已二審宣判。此次涉案非法獲利金額達4600多萬元,影響極其惡劣。

  然而,這已不是泰信基金第一次爆出老鼠倉事件。一起由長某證券研究所所長區某某與泰信基金原基金經理袁某串通設立“老鼠倉”的事件,也於2019年9月宣判了二審結果。

老鼠倉!從業人員不可逾越的底線

  研究總監與“私募亞軍”老鼠倉獲利4619萬

  據悉,柳某2005年加入泰信基金,先後任交易員、研究部高級研究員。曾任泰信先行策略基金的基金經理助理。自2009年4月22日起任泰信藍籌精選股票型基金經理。自2011年10月26日起兼任泰信中小盤精選股票基金的基金經理,後擔任研究部總監兼研究總監。

  而姜某君則於2010年12月設立了上海雲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並於2011年3月設立“雲騰一期”私募基金開始從事證券交易。有意思的是,雲騰投資在2012年的私募業績排行榜中排名第二,而這一成績出乎了同期市場上絕大多數人的預料。而姜某君在接受某媒體專訪時曾表示,對於之前淨值的不小下滑,公司投研團隊充分總結了教訓,總體採取了絕對防禦的操作思路,嚴格控制淨值回撤,採取以積小勝為大勝的熱點追逐策略,逐步將淨值拉了回來,同時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和信心。

  而回過頭看,姜某君口中的熱點追逐策略或許另有玄機。

  判決書顯示,2009年4月至2013年2月間,被告人姜某君頻繁與被告人柳某交流股票投資信息。柳某明知姜某君經營股票投資業務,仍將利用職務便利所獲取的泰信藍籌基金交易股票的未公開信息洩露給姜某君;或使用泰信藍籌基金的資金買賣姜向其推薦的股票,並繼續與姜某君交流所交易的特定股票,從而洩露相關股票交易的未公開信息。姜某君則利用上述從柳某處獲取的未公開信息,使用所控制的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

  柳某稱,姜某君經常向她打聽股票情況,包括“海南海藥”、“重慶路橋”等十餘隻股票,她讓公司調研員進行調研,會及時跟姜某君反饋調研結論。姜某君通過向她諮詢,既能掌握第一手的股票信息,還能從交流中判斷出她控制的藍籌基金的投資計劃。她印象最深刻的是“海南海藥”。姜某君向她詢問這隻股票後,她就馬上聯繫研究員調研。研究員反饋情況不錯,她就用掌管的藍籌基金買了很多,也把調研結果及時告訴了姜某君,姜某君利用從柳某處獲取的未公開信息,使用所控制的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

  在此期間,姜某君控制的“楊某某”、“金某”、“葉某”證券賬戶及“雲騰一期”私募基金證券賬戶與泰信藍籌基金賬戶趨同買入且趨同賣出股票76只,趨同買入金額達7.99億餘元,趨同賣出金額6.08億餘元,獲利4619萬餘元。

  為戴罪立功檢舉揭發他人

  在一審中,姜某君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千萬元;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六百二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然而,兩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訴。

  其中,姜某君在二審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構成立功,且二審期間其親屬代其退出違法所得200萬元;柳某親屬則代其退出違法所得150萬元。

  鑑於此,二審最終判決將姜某君的有期徒刑由六年六個月降至五年九個月;將柳某的有期徒刑由四年六個月降至四年。

  具體判決如下:

  一、維持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刑初30號刑事判決的第三項,即“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二、撤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刑初30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第二項,即“被告人姜某君犯利用未公開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萬元”、“被告人柳某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二十萬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姜某君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罰金應於本判決宣告次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完畢。)

  四、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柳某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二十萬元。

  兩年前基金經理與券商研究所所長曾設“老鼠倉”

  這不是泰信基金第一次出現老鼠倉事件。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19年9月公佈的文書,長某證券原研究所所長區某某因與泰信基金原基金經理袁某串通設立“老鼠倉”,趨同交易達到2.81億餘元。區某某因此被判處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審改判三年六個月。

  公開信息顯示,區某某畢業於中山大學,自2001年從業以來,陸續在東莞證券、平安證券、海通證券、華創證券等多家券商執業。2014年2月,區某某加入長某證券擔任所長助理,賣方經驗豐富,從業期間曾多次入圍新財富榜單。

  而袁某則是一名“80後”的基金經理,公開信息顯示,她在2007年5月加入泰信基金,歷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員、理財顧問部研究員、研究部高級研究員。2012年3月至2017年8月,袁某擔任泰信先行策略的基金經理,任職期間回報30.28%,年化回報4.93%。

  2018年7月5日,區某某、袁某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在上海市一中院開庭,並於當年9月5日作出判決。

  根據一審判決顯示,被告人區某某作為長某證券研究員,利用受公司委派為泰信基金公司提供證券研究諮詢的職務便利,長期向時任泰信基金公司泰信先行策略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3單元基金經理袁某頻繁推薦股票,並提出具體買入或賣出的建議。

  對此,袁某明知道區某某違規買賣股票,仍使用其負責管理的基金買賣區某某推薦的股票,並將該基金的相應股票投資決策、交易等未公開信息反饋給區某某。區某某則利用從袁某處獲取的上述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使用其控制的證券賬戶,先於、同步於或稍晚於泰信先行基金買賣相同股票共計79只,趨同交易金額2.81億餘元,非法獲利324.03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區某某、袁某分別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共同利用袁某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最終,一審法院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區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三百五十萬元;袁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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