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春秋時期人們那麼相信誓言,竟然是因為它屬於法律的一種

導言:在春秋戰國以前,沒有正式成文法的產生。即使在刑書、刑鼎的問世之後,這一境況也並未得到改變 。春秋法制同成文法制僅有非常薄弱的關係 ,即春秋晚期的中國產生了對成文法的需求, 法律的發展體現出了成文化的趨勢 。縱觀春秋時期,法律形式主要有誓、誥、命、令、盟、典、常、制、則、法、禮、刑等 12 種,這體現了春秋時期的法律主要以非成文形式。此外,根據這12種法律形式可以概括出其顯著特點—原生性。

春秋法律的特點—原生性

之所以說春秋法律具有原生性,主要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考量:

第一,春秋時期的這些法律形式更為直接地產生於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而並未經過明確的、權威的立法程序,因而使得作為法的它們與其他形式的社會規範形式界限相對模糊。


為何春秋時期人們那麼相信誓言,竟然是因為它屬於法律的一種

具體而言,這些法律形式更傾向於表現出人類的政治文明和道德文明的發展程度,而非法制文明。它們並不是嚴格地通過建立行為規範的立法程序而產生和發展的而是人類活動根據樸素的實際需求而逐步建立起意在使相應的社會活動規範化、有效化的規範,是在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中根據需要建立起的樸素的規範。

比如誓 、盟 、誥 、命 、令 等法律形式是人類在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中所做的結盟 、發誓 、忠告 、命令等的活動 ,是這些活動規範化的需求推動其具有越來越多的規範內容。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取得統治地位的人建立起了國家,為了維護統治者的利益和統治秩序,國家將這些行為規範變成具有強制意義的法律。然而,當國家將其變成法律時,只是賦予了它們法律的屬性,卻並未改變其原生性。也就是說,這些規範仍然處於樸素階段,與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仍然存在相對直接的淵源。


為何春秋時期人們那麼相信誓言,竟然是因為它屬於法律的一種

第二,春秋時期存在的這十二種法律形式相互之間界限也相對模糊

它們的內容並不完全相互獨立,反而常有重合或者矛盾。例如,就"誓"和"命"而言,周公和楚公子棄疾便有不同說法:而周公作"誓命"的記載又將誓 、命合為一 。再如 ,法和命是兩種 法 ,但仲幾卻持有與其相反的觀點。他說 :"若夫宋國之法 ,死生之度 ,先君有命矣 。"

可以看出,春秋時期這些法律形式的具體規定仍然是樸素的,沒有經過嚴格的論證,沒有形成公認的、普適的說法。

第三,這十二種法律形式各自相對獨立,並未形成有機統一、相互聯繫的法律體系。


為何春秋時期人們那麼相信誓言,竟然是因為它屬於法律的一種

將其與唐代和漢代的法律體系相比,可以明顯看出其零散性的特點。漢代的律 、令 、科 、 比 ,唐代的律 、令 、格 、式 ,雖然其體系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卻層次分明,主從有別,構成了以律為主幹的法律體制。春秋時期的 12 種法律形式中的任何一種都不具備法律體系主幹的地位 ,它們相互間也沒有主從關係 。可以說,它們只是零散地在各自產生的領域單獨地發揮各自的作用,而未結合在一起形成相互聯繫的法律體系。

法律應用

春秋後期,這些法律形式實際的應用情況逐漸顯示出制定法佔主導地位的可能性。

  • 部分原有的法律形式在應用中呈現有受排斥的體現。

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原有的樸素的法律規範無法適應統治者權力運行的需求。如齊國攻打魯國時,魯展喜引用成王賜周公和太公之盟 ,孔子引述周公賦稅之典力阻田氏加賦 ,鄭子大叔為引用諸侯喪弔唁送葬之制以拒絕晉國加給鄭國的太重的聘享。可以看出,這些法律形式被引用的場合,都是起到阻礙統治者運行權力的作用。

這一點決定著這些法律形式最終將被統治階級所拋棄。


為何春秋時期人們那麼相信誓言,竟然是因為它屬於法律的一種

  • 誓、令等法律形式越來越受統治者青睞。

首先,誓和令的應用次數增加,打壓了前例法的地位,使前例法逐漸淡出人們視野。其次,誓和令的更多地被用於統治者,

其良好的執行效用統治階級更加信奉權力,同時也就更加信奉法律的意義。這兩個要素為制定法的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

  • 春秋時期已經有頻繁的建立法典的活動。

這體現了春秋時期的人們對於法律的認知進一步加深,現實社會對於體系性法律的需求更加迫切,制定法的建立從而也就更具可能性。

綜上所述,可以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是樸素的、相對不成熟的,因此中國法制從不成文到成文是必然的發展趨勢,人們對於成文法的不斷探索,也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