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駕車上演“連環撞”,向保險公司索賠被拒:你知法犯法怪誰

在我們簽署投保單時,常常能在投保單的背面見到厚厚的一疊保險條款,字體粗細不一,密密麻麻。

細心的投保人會注意到,黑字加粗部分往往就是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這些免責條款約定了保險公司拒賠的事項。

男子駕車上演“連環撞”,向保險公司索賠被拒:你知法犯法怪誰

保險合同條款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法律為了平衡投保雙方的地位。

對投保人進行了傾斜保護,要求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但是,有些條款是隻需提示就可以生效。

下面我們來看看是怎麼回事。

案例詳情:

2010 年 10 月,黃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期限為一年。

2011 年 1 月,黃某駕駛被保險車輛搭乘朱某與等候放行信號的六輛轎車連續相撞,致二人受傷、多車受損。

事故發生後,黃某未報警,未搶救傷員,棄車離開現場到醫院就醫,門診查體診斷為多處軟組織受傷。

交管局認定,黃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事後黃某支付本車維修費 102443 元、施救費 600 元,賠付其他各車損失55225.01元。

2012 年 9 月,保險公司認為黃某事故後駕駛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符合保險單中免賠條款的內容,因此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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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認為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成立,上訴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付費用158268.01元。

案例分析:

法院認為: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立即搶救受傷人員、迅速報警。

保險條款中,具有引述法律禁止性規定作為免責事由的性質,該條款經保險人提示後即具有合同效力。

黃某在事故發生後未報警、未搶救傷員即離開現場,屬未依法採取措施逃離事故現場。

黃某未證明委託了同車乘員朱某在現場處理,且朱某事故前大量飲酒,不具備善後處理能力。

黃某也未對其因受傷需緊急就醫救治的正當性、合理性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

故本案符合,免除保險人責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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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原告黃某的訴訟請求。

懂寶總結:

對於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列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免責事由的。

一般認為,由於禁止性規定屬法律規範,較為容易理解。

一般有社會經驗的投保人,特別是駕駛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知道相關規定。

如允許投保人以保險人未明確說明為由,主張相關條款不產生效力。

獲取保險賠償將產生錯誤的法律指引作用,既違反誠信原則,也不利於遏制被保險人的違法行為。

在具體適用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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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禁止性規定的範圍方面,限定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或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除此以外的 “禁止性規定” 不屬於適用範圍。

第二、在條款生效條件方面,保險人仍須就列為免責事由的相關內容作出提示和說明,其實質是對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形式的放寬和是否履行說明義務舉證責任的減輕。

第三,在具體案件處理中,既要堅持誠信原則,又要注意社會公共利益與保險合同當事人,私法利益的衡平等因素作為補充考量,注意兼顧不同案件特殊情形和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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