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領導讓強制休年假,這合理嗎?

茫點26


合理合法,同心協力共渡難關,好多企業都在倒閉的邊緣。而且建議你不要衝動辭職,現在找不到新工作。生活上的花費節約一點,也不要嘗試自己創業,疫情過去會好起來的。


愛在深秋20200213


單位安排強制年休假,這雖然不合情理,但是合法!

帶薪年休假的由來。

2008年1月1日,我們國家實施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時間根據職工的累計工作年限來確定,根據累計工作時間,滿一年不滿10年、滿10年不滿20年、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分別是5天、10天和15天。

這實際上,是國家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跨出的決定性一步。2008年我國還將五一七天小長假取消,增加了清明節、端午節和中秋節三個法定節假日。實施帶薪年休假也是為了彌補七天小長假取消的遺憾,我們可以通過五天連休湊出九天乃至十天的小長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不可以跟休息日重複。也就是說如果職工連休十五天,實際上他應當是連上前後的週末休息日,可以連續休二十三天。

當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以來可能很多企業並沒有執行。很多職工為了有一份穩定的工作,一般也不申請維權。不過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都已經明確執行。

關於職工帶薪年休假休假的安排,很多人認為這是自己自由支配的假期,想什麼時候休就什麼時候休。這實際上是錯誤的。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也就是說企業安排帶薪年休假,只是考慮職工本人意願而已。如果單位認為生產和工作的具體情況更重要,那麼肯定是要尊重單位的具體情況了。

後面也說了,“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也就是說始終是單位安排,而不是職工意願休假。這種情況下,如果單位好聽從職工建議也就罷了。如果不聽,那麼職工必須按照單位的安排休假。這是法律賦予單位的權力,也是為了維護單位的利益。

後來,為了落實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人社部專門出臺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明確,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也就是說如果職工不願意休年休假,單位也可以不安排其休假的。但是隻要有書面證據材料,可以不向職工支付,不休年休假的300%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今年由於新冠肺炎的突發,各地全部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對企業的復工復產做出了限制。絕大多數地區都對企業的復工復產延遲了7天。像湖北省甚至要求企業3月10日24時以前不得復工。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受到了很大影響。像旅遊、餐飲、教育等行業即使復工了,短時間內也不會有多大生意。

為了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關係及工資支付工作,人社部建議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通過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種假。甚至有些企業也制定了自己的辦法,比如將未來的雙休日調為單休日,將有關休息時間提前調休。按照職工休息休假的有關規定,一週只要保障職工休息一天就不違法。

綜上所述,單位安排職工強制休帶薪年休假,不聽從職工意見,雖然不合情理,但確實也沒有違法。


暖心人社


合法,但不合理,合法是指國家有明文規定,職工帶薪休年假的明細條例,職工在單位滿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年休假為五個工作日,滿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年休假為十個工作日,滿二十年以上職工,年休假為十五個工作日,不合理,就是勞動法沒有規定,某月某日休年假,完全是單位自行規定的,今年因為疫情的發生,有的單位還沒復工,既使復工了。也沒有多大的事情可做,單位要求現在休年假,我想應該可以理解的


家庭祥瑞


我們都有這樣一種看法:當年的年假如果自己不休,且不是因為工作原因不能休息,那跨年後,公司就可以自動作廢。

但事實上是這樣嗎?如果是自己沒休,年假就自動作廢嗎?

當然不是。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這個是沒有疑問的,就是員工提出休年假,但公司因為工作原因,不能給員工安排休假的,就是年休假按照三倍工資進行支付。

我們通常有疑問的是,如果員工沒有休的年假,是不是可以算作自願放棄?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而怎麼看是員工主動提出不休年假的呢?當然是需要書面資料。

而對於很多公司來說,通常都是員工主動提出休年假,如果員工沒有主動提出,過了當年,就自動清零,算作員工主動放棄。

這樣做會有什麼風險呢?

1、容易有風險,員工會要求補償。

如果員工真的提出仲裁,那就是需要講究證據的。一方面,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員工是因為個人員工不休年假的;另一方面,沒有任何書面的資料。

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只能判定是公司沒有按照法規,安排員工進行休假,需要按照三倍工資支付賠償。

2、公司會得不償失

對於公司的經營來說,如果按照法規規定,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而年假,肯定是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安排,因此,正常安排員工休假,並不會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的開展。

但如果就直接放任,一旦出現員工要求賠償的,賠償的金額按照三倍工資,對公司來說,得不償失。且這種情況可能導致一個人提出後,其他員工也提出,有較大的風險。

因此,在通常情況下,我們會看到有些比較正規、會規避風險的公司,會安排一個時間段,讓員工把年休假都休完,例如:過年前或者過年後,這段時間,工作想對沒有那麼繁忙,員工統一休假,對公司工作的開展影響最小。

而如果員工不休的,也會讓員工提供書面的申請,儘可能規避風險。


淋說職場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陳深


公司企業強制(員工)休年假正常情況下是(不合理的),企業年假是由國家勞動部門明文規定的,由企業員工自由申請而定休假。🐭年的疫情天災是不可人為抗拒的,疫情無情人有情。做為公司企業的領導層,也是經過深思熟慮。考慮疫情其間所有不利因素,而定員工休假。(沒辦法地辦法),公司企業頂著巨大壓力(復工復產),所以公司企業與員工應(將心比心),大環境情況下與企業齊心協力共度難關。疫情會結束,我們的日子會越來越好,共同努力吧。(ง •̀_•́)ง中國勞動者。



m家赫


任何事物都有它存在的合理性,要不然喜玩文字的先人們就不會總結出那麼多的好詞佳句來!

比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比如,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等等,一大些的感想深悟系統著歷史過往!

開船是個很爽的職業,特別是那些從水手到輪機再到大副最後升船長的人。老經驗的堆積,船長不僅熟悉著駕施航行的每一道流程,而且還要熟悉著船上的每一個人。

當個好船長不容易啊!

既要迎風破浪拖網向前,又要小心抵防怕陰溝裡翻船。關健崗位當然要用靠得住的人,船才能維持調度正常收穫穩當。

對於那些平日裡喜歡鬧騰的主,看不順眼自然會是棄岸離船了嘍。畢竟是,為了大家的安全理由擔當。😄

船長的權威不容挑畔,這就是先人總結出的,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精髓所在!

同船不同心,撒網不出力,這又怪得了誰?

分魚嘍!三少,成昕,一杯仙,洶湧的波濤,還有一時叫不出名來的兄弟姐妹們,都來分魚嘍!

船長說了,按需分配各取所需哈!😄


醉語老湯


現在這種情況,還有什麼合理不合理的呢,大家都相互擔待著吧!如果你不同意單位的強制休假,認為是不合理的,那好,單位領導完全可以用合理的手段呀,比如不強制你休假,然後來個調崗降薪之類的,再不行就來個取消福利,還可以按照既定標準(就是以前的標準)考核工作績效,完不成取消績效獎金,合理手段多得很!


所以,非常時期,一切都是一堆亂麻,剪不斷理還亂,各種擦邊球呼呼的飛,單位領導和員工還是相互擔待一些吧,如果真的較起真來,估計吃虧的還是員工!


如果真的較真,員工休年假是非常複雜的一件事情。首先不讓員工休,單位領導是肯定不合理的;其次員工想休隨時就休,也是不合理的;現在的標準提法是“根據生產、工作的情況、結合員工意願、統籌安排休年假”。


我下面用大白話給大家解釋一下,這句話到底是什麼意思呢?核心意思就是:休年假要單位領導和員工商量著來,但要重點考慮單位領導的意見!為什麼這麼說呢?


1、大前提是:根據生產、工作的情況!

如果每個員工想休假,隨時就可以休假,很多單位就要出問題了,會面臨某個重要崗位暫時性沒人值班的情況。而有些崗位是非常關鍵的,一旦沒人值班,整個單位都可能停轉,因此才會有這個大前提,要“根據生產、工作的情況”。


核心原則就是員工可以休年假,但不能影響,或者儘量不要影響生產和單位正常工作的開展,這是休年假的大前提。


2、小前提是:結合員工意願!

注意“結合”這個用詞,大家仔細品一下這句話,就能品出來這句話透露了一個重要信息,那就是休年假不一定是員工提出來的,而單位也是可以決定員工何時休假的,只不過單位再做這個決定時,要“結合員工意願”而已。


3、最終的休假方式:統籌安排!

這四個字非常耐人深思,什麼叫“統籌”,就是要考慮各方面的利益,什麼叫“安排”,就是要合理調配,既然是調配,有些人就可能要做出犧牲的。沒辦法,要保證單位的正常運轉,個人利益要服從集體利益!


好了,總結一下,按照現有規定,員工休年假這個事情,單位不讓員工休假肯定是不行的,而員工也不是隨時想休就可以休假的。最終的方法就是單位考慮自身的情況,同時結合員工的意願,來安排員工的休假日期。現實中最常見的操作方式就是:員工提前提出休假申請,單位領導根據工作情況來決定是否允許員工在這個時間休假!(也可能提上去,被領導拒絕了,這是很常見的)。


而在現在這個特殊時期,也由於營業額很低甚至沒有,導致很多單位的現金流非常緊張,而現在又確實做不了什麼實際工作,只能寄希望於恢復以後的努力工作。所以單位領導現在讓一些員工把年假提前休掉,這樣以後的工作日就只能工作了,也是一種不得已節省成本的方法。這種做法肯定是不地道的,但現在這種情況下,也是可以理解的,實際上,沒有對員工降薪降福利就不錯了,讓休假就先休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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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再出發


非常時期,讓休年假,相當於變相降低一部分人員不能返工的人力損失,其實也是無奈之舉,有年假的公司還算是好單位呢,相當於對這部分休假做了帶薪許諾,感覺要比直勾勾的勸你放棄績效、勸你主動離職的強多了。

現在網上盛傳後面返工後採取六天工作制,以補回這段時間不能返工的損失,大家想著估計五一十一也泡湯了,其實比起那些一直戰鬥在一線的醫務人員而言,他們流血流汗,冒著生命危險工作,也沒有休息。那我們的日子其實算是過得不要太舒服了。過年我們不能出門宅在家是為社會作貢獻,後面假如需要適當地加班把任務趕出來也算是為國家做貢獻了。所以凡事想開點,付出勞動得到合理報酬,非常時期和單位互相諒解達成妥協,開心健康的度過這段艱難的時期,乃至艱難的一年沒什麼不好。


匆匆青蔥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  可知,年假是由單位統籌安排的(也可自己申請),主動權在單位,雖然要考慮員工本人意願,但怎樣才算是"考慮",現實中可操作性不大。給你講個故事:因公司所處大廈停電,公司強制休年假一天,員工如工作則視為放棄一天年假,即為無論休息不休息都減少一天年假,請問公司是否違反相關法規?如有法規支持公司此行為,請回答者提供具體法規和條文。如公司違反規定,也請提供法條,謝謝!另有一問,公司規定在家辦公一天就強制扣除半天年假,請問是否合法?也請提供相關法條,謝謝。請有些持“不管合不合法,我覺得做為公司員工來說,應該給予支持與理解;現在很多公司根本就沒有年假,你們公司有,已經不錯哪,做為一個打工者,要求不能太高,對你個人以後的發展沒有什麼好處,應該保持一個良好的心態去面對;如果你在一家公司工作,要求那麼多,我相信,你不管在哪家公司工作,用不了多久,就會被辭退的”類似論調的同志直接不要回復了,年假是法律規定必須存在的,如果公司不提供年假,那本身即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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