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債務離婚後該怎樣償還?

莊立勝


離婚有兩種形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不管哪種離婚方式,都要對子女撫養、家庭財產分割、家庭債務劃分作出處理。

協議離婚債務處理

協議離婚的債務處理是指夫妻雙方經協商一致,通過離婚協議的形式對家庭債務的處理作出約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家庭財產進行分割,並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進行協商承擔,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後,夫妻雙方按照協議約定內容履行償還義務。

注意: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但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約定是夫妻二人的約定,權利不及於第三人,對第三人沒有豁免權,如果協商承擔方沒有更還的,第三人有權請求夫妻另一方承擔償還義務。

當然有證據證明屬於婚內一方個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償還。

訴訟離婚債務處理

訴訟離婚過程中,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隻起訴離婚,沒有起訴分割家庭財產,因此也就不涉及共同債務的劃分。家庭共同債務可以自行協商解決。

一種是由原告一方在起訴狀中提出訴求,要求法院按規定對夫妻婚姻存在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院會依據法律規定和夫妻的實際情況,對夫妻的家庭共同財產作出分割,而共同債務需要共同承擔,要先用分割的共同財產作出清償,不足部分需用個人財產進行清償。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原則是共同債務共同承擔,個人債務個人承擔,重要的是做好家庭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與劃分。


悟法析律


一、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1、目前有關債務性質認定的法律規定

  對於夫妻所負的債務性質屬於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我國法律規定的並不是特別多,目前最主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解釋二》第23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財產分割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債務性質的認定

  (1)共同債務的認定

  首先必須明確,決定債務性質的標準並不是某些人認為的“以誰的名義欠債就屬誰的債務”,不少人認為只有以夫妻雙方名義所負的債務才屬於共同債務,甚至認為借條上寫誰的名字就屬於誰的債務,這些想法都是不對的。對夫妻所負債務性質的認定,要根據法律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從實質意義上加以確定。

  一般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特徵:一是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也不是絕對的。一般來講,婚前個人所負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但是經常會有這樣的情況,即結婚前夫妻一方為婚後的共同生活負了個人債務,如婚前個人購置的生活用品婚後成了共同財產,此時這種債務雖然是在婚前所負,但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根據《解釋二》第23條的規定,債權人若就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財產分割意見》第18條的精神與此相似。法律的這種規定對婚前負債的一方是公平的,因為其債務在婚後用於了家庭共同生活,理應由雙方共同償還。但債權人要想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還要承擔相關的舉證責任。第二個特徵是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若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則無論是以夫妻一方還是雙方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雖然發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不是用於共同生活,則都不屬於共同債務而是個人債務。

  法律沒有具體列舉什麼情況屬於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實踐中應該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靈活認定。一般來講,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該包括以下情形:(1)因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2)為撫養孩子、贍養父母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4)購買、修建、裝修房子所負的債務;(5)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體活動等所負的債務;(6)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所發生的債務。

  根據《解釋二》第24條規定的精神,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基於夫妻婚姻關係的連帶性,應當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係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實踐中,夫妻一方對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是比較困難的,因此,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無法認定或認定較困難時,一般都推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2)個人債務的認定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根據本文上述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應該有以下幾種情形:(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如上所述,這種債務一般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義務為其償還,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將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但雙方以逃避義務為目的的不予准許。法律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並不禁止夫妻雙方對其所負的債務進行相關的約定,但這種約定僅在他們之間產生效力,對外(即債權人)不產生效力。現實中不少人慾通過離婚分割財產以達到逃避清償債務的違法目的,對此,無論是婚姻登記機關還是人民法院,都應當嚴加防範,認真審查,凡有損於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協議應認定為無效。(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親朋所負的債務。現實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即資助方稱其所負的債務經過了對方的同意,但對方否認。這種情況下如果否認一方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法院很可能會判其為共同債務,這是基於夫妻之間特殊的人身關係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考慮的,因為一般來說,外人很難知曉他們之間是否對舉債達成了一致意見,將其認定為共同債務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係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7)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除了上述的前六種情形,《財產分割意見》以概括式的條文作了兜底式的規定,即“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因為實踐中的情形多種多樣,法律不可能一一列舉。對於“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二、債務的清償

  1、 共同債務的清償

  對於共同債務的清償,法律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婚姻法》和《解釋二》中。《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第26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為法定連帶債務,雙方離婚時必須明確其共同債務清償的效力,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此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離婚時夫妻雙方有共同財產的,對於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此種情形下,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者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願提前清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應承擔的份額。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雙方達成的此種協議僅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對內效力,並不對外產生效力,除非經債權人同意並免除其連帶責任。離婚後,對債權人而言,該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3)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根據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判決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讓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對清償責任的確定,可根據當事人與債權人的特殊關係、債權債務關係產生的原因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結合分割共同財產靈活掌握。根據審判實踐,當債權人是夫妻一方的近親屬或朋友時,可以適當多分割部分共同財產給這一方當事人,並由其單獨清償有關近親屬或朋友的債務。這樣做有利於緩解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矛盾,便於債務的清償。需要注意,法院判決確定的是雙方各自分擔的債務的份額,也僅僅具有對內效力,並不具有將夫妻連帶債務變更為按份債務的確定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4)夫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離婚後,一方清償超過自己應承擔的債務份額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即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求償權。

  (5)夫妻雙方假借離婚而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無效。現實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雙方離婚時將大部分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而另一方承擔全部或大部分共同債務,當債權人主張債權時,承擔債務一方即以無力清償為由拒絕給付。這種協議對債權人是沒有效力的,即離婚引起的身份關係的解除並不影響當事人在連帶債務中的地位,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清償的約定只具有內部清償份額的效力,對債權人並不發生效力。

  2、個人債務的清償

  夫妻個人債務應當由本人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這種個人財產包括法定的個人財產、約定的個人財產及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所得的個人財產。當然如果對方同意以共同財產清償,法律並不禁止。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替對方清償了個人債務的,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酌情返還。


私家總管


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在離婚後該如何償還?

我是北京今世緣婚姻情感專家王俊傑老師,對於這個問題我有部分看法,請參考。

首先,婚姻存續期間的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是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第二,由一方用於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所產生的債務,由借款的一方承擔。

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需要共同承擔,主要是看這筆債務是否用於日常生活需要當中。

以上是我的部分觀點,有任何婚姻情感方面的問題,可以在下方評論當中留言問我。


今世緣婚姻諮詢王老師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應當在離婚時一併作出處分,離婚後雙方按離婚的協議或判決履行義務。

一般說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協議處分,無論是一方承擔還是雙方共同承擔,只要雙方無異議,能順利履行協議就行。如果雙方達不成協議,可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後按照法院的判決執行。


君154177930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在離婚前以夫妻共有財產予以清償,或共同與債權人達成新的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如果在離婚前沒有處理好共同債務,或者是以沒有徵得債權人認可的處理方式處理共同債務的,離婚後的二人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不糊塗時塗糊不



我是陳二迅啊


這樣的情況當然是共同 承擔的,共同債務共同承擔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好好愛自己257817292


防止不知情的一方無辜,支持共債共籤。否則個人債務個人承擔


沉冤得洗


原則上是共同承擔。各種理由不想或不應該承擔的,舉證舉證舉證。司法對共同債務有新解釋,記得這種官司要請律師,請靠譜的律師。


樹梢不搖


共同債務就一起承擔,比如,借來一起買房,借來家庭開支的。如果不是共同債務就看誰借誰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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