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债务离婚后该怎样偿还?

庄立胜


离婚有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不管哪种离婚方式,都要对子女抚养、家庭财产分割、家庭债务划分作出处理。

协议离婚债务处理

协议离婚的债务处理是指夫妻双方经协商一致,通过离婚协议的形式对家庭债务的处理作出约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进行协商承担,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夫妻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偿还义务。

注意: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但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约定是夫妻二人的约定,权利不及于第三人,对第三人没有豁免权,如果协商承担方没有更还的,第三人有权请求夫妻另一方承担偿还义务。

当然有证据证明属于婚内一方个人债务的,可以拒绝偿还。

诉讼离婚债务处理

诉讼离婚过程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起诉离婚,没有起诉分割家庭财产,因此也就不涉及共同债务的划分。家庭共同债务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一种是由原告一方在起诉状中提出诉求,要求法院按规定对夫妻婚姻存在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夫妻的实际情况,对夫妻的家庭共同财产作出分割,而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要先用分割的共同财产作出清偿,不足部分需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原则是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个人债务个人承担,重要的是做好家庭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与划分。


悟法析律


一、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1、目前有关债务性质认定的法律规定

  对于夫妻所负的债务性质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我国法律规定的并不是特别多,目前最主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财产分割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债务性质的认定

  (1)共同债务的认定

  首先必须明确,决定债务性质的标准并不是某些人认为的“以谁的名义欠债就属谁的债务”,不少人认为只有以夫妻双方名义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共同债务,甚至认为借条上写谁的名字就属于谁的债务,这些想法都是不对的。对夫妻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要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从实质意义上加以确定。

  一般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也不是绝对的。一般来讲,婚前个人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是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即结婚前夫妻一方为婚后的共同生活负了个人债务,如婚前个人购置的生活用品婚后成了共同财产,此时这种债务虽然是在婚前所负,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若就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财产分割意见》第18条的精神与此相似。法律的这种规定对婚前负债的一方是公平的,因为其债务在婚后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理应由双方共同偿还。但债权人要想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要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第二个特征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若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则无论是以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虽然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则都不属于共同债务而是个人债务。

  法律没有具体列举什么情况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实践中应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灵活认定。一般来讲,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包括以下情形:(1)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2)为抚养孩子、赡养父母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购买、修建、装修房子所负的债务;(5)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体活动等所负的债务;(6)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所发生的债务。

  根据《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精神,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应当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实践中,夫妻一方对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无法认定或认定较困难时,一般都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2)个人债务的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本文上述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形:(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如上所述,这种债务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义务为其偿还,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但双方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准许。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禁止夫妻双方对其所负的债务进行相关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仅在他们之间产生效力,对外(即债权人)不产生效力。现实中不少人欲通过离婚分割财产以达到逃避清偿债务的违法目的,对此,无论是婚姻登记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应当严加防范,认真审查,凡有损于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现实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资助方称其所负的债务经过了对方的同意,但对方否认。这种情况下如果否认一方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法院很可能会判其为共同债务,这是基于夫妻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考虑的,因为一般来说,外人很难知晓他们之间是否对举债达成了一致意见,将其认定为共同债务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7)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除了上述的前六种情形,《财产分割意见》以概括式的条文作了兜底式的规定,即“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因为实践中的情形多种多样,法律不可能一一列举。对于“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债务的清偿

  1、 共同债务的清偿

  对于共同债务的清偿,法律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和《解释二》中。《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连带债务,双方离婚时必须明确其共同债务清偿的效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此种情形下,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者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双方达成的此种协议仅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对内效力,并不对外产生效力,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离婚后,对债权人而言,该债务仍为连带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根据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对清偿责任的确定,可根据当事人与债权人的特殊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结合分割共同财产灵活掌握。根据审判实践,当债权人是夫妻一方的近亲属或朋友时,可以适当多分割部分共同财产给这一方当事人,并由其单独清偿有关近亲属或朋友的债务。这样做有利于缓解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矛盾,便于债务的清偿。需要注意,法院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也仅仅具有对内效力,并不具有将夫妻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4)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离婚后,一方清偿超过自己应承担的债务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即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

  (5)夫妻双方假借离婚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无效。现实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双方离婚时将大部分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另一方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共同债务,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承担债务一方即以无力清偿为由拒绝给付。这种协议对债权人是没有效力的,即离婚引起的身份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在连带债务中的地位,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清偿的约定只具有内部清偿份额的效力,对债权人并不发生效力。

  2、个人债务的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应当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种个人财产包括法定的个人财产、约定的个人财产及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所得的个人财产。当然如果对方同意以共同财产清偿,法律并不禁止。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替对方清偿了个人债务的,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酌情返还。


私家总管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在离婚后该如何偿还?

我是北京今世缘婚姻情感专家王俊杰老师,对于这个问题我有部分看法,请参考。

首先,婚姻存续期间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由一方用于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所产生的债务,由借款的一方承担。

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需要共同承担,主要是看这笔债务是否用于日常生活需要当中。

以上是我的部分观点,有任何婚姻情感方面的问题,可以在下方评论当中留言问我。


今世缘婚姻咨询王老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在离婚时一并作出处分,离婚后双方按离婚的协议或判决履行义务。

一般说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协议处分,无论是一方承担还是双方共同承担,只要双方无异议,能顺利履行协议就行。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可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


君154177930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以夫妻共有财产予以清偿,或共同与债权人达成新的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如果在离婚前没有处理好共同债务,或者是以没有征得债权人认可的处理方式处理共同债务的,离婚后的二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不糊涂时涂糊不



我是陈二迅啊


这样的情况当然是共同 承担的,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好好爱自己257817292


防止不知情的一方无辜,支持共债共签。否则个人债务个人承担


沉冤得洗


原则上是共同承担。各种理由不想或不应该承担的,举证举证举证。司法对共同债务有新解释,记得这种官司要请律师,请靠谱的律师。


树梢不摇


共同债务就一起承担,比如,借来一起买房,借来家庭开支的。如果不是共同债务就看谁借誰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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