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午睡到底能不能開除,為啥公司員工手冊有規定卻照樣輸了官司?

龍江好好


開除一個員工還是要慎重。因為工作時間睡覺開除員工更要慎重,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

如果員工從事的崗位是需要一直全神貫注工作的崗位,如核反應堆觀察員,火車駕駛員,飛機駕駛員,在崗期間睡覺就可能造成很嚴重的後果的,可以以員工工作期間睡覺給予開除。

如果員工是門衛崗或者保潔崗,偶爾工作崗位上睡覺也是可以原諒的,給予警告或批評就可以。同樣,存在量與次的問題,如果員工多次不聽勸告,屢教不改,經常工作期間睡覺,公司可以憑藉多次的警告與處罰記錄,給予解除合同。

即使員工所在的崗位睡覺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公司內的規章制度裡要有明確的規定“工作期間睡覺屬於嚴重違紀”,且制度的制定符合民主程序,並需要對員工提前進行公示,一般需要員工提前簽字確認知曉公司的規定。否則,公司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職場引導小咖


員工為什麼午睡休息,說明公司是有規定午睡的時間,如果公司都沒有規定午睡時間員工會去午睡嗎。

在一個就是說每個公司有每個公司的的規章制度,如果一個員工午睡就開除那也不至到這個地步。

總結一下在不同公司或工廠上班的員工,該上班還是上班,該休息時間還是要休息,不要把生活上的情緒壓力帶來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謝謝


鍾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確實,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公司午休時長多少,午休時長一般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

但用人單位要保證員工每日的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個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即便是用人單位制定了相關的手冊,其內容也不得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首同說法


首先,海爾的四名員工在上班時睡覺,這是初犯還是累犯?根據海爾嚴厲的規章制度,他們應該沒有屢屢犯規的前科。

其次,他們為啥要睡覺?因為他們很疲倦,需要休息,也是為了更好更努力地工作。若是帶著疲勞疲倦去工作,這就如同疲勞駕駛一樣,屬於重大的安全生產隱患。我們都知道,安全生產是國務院直接抓的大事,馬虎不得。所以,這四名員工並不是主觀故意違規的。

再次,海爾中午的作息時間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若是實行彈性午休制,職工的健康、安全生產都有了保障。

最後,海爾的處理結果既沒有職代會的參與,也沒有工會的意見,屬程序不合法。不僅不科學,而且還很暴力,很野蠻,反人性。


LBF穿越風暴


只能說可以罰款,開除還不至於,不過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規定,可能規定開除,但是勞動法是不允許的,勞動法大部分都會站在員工這邊,因為員工是弱勢群體,在員工不違法的情況下,大部分問題公司都不會找任何理由開除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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