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認定

1.實行資質制度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託運人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除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並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市場中的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和監督工作。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對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船舶、車站和港口碼頭及其工作人員實行資質管理,嚴格市場準入和持證上崗制度。針對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參差不齊的情況,為確保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應實行高度專業化的危險化學品運輸。

公路運輸企業的資格審查:主要是依據交通部關於發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運發[1993]1382號)文件的要求:

(1)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

(2)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3)具有較為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章制度;

(4)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人員,應具有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並頒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5)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具,應符合交通部《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JT 3130)規定的條件,並具有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頒發的符合一級車輛標準的合格證。

申請與審批程序:

(1)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2)交通運政管理機關審驗;

(3)根據審驗結果,由交通運政管理機關核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

對於非營業性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需事先向當地交通運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由交通運政管理機關核發《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

對於從事一次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報經縣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核準,發給《道路危險貨物臨時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

水路運輸企業的資格審查:水上運輸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除外)單位運營資格,由國務院交通部門按其規定辦理。

2.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人員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瞭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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