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有什么税收优惠措施?

答: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8 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相对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公告)规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本公告取消了“允许退换的增量留抵税额”对“进项构成比例”及“退还比例”的限制,实行全额增量留底税额退税。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原 39 号公告所称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3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次公告所称的增量留抵税额退还,可以按月申请;原 39 号公告所称的增量留抵税额退还,必须以 6个月为一个申请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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