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商標代理人惡意申請戰地醫院商標,國家出臺打擊。痛快

疫情期間,商標代理人惡意申請戰地醫院商標,國家出臺打擊。痛快

我們現在可以發現人們的知識產權意識越來越高了,於此同時相應的代理機構也盛行起來,市場環境變大,代理機構也良莠不齊。在疫情國難期間,竟然會出現代理機構不但不提醒商標申請人,還幫助申請人提交“火神山”、“雷神山”等商標。 這已經不是商業行為,而是違法行為。恐怕現在的商標代理機構沒有幾個人懂得《中國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吧。以下簡稱“商標法”

商標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六十八條有明確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註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託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

第六十八條

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 (二)以詆譭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 (三)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的。 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並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託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懲戒。 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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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規定,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期對轄區內代理註冊戰地醫院等疫情相關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進行調查,並調查出轄區內北京億捷順達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作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勞恩斯建材實業湖北有限公司和廣州懿姿美容美髮用品有限公司註冊申請“雷神山”、“火神山”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於2020年3月11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京朝市監工罰〔 2020 〕166號),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一、給予警告;二、對當事人處以十萬元罰款。

這是處罰公示出來的第一個代理機構例子,國家對於此舉行為是0容忍的,也希望各個代理機構在賺錢的同時,多提升自己的專業知識,將真真正正的知識產權普及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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