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惡意」保護還是「刻意」打擊?

近日被炒得沸沸揚揚的益陽商人吳正戈偷拍多名法官違法亂紀案件被一審判決有期徒刑4年,判決結果出來後,再度引發輿論熱議焦點。


是“惡意”保護還是“刻意”打擊?


猜到了故事開頭,卻沒有猜到結事結尾,對偷拍法官違法違紀的當地商人如今卻因此被判刑。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近日常德市安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僱傭私家偵探跟蹤偷拍,並舉報多名法官違紀違法的商人吳正戈,因“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同案的私家偵探張李理獲刑3年。被舉報法官落馬,舉報者獲刑入獄。這種“雙殺”的結局,頗耐人尋味又讓人深思。

公民舉報官員違法的邊界在哪裡?“偷拍”官員的違紀行為,被施以刑罰,是否會妨害了公民的舉報權利呢?

本案中,吳正戈通過安裝GPS定位器、駕車尾隨、攝像偷拍等手段,非法獲取了時任益陽中院執行局局長夏小鷹、時任赫山區人民法院副院長王茂華等人的個人信息和財產信息807條、通信記錄和住宿信息321條,其他公民個人信息209條,最終被定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是“惡意”保護還是“刻意”打擊?


▲庭審現場。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該案中,吳正戈只是侵犯幾名法官的數百條信息,其中很多信息是相互重複的,是不是達到法定入罪的標準?

從量刑角度說,吳正戈獲刑4年,是不是達到了“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而之前不少個案中倒賣、洩露公民信息數萬條,乃至數十萬條,也往往只得到三年以下的刑期,甚至有的僅僅是緩刑。

吳正戈遭重判,若沒有充分的理由,難免會招致“惡意”保護“刻意”打擊的嫌疑。

民眾對官員該進行合法有效的監督?

筆者認為,官員的個人信息安全和官員聚賭、通姦等涉及個人隱私的行為是兩個概念。首先對官員的監督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吳正戈非法獲取個人信息或涉嫌違法,但案中的不少偷拍行為,未必構成刑事犯罪。比如在公開場所或半公開的場所遠距離偷拍,比如透過窗戶偷拍了多名法官聚賭的情況,再比如偷拍到副院長和異性旅遊開房,並不是偷拍官員的床笫私事。相反是相關法官在公共場所行為不檢,與第三者擁抱、開房、聚眾賭博,才導致的東窗事發。官員的確有隱私權,但是因為官員掌握公權力,理應受到公眾的監督,其隱私權必須受到約束。官員出沒高檔消費場所,在娛樂場所、麻將房包間等公共場所裡從事不正當的黃賭毒行為,不屬於隱私權的範圍,相反是應該受到公眾監督的。
是“惡意”保護還是“刻意”打擊?

▲舉報箱。

2013年8月,上海某公司負責人倪某通過“偷拍”,舉報上海法院幾名法官接受吃請娛樂、集體嫖娼,結果一記實錘,讓多名法官丟了烏紗帽。事後偷拍者並未因此受到治安處罰。也是因為這種“偷拍”行為本身就是在酒店、娛樂場所裡公共空間進行的。

以“隱私權”抗拒民眾監督是否合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這裡“偷窺、偷拍”應該是指針對廁所、臥室、浴室等場合的隱私,官員公然摟著小三去旅遊、到高消費場所一擲千金,這本來就屬於在公開場所挑釁黨紀國法,不能夠放在隱私權的籮筐里加以“保護”。

從2013年上海商人偷拍法官集體嫖娼,到之前浙江黃岩警察偷拍上級領導車庫裡偷情,再到這次湖南商人因為偷拍法官聚賭、通姦被判刑,偷拍行為卻有著不同的處理結果,這也頗值得深思。官員的隱私權不能成為拒絕監督的理由,“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保護的是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不是讓官員隔絕於公共場所的“偷拍”監督。

筆者認為政府官員作為自然人當然也有隱私權,但其依據特定公職身份實施的行為及獲取的收益,不屬於隱私權。 政府官員行使其隱私權,不能違反法律、紀律規定,也不能違背社會道德對政府官員的特殊要求,否則其隱私權不應受到保護。無原則地保護政府官員的隱私權,實質上就是保護腐敗。公眾對政府官員感興趣的一般是其是否有貪汙腐敗行為,因此,披露官員貪汙腐敗行為而不應保護官員隱私權,事實上,普通民眾若通過正當的行為去切實掌握官員貪汙腐敗的證據,這簡直就是“天方夜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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