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婚介所”(配種)內死亡,誰之責

多數愛寵人士都會注入待人的情感照顧自己的寵物,他們不僅是寵物,更是愛狗人士的情感依託。從法律的角度看,狗狗相對於人而言僅系財物,人飼養寵物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相應的法律也保護它們不受非法侵害。當狗狗性成熟,不少鏟屎官便開始為它們的終身大事操心,要求血統,身邊又沒有資源的鏟屎官,便將目光轉移到了狗狗“婚介所”(配種)。

愛犬相親死於非命,誰之責

楊某飼養了一隻鬆獅犬(公)甚是寵愛,狗狗成年後,在發情期老是狂躁不安,楊某心疼便找到了專門從事寵物配種工作的李某,約定到李某“婚介所”內為楊某的狗狗配種,楊某支付300元配種費。

狗狗“婚介所”(配種)內死亡,誰之責

2014年10月23日,楊某帶著自己的愛犬到李某“婚介所”內配種,配種過程中,楊某的寵物狗死亡。楊某認為是李某的責任,李某認為自己無過錯,協商無果,楊某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狗狗的現值7000元、精神損害賠償3000元及飼養費和防疫費等共計10000元。一審法院判決李某支付楊某經濟損失3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元,共計3300元。判決後李某不服,以其並無過錯為由提出上述。經二審法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但是物,還是情感的寄託

狗狗“婚介所”(配種)內死亡,誰之責

如前,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狗狗是鏟屎官的財物。寵物雖然沒有人格,但與一般的財物不同,其是與主人有特殊感情的物,寵物在主人的情感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位置。因此,狗狗的死亡必然造成鏟屎官的情感痛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之規定,李某應支付相應精神損害撫慰金。在配種過程中,楊某的寵物狗死亡,李某從事配種職業,對本次糾紛的發生也應負責任,但楊某應就其產生所訴7000元財物價值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狗狗是動物,且愛且珍惜,且行亦且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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