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婚介所”(配种)内死亡,谁之责

多数爱宠人士都会注入待人的情感照顾自己的宠物,他们不仅是宠物,更是爱狗人士的情感依托。从法律的角度看,狗狗相对于人而言仅系财物,人饲养宠物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相应的法律也保护它们不受非法侵害。当狗狗性成熟,不少铲屎官便开始为它们的终身大事操心,要求血统,身边又没有资源的铲屎官,便将目光转移到了狗狗“婚介所”(配种)。

爱犬相亲死于非命,谁之责

杨某饲养了一只松狮犬(公)甚是宠爱,狗狗成年后,在发情期老是狂躁不安,杨某心疼便找到了专门从事宠物配种工作的李某,约定到李某“婚介所”内为杨某的狗狗配种,杨某支付300元配种费。

狗狗“婚介所”(配种)内死亡,谁之责

2014年10月23日,杨某带着自己的爱犬到李某“婚介所”内配种,配种过程中,杨某的宠物狗死亡。杨某认为是李某的责任,李某认为自己无过错,协商无果,杨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狗狗的现值7000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及饲养费和防疫费等共计1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支付杨某经济损失3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元,共计3300元。判决后李某不服,以其并无过错为由提出上述。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但是物,还是情感的寄托

狗狗“婚介所”(配种)内死亡,谁之责

如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狗狗是铲屎官的财物。宠物虽然没有人格,但与一般的财物不同,其是与主人有特殊感情的物,宠物在主人的情感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位置。因此,狗狗的死亡必然造成铲屎官的情感痛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之规定,李某应支付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配种过程中,杨某的宠物狗死亡,李某从事配种职业,对本次纠纷的发生也应负责任,但杨某应就其产生所诉7000元财物价值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狗狗是动物,且爱且珍惜,且行亦且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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