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滿,如何申請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期滿,如何申請

解除取保候審?

文 | 馬亞軒律師1501062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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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刑事訴訟制度正逐漸由權力主導型向權利主導型轉變。

取保候審可以有效減少羈押、保障人權。

實踐中,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險性不大,或未能批捕的案件,多數也都以取保候審處理。

雖然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解除仍然需要決定機關作出決定。

實踐中,多數取保候審期間屆滿,辦案機關卻沒有及時辦理解除取保候審手續。

原因可能是:

即便不解除也不算超期羈押(羈押強制措施只包括拘留和逮捕),故不涉及國家賠償,另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及時解除的法律責任。

如果取保候審沒有被及時解除,被取保人需要承擔哪些風險呢?

取保候審期滿,如何申請解除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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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務員工資待遇受影響。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出臺的《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務員被取保候審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

公務員退休後被取保候審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

這直接導致公務員群體,如果處於取保候審期間,根本拿不到正常工資。

第二,被取保人活動自由受到限制。

按照法律規定,被取保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要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要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第三,保證金無法退回。

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才能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這些意味著取保候審不解除,被取保人就無法解脫,甚至會持續面臨一系列法律風險,而無法迴歸社會生活。

取保候審期滿,如何申請解除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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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取保候審的解除,我們總結以下解決方案,希望對你有用。

一、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取保候審期間,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不會中斷。

二、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十二個月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另外,解除取保候審,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

檢察院決定對涉嫌犯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取保候審的,應當在解除取保候審後五日以內告知其所在單位。

有保證人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義務。

三、取保候審的解除包括辦案機關主動解除和當事人申請解除兩種方式。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均有權對於法定期限屆滿的取保候審,申請解除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期滿,如何申請解除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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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事人認為檢察院採取取保候審法定期限屆滿,要求解除的,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以內作出決定。

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採取取保候審法定期限屆滿,要求解除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審查,對於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五、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解除法定期限屆滿的取保候審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對不受理、不答覆辯護人提出的解除取保候審要求的,也可以直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負責控告申訴部門申訴或者控告。

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05)

六、曾經被逮捕的公民,取保候審被撤銷,或取保候審期限屆滿,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七、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的,負責偵查的部門應當在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後一年以內提出移送起訴、移送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而不能置之不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9修訂)

注意,此規定只適用於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而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目前沒有“應當在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後一年以內提出移送起訴、移送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的規定,但這一定是未來的立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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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有很多案件雖然取保候審期滿被解除,但案件仍然處於偵查狀態,辦案機關實際上已不偵查,但也不撤銷案件,這樣會給有些當事人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比如我們開篇提到的《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就規定:

公務員被取保候審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

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因此,針對公務員,辦案機關的撤銷案件就尤其重要,不撤銷案件會持續地影響他們的正常工資待遇,遇到此種情況,建議根據案情,積極以書面形式向有關部門反應,爭取撤銷案件。

另外,我們也呼籲《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訂時,增加“辦案部門應當在解除或者撤銷強制措施後一年以內提出移送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的規定,以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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