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魯山縣檢察院官方微博發佈文章《魯山一初中生一時犯錯檢察官介入下冰釋前嫌》微博火了,文章說,一位16歲的初中生涉嫌強姦,被檢察官斡旋和解,通過以經濟補償形式取保候審,引發社會輿論的強烈關注。
事情大致是一名16歲初二學生與比自己大一歲17歲女孩強行發生關係,這次侵害導致女孩被染上傳染性疾病。承辦案件的檢察官韓昊要求“”最大限度的關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長”,聯繫調解委員會,最終冰釋前嫌,雙方父母簽訂和解協議書,通過經濟補償方式取得對方諒解,強制逮捕變為取保候審。
看到此,輿論譁然,強姦罪居然可以變為取保候審,觸犯《刑法》,還可以以民事方式和解,據小編查閱《刑法》所知,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對涉嫌強姦,搶劫,販賣毒品等8種行為負相對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人,對所有犯罪都應負刑事責任,本案犯罪嫌疑人已滿16週歲,符合這條。雖然《刑法》規定已滿14週歲到18週歲犯罪,應當從輕處罰,但畢竟強姦罪屬於重大刑事案件,豈能採用取保候審方式,更何況以民事調解方式,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應當對涉嫌觸犯刑法採取堅決打擊態度,至於從輕處罰到何種程度,檢察院可以建議法院判決時考慮到是未成年人,然而魯山縣檢察院變成調解機關,刑事案件居然也可以採用斡旋方式解決,不能不令人大跌眼鏡。
辦案檢察官以“關注未成年嫌疑人成長”為由進行民事調解,聽起來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但是請問是否考慮到了被侵害人女孩的利益,一位花季少女被人強姦,而且還染上了病,承受著嚴重的精神損失和財產損失,她的利益又誰來保證,辦案檢查官帶著明顯的偏向性,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環境進行深入瞭解,並對其進行心裡疏導,小編又說了,家庭環境好與不好也改變不了他犯罪的事實,其實最需要心理疏導和安慰的是那位被侵害的女孩,被侵害還染上病,當務之急是幫助受害者而不是優先幫加害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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