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盜竊……固原這三起殘疾人犯罪

殘疾人是社會中令人同情的弱勢群體,然而近年來這一特殊群體中的個別人卻以殘疾為掩護實施強姦、盜竊等犯罪行為,使殘疾人犯罪率呈現出上升趨勢。

強姦、盜竊……固原這三起殘疾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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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原州區法院對三起因智力殘疾實施犯罪的案件依法審結,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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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李某,現年28歲,文盲,智力二級殘疾。

2017年11月6日22時許,晚飯後的李某來到不遠處鄰居王某家閒坐聊天,因李某平時撿拾垃圾,智力殘疾,到哪裡幹什麼都不會引起別人注意。

當晚適逢王某丈夫外出,李某在王某家看電視至23時許,坐在炕上低頭玩手機的王某猛然發現李某向她靠近,並撲到身上將其壓住,意圖實施強姦。後因王某反抗及其家人趕到及時制止而未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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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後,李某在現場等待,被民警抓獲。經鑑定,李某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智力二級殘疾)人。事後李某家人向王某賠償1300元損失,取得諒解。

法院以李某犯強姦罪,系強姦未遂,具有自首情節,賠償後取得諒解等情節,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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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馬某,現年34歲,文盲。

2011年至2015年,其因三次實施盜竊行為被公安機關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行政處罰。

2018年12月30日,馬某在固原市新時代購物中心門口跟隨劉某,趁其在進門間隙,扒竊劉某裝在外套口袋裡的華為手機一部,得手後,馬某將該手機向路人出售,得款500元揮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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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物價部門認定,被盜手機價值3080元,馬某家屬賠償劉某3080元,取得諒解。法院以馬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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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趙某,現年19歲,文盲。

2017年5月4日2時許,趙志龍夥同其他三人竊取一輛價值7500元的三輪摩托車。破案後,追回被盜財物發還失主。

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間,趙某先後串入農村居民家中、城鎮街道,實施盜竊作案4起,盜竊金額8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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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鑑定,趙某為中度精神發育遲滯,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在其家人將全部損失退賠給失主後,法院以趙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今年還審理了一起聾啞人實施故意傷害造成他人重傷的案件。這些案件的發生不是偶然現象,有這樣幾點因素:

一是社會對殘疾人存在偏見。這些人員均未能被送進學校接受教育,不知法、不懂法,辯別是非能力差。如趙某父母為了管護,長期用鐵鏈將其鎖在家中,造成趙某一旦逃離不被約束,就持續犯罪,將盜竊所得用於揮霍。

二是對這一群體缺少有效監護。殘疾人因智力原因,誰都不願監護,無法確定監護人導致無從管束。如李某,父母年老體弱約束不了,李某整天遊手好閒,生活沒有規律,深夜不歸生出犯罪之念。

三是對智力殘疾人的違法行為處理不當。大家因為他們智力有殘疾,很多時候不會介意,致使這種違法行為有侍無恐。如馬某長期小偷小摸,對所得財物任意揮霍,最終從違法行為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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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這幾點之外殘疾人犯罪還有其他原因。對殘疾人犯罪,除了譴責和使用最嚴厲的刑罰手段外,我們更要注重預防,加強引導,全社會共同關心他們,讓他們不受歧視,營造對殘疾人愛護、理解、尊重、幫助的良好風尚,讓殘疾人的生活得到保障,給他們提供優良的學習創業條件,從源頭上減少這類案件的發生。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責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來源/原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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