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窝点内部或者外围的“业务员”定什么罪?

邓世运律师: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逾十年刑事辩护经验,长期只办刑事案件,主攻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刑事案件。

在大多数卖淫窝点的内部或者外围,都少不了“妈咪”、“业务员”的身影,这些“妈咪”、“业务员”的主要工作就是招嫖。但是,不同情形的“妈咪”、“业务员”,可能会触犯不同的罪名,甚至会有可能被定组织卖淫罪,笔者近期接触到东莞的一起组织卖淫案件(二审),业务员在一审中就被认定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关于“妈咪”、“业务员”可能触犯的罪名,邓世运律师团队经过分析大量案例,总结出三种情况。

卖淫窝点内部或者外围的“业务员”定什么罪?

罪名一:定组织卖淫罪(从犯)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刑初1180号案件(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刑终737号刑事裁定书予以维持)

法院查明,被告人胡某,作为卖淫窝点的“妈咪”(业务经理),负责管理卖淫人员。被告人张某是胡某的助手。

法院认为,“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容留卖淫、介绍卖淫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对卖淫者具有组织、管理、控制行为”,被告人胡某和张某二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鉴于二人是在酒店的管理下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卖淫窝点内部或者外围的“业务员”定什么罪?

罪名二:定协助组织卖淫罪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刑初655号案件

法院查明,被告人扶某等三人组织卖淫活动,并聘请周某1(已判刑)担任经理。期间,周某1先后聘请被告人吴某等十人进入业务部,负责招揽顾客到桑拿会所开房嫖娼,并安排失足妇女供顾客挑选。吴某等人通过上述工作,从中拿到订房提成获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结伙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活动,构成协助组织卖淫。

类似的裁判观点,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刑初1063号案件中也有体现。

罪名三:定介绍卖淫罪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刑终201号案件

法院认定,李某明知某水疗店存在卖淫活动,与该店接待人员苏某约定,由其用网络平台方式向欲嫖娼人员发布卖淫人员的信息、服务类型、价格等内容,并协助嫖娼人员顺利到达嫖娼场所。李某每介绍成功一名嫖娼人员,从苏某处获得200元好处费,截至案发当日,李某已向11名男性介绍并协助11名嫖娼人员顺利到达该水疗店,从苏某处获得2200元好处费。

法院认为,李某未受到他人的雇佣,其以赚取介绍费为目的,虽其行为并非直接将卖淫人员介绍于嫖娼人员,但实际上李某利用网络平台向嫖娼人员提供了卖淫人员的信息等内容,其行为使得卖淫活动顺利进行,但并未形成对水疗店的卖淫组织的帮助、辅助作用,故其行为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卖淫窝点内部或者外围的“业务员”定什么罪?

律师评析

在案例一中,胡某管理卖淫人员,实施的是组织卖淫中的“管理、控制多人卖淫”,因此定的是组织卖淫罪;在案例二中,吴某卖淫组织业务部的一员,协助的是卖淫组织,因此定的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在案例三中,李某利用网络平台向嫖娼人员提供了卖淫人员的信息等内容,其行为使得卖淫活动顺利进行,但并未形成对水疗店的卖淫组织的帮助、辅助作用,故其行为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业务员如果参与管理卖淫人员,那么定组织卖淫(从犯);如果没参与组织行为,只是形成对卖淫组织的帮助、辅助作用,定协助组织卖淫;如果只是简单的招嫖,定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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