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徵地,村委會無權操辦這4件事,如果遇到農民可以舉報


隨著新農村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村子在相關改革措施下煥然一新,為了提高農民的居住環境,近些年來,國家在此類問題也比較重視,像統一規劃建設推進城鄉統一發展等工作,就是為了縮小農村與城市的距離,讓更多的農民和城市居民一樣享受更加舒適的居住環境。

目前有的農村或許已經整體規劃完成,而有些村子或許還沒有提上日程,不過今後像統一規劃建設這樣的工作也將是一個趨勢,對於很多農民來說統一規劃建設不光可以改善農民的居住環境,另外也是為了讓更多的農民朋友享受到比較完善的基礎設施。不管是合村並鎮還是撤村並村,這些工作的開展就和拆遷徵地有撇不開的關係,而對於拆遷問題,很多農民根本不是特別瞭解,

一方面很多人文化程度不高,另外對於目前相關政策也不足夠了解,往往就會被一些不法開發商或者拆遷方誘導,國家為了更好地保護農村群眾的利益,出臺了徵地中不得先拆後補,要求先將被拆遷的家庭得到妥善安排再開展工作,而有些開發商為了儘快展開工作,就協同村委去和村民做工作,有時候往往有些村民就因為無知被矇蔽其中,所以農村拆遷徵地時,村村委無權操辦這4件事,如果遇到農民可以舉報。


1、村委無權代替村民簽署徵收協議 協議徵收就是在沒有獲得補償的情況下就直接簽署了相關協議,這也是一些拆遷方為了節省徵收成本和時間,一些開發商就直接找村委來協同解決此事,而村裡有些村幹部得到好處之後就私下在沒有經過村民的同意的情況下就直接簽署了徵收協議,但最後還需要村民簽字,

這裡要注意的是如果拆遷方並沒有明確相關事宜,那麼這樣的協議最好不簽署,有些村民不在家,或者一些老人對於相關合同不明白,所以導致有些人的徵收協議被村委代替,如果發現村委代替村民簽署了相關征收協議,那麼村民就可以向上級有關部門舉報反應。

2、村委無權組織開展拆遷工作 農村拆遷一般是由當地縣級以上有關部門組織,村委任何組織成員都無權來組織這樣的拆遷工作,不過有些開發商為了避免出現糾紛,就會讓村幹部出面解決拆遷問題,讓村幹部去每家每戶協調此事,


這種做法實為變相組織參加拆遷工作,這自然是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即便村幹部對於村裡的大小事務都能涉及到,但拆遷這直接關乎到農民的自身利益,可以和村民溝通,但沒有權利自私組織去拆遷,根據目前徵地相關法規,徵收土地時,只能由縣級以上政府部門開展。

3、村委無權代替村民簽署拆遷補償補充協議 在簽署拆遷徵地補償協議的時候,往往會出現一些問題,比如面積可能出現漏洞,還有些村民對於補償款不能認同,而還要更改以前簽署的協議那麼就需要進行補充,雖然是補充協議,

但是這也只能是拆遷方與被拆遷房之間的問題,村委任何組織成員不能為了儘快完成相關工作代替村民簽署相關補充協議,不過有些村民可能不認識字,另外對於相關拆遷問題並不瞭解,在認可村委的情況下,可以委託村委組織代替簽署相關補充協議。


4、村委無權私自分配相關補償款項 按照規定來說,這是開發商與村民的之間的事情,也就是拆遷方和被拆遷方之間的問題,拆遷方給村民發放補償款肯定要直接發到每個村民的手中,也是避免這其中出現一些糾紛,如果村委介入到補償款的發放,難免會出現一些貪汙受賄的現象,不管是徵地補償款還是安置費用,都必須要直接發放到村民的手中,所以村委組織是無權私自安排分配的。

作為一個村子裡的致富帶頭人,更應該以身作則,而不是將拆遷看成撈外快的渠道,更不能侵害其他村民的相關權益,對於農民來說,如果發現在拆遷工作中,自己的相關權益被村委剝奪,那麼就可以進行反應和舉報,捍衛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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