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絕大部分的人都有自己的國籍,而生活在一個國家中,一個人的生命權除了受到國家的保護,國家也有權利剝奪一個人的生命。當然國家法律不會無緣無故地剝奪生命,不過我們今天說的是,為什麼被執行槍決的人遺體不能被領回家呢?
而我們常常說的死刑犯,一般都是立刻執行的死刑,這種死刑一般適用謀殺、嚴重的故意傷害罪、危害公共安全,以及情節嚴重各類的普通刑事犯罪,基於人道主義,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75週歲以上的老人,同樣不適用。
其實很早就有這樣的條例了,國家是不願意犯人的親屬把他們被處決之後的屍體領走的,但不是說不能把犯人的遺體帶走,只是換了一種形式。那些犯人被處決之後的屍體經過火化,骨灰被裝進骨灰盒子裡面,可以交到犯人的親屬手中,被他們帶走。
執行完死刑犯人,他們的遺體會讓人無法直視,然而家屬也是無法看到的,通常情況下都是講執行完死刑的罪犯拉往火葬場進行火化,而家屬所得到的就是最終的骨灰盒。如果有的死刑犯選擇器官捐贈,就會在槍決之後,進行器官摘除,完好的器官就會被醫學上救治他人。小夥伴們,你們對此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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