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放貸者將何去何從?借貸人還用還款嗎?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正式施行。國家對非法高利放貸的司法政策,有一個變化的過程,即:不予保護-不宜定罪-嚴厲打擊三個階段。

很多人看了意見後稱“年利率36%的高利貸要被判刑”。其實這並不意味著年利率超過36%的放貸行為就要承擔刑事責任。首先是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其次是以營利為目的;還要滿足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等。

高利放貸者將何去何從?借貸人還用還款嗎?

非法放貸常見的兩種形式

之前,非法放貸行為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正規的、獲得國家批准的合法經營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序發放貸款的,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另外一類就是沒有資格、未經過批准而從事金融貸款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發放貸款,一般按照非法經營罪來論處。此次實施的文件首次對“何為非法放貸”進行了明確規定,並將“情節嚴重的非法放貸”定性為非法經營罪,這就給出了一個明確的刑罰,讓它不再是模糊地帶。

以往涉及到非法放貸行為的刑法罪名包括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以及在非法放貸過程中衍生的其他行為涉罪,但這些都沒有像此次《意見》中直接針對非法放貸的行為進行定罪

民間借貸與非法放貸的區別

民間借貸與非法放貸有著本質區別,民間借貸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互助行為,服務社會融資需求,對於促進經濟發展起到有益作用,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受到法律保護;而非法放貸行為已經脫離了民間借貸所具有的個體的、偶然的、互助式的存在模式,具備了借款對象不特定性、出借行為反覆性和借款目的營利性特徵,在客觀上已經成為了一種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都造成嚴重危害,必須依法懲處。

高利放貸者將何去何從?借貸人還用還款嗎?

高利放貸不受保護

1、超四倍息不予保護

1991年8月13日最高法發佈的《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超三分息不予支持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職業放貸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職業放貸人”是指未經批准,以經營性為目的,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的企業和個人。我國立法中沒有明確高利貸的禁止性規定,但是近幾年來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的相關判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的職業放貸人與借款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擾亂國家金融秩序而被法院判決無效,人民法院對於“職業放貸人”的借貸合同關係不予保護。

高利放貸者將何去何從?借貸人還用還款嗎?

欠下高利貸還要還款嗎?

已欠下的高利貸,如果出借方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根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最初出借本金為基數不超過24%年利率的利息應予以償還,超過36%年利率的利息屬於無效約定,已經償還部分可以追償。如果出借方行為構成犯罪的,國家機關在辦理案件時,應當會依法追繳相關涉案款項。

出借人與借款人還需要注意什麼?

借款時一般會有相應的借款協議,借款人應當認真審閱每一個條款,防止被“套路”,不能因為一時資金緊張,就隨意簽署相關資料。而對於出借人,則要切記刑事法律紅線不可觸碰,尤其是根據《意見》規定,介紹費、諮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要疊加計入實際的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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