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检察:一民营企业被不起诉后,主动捐赠三万元防控疫情


近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贵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原法人谭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尔后,该公司以实际行动承担社会责任,自愿主动向沿河县红十字会捐款3万元用于全县疫情防控。

基本案情:贵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原法人谭某某因在承建沿河自治县某某综合开发项目中涉嫌拖欠7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670059元。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该公司仍未按照要求执行,县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后移送沿河检察院审查起诉。沿河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涉案公司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并已全部付清了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为保障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服务企业复产复工,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后,贵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沿河检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司法温度,保障了企业恢复生产,稳定了公司员工安心就业,我非常感激。我们要以实际行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回馈社会。”3月5日,该企业向沿河县红十字会捐款3万元用于全县疫情防控。

民营企业是我县经济的重要支撑,在现关键时期,民营企业一旦被判处刑罚,企业管理、生产经营、职工就业等将陷入困境。沿河检察将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助推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相结合,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审慎办理民企涉罪案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起诉决定,保障企业平稳、有序恢复生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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