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因果關係和法律因果關係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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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不一樣:

事實因果關係是指各種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相互之間所存在的內在的合乎規律的客觀聯繫。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通過立法或司法活動確認的、作為承擔法律責任之基礎的、存在於加害行為與加害結果之間的聯繫。

2、主客觀不一樣:

事實因果關係,是一種客觀的,自然的聯繫。不作為行為不屬於事實因果關係中的原因力。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具有主觀性。

3、範圍不一樣: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以事實聯繫(包括事實因果關係)為判斷的物質基礎,但它本身不是事實聯繫,也不是事實因果關係本身。

事實因果關係僅僅是事實聯繫中的一種,事實聯繫的範圍更為廣泛,它包括一定的條件。

1、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事實上的因果關係(causation in fact /factual causation),是指撇開其他一切因素的考慮,單純從事實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為或其物件與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是否存在因果聯繫。

2、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只設計客觀事實問題,從客觀事實的聯繫上分析歸納出導致損害結果的原因範圍。

3、尋求事實上的原因,其過程乃是從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出發,逆向探析導致產生該結果的具有原因力之事實。例如甲駕車操作不當,與酒醉後的乙所開之車相撞,乙車失控撞倒路旁的電線杆,電線杆的倒地使輸電線斷裂,造成附近一醫院停電,負責臨時發電的丙擅離職守而未能及時開動發電機,停電致使靠電能運轉的生命裝置停止工作,病人丁因此而死亡。

4、在這一因果關係之鏈中,甲駕車操作不當,乙酒後開車,丙的擅離職守,都是造成丁死亡的事理上的原因。

5、對結果具有原因力之事實,不僅包括作為形式(Act),也包括不作為形式(Omission)。前述事例中丙的行為,即是不作為之原因事實。

擴展資料:

確認因果關係應當注意的問題

民事確定因果關係不能從抽象的概念出發,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作客觀的具體分析。要重視因果關係的時間的連續性。因果關係的時間連續性表現為原因在前,結果在後。前一現象是原因,後一現象是結果。

從因果性上說,總是一定的原因引出一定的結果的,但從我們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說,一般是從損害事實開始,將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去探索引起這一結果的原因中有無當事人的行為。

這時我們應當注意,不能把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實施前已存在的現象作為結果。

第二,要注意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因果關係是客觀存在的,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也不是由常人的觀念所決定的。

所以對因果關係的認定,必須建立在對實際情況的客觀調查研究上,反映事實的真相,而不能建立在主觀臆斷上。

第三,要注意因果性表現的多樣性。所謂多樣性是指損害結果原因包括當事人行為在內的諸因素引起的,當事人行為作為原因力的表現是不同的。

應當注意:

1、在合夥責任中,如果違反合同屬於權利人和義務人雙方的過錯,雙方應按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2、在某些場合,無法確認誰的行為造成了損害的後果,或者不能確認誰的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或者不能確認共同實施行為的當事人行為的原因力,各當事人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例如連帶義務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共同侵權行為等。共同侵權行為和共同犯罪不同,共同犯罪的共犯,要求犯罪者之間須有共同犯意。

3、而民法的侵權行為則不以共同過錯為必要條件,在某些情況下,即使當事人沒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也能構成共同侵權,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4、例如,甲廠、乙廠排出的汙水,使丙的農作物絕收,甲、乙的行為就構成侵犯丙之權利的共同侵權行為,雖然他們並沒有共同侵害的故意,甲、乙仍應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小智戲說


①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是指撇開其他一切因素的考慮,單純從事實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為或其物件與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是否存在因果聯繫。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只設計客觀事實問題,從客觀事實的聯繫上分析歸納出導致損害結果的原因範圍。尋求事實上的原因,其過程乃是從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出發,逆向探析導致產生該結果的具有原因力之事實。

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指在加害人的加害行為或其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係的前提下,確定加害人是否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事實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事實上的聯繫,並不直接引向侵權責任。行為人要對其行為結果負責,除了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係 ,還必須認定其行為是否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在判斷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時,著重的不是事實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案情的具體社會環境,當事人的特定狀況,時代背景以及倫理價值觀念等等因素,需要綜合考量。

這二者需同時具備才能判定被告有責任。在一定程度上,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是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判定的基礎,但又不能單純的以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決定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還需考慮到“可預見性後果”。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一個複雜的問題,不同的案件要考慮不同的因素。一旦法院認定當前案件屬於一種被稱之為“顯然和明顯”的案件,那麼原告通常就要證明:被告的過失是原告所受損害的實質性原因。原告沒有必要去證明事件精確的發生方式是什麼,傷害的程度如何,以及這種事件是否可以被預見。如何決定最近原因或遙遠之損害,是基於案件事實,綜合邏輯、一般共同觀念、正義、政策與判決先例等考量而為判斷。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上的概念,作為法律科學和法律實踐研究的因果關係來說,它既不是研究社會中的全部因果關係,也不研究單純的自然性的因果關係,而是研究發生在人們社會生活領域內的具有社會性質的因果關係。所謂“社會性質”,也就是社會對人的行為及由此產生的結果所給予的社會評價。所以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指通過立法或司法活動確認的、作為承擔法律責任之基礎的、存在於加害行為與加害結果之間的聯繫。

但是事實上的因果關係與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是截然分開的,而是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在一定的條件下上升為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這一定的條件為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其他要件。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說,對於民事案件,是首先確定被告的行為或者依法應由他負責的事件是否在事實上屬於造成損害發生的原因,其次確定已構成事實上原因的行為或事件是否在法律上成為應對該損害負責的原因。但是,不作為侵權行為,不屬於事實上的原因力。採用這種判斷方法就容易存在爭議和誤解。



申寶兒vlog


因果關係,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舉個例子來區別兩者的關係:

甲搶劫了乙用於給其母親治病的救命錢,後來,乙的母親因無錢救治而去世。



分析:首先,因為甲搶劫行為,導致乙母親無錢治病而去世,兩者之間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故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然後,只要被認定存在因果關係,就幾乎能被認定為存在事實因果關係。最後,即便事實因果關係認定過寬,也不會影響法律因果關係的認定。因為就本例子而言。因無行為無犯罪,法律只分析行為引起的後果,如只分析搶劫行為造成的後果,即被害人乙是否錢財被搶,是否受傷等。而乙母親的死亡,雖跟甲的搶劫行為存在事實因果關係,但甲並無殺死乙母的行為,所以,已母的死亡與甲的搶劫行為間不存在法律因果關係。雖然不存在法律因果關係,但乙母的死亡的結果,會被認定為甲搶劫行為的量刑情節。



千羽之瀧


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是指撇開其他一切因素的考慮,單純從事實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為或其物件與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是否存在因果聯繫.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只設計客觀事實問題,從客觀事實的聯繫上分析歸納出導致損害結果的原因範圍.尋求事實上的原因,其過程乃是從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出發,逆向探析導致產生該結果的具有原因力之事實.例如甲駕車操作不當,與酒醉後的乙所開之車相撞,乙車失控撞倒路旁的電線杆,電線杆的倒地使輸電線斷裂,造成附近一醫院停電,負責臨時發電的丙擅離職守而未能及時開動發電機,停電致使靠電能運轉的生命裝置停止工作,病人丁因此而死亡.在這一因果關係之鏈中,甲駕車操作不當,乙酒後開車,丙的擅離職守,都是造成丁死亡的事理上的原因.對結果具有原因力之事實,不僅包括作為形式,也包括不作為形式.前述事例中丙的行為,即是不作為之原因事實.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指在加害人的加害 行為或其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係的前提下,確定加害人是否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事實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事實上的聯繫,並不直接引向侵權責任.行為人要對其行為結果負責,除了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係 ,還必須認定其行為是否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在判斷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時,著重的不是事實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案情的具體社會環境,當事人的特定狀況,時代背景以及倫理價值觀念等等因素,需要綜合考量


箋意


我總結了以下三點:

1、定義不劃一:

實情因果關係是指各種自然現象和社會狀況互相所設有的內在的合乎規律的入情入理搭頭。

法網上的因果關係,透過立法或司法活動認同的、同日而語頂住法律責任之幼功的、存在於迫害所作所為與害人結莢期間的聯絡。

2、主客觀不千篇一律:

實情因果關係,是一種在理的,自然的聯繫。不作為所作所為不屬於實情因果關係中的原故力。

法度上的因果關係享有主觀性。

3、限量不等同:

刑名上的因果關係以實況搭頭(包羅實況因果關係)為判明的物質基礎,但它自各兒舛誤實情具結,也過錯實情因果關係本身。

實況因果關係唯有是事實溝通中的一種,實情具結的範圍愈發漫無止境,它概括必將的準譜兒。





房陵君


一切因果關係,都是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事實因果關係與法律因果關係,也是如此。從範圍上看,一切因果關係都是事實因果關係,法律因果關係只是事實因果關係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說,只有那些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事實因果關係,才是法律因果關係。所以,兩種因果關係的性質不一樣。換言之,任何一種因果關係,都是事實因果關係,但不一定是法律因果關係,是不是法律因果關係,需要依法進行認定。一旦認定為法律因果關係,那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劉樹徵律師


事實因果關係不產生法律權利義務,而法律因果關係會產生法律權利義務,這是兩種關係最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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