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H女士突破“封锁”入京!她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武汉H女士突破“封锁”入京!她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导读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女子监狱的一名刑满释放人员H女士突破重重“封锁”,于22日由家人驾车从武汉接至北京市东城区某社区。然而这位女士早在18日就已经出现间歇性发热等症状。相关部门已经联合组成调查组。

H女士瞒报病情,不顾管控离开武汉进京,她这一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疫情期间又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呢?


民事责任


此次事件涉及到的武汉女子监狱如果在此前有过确诊病例,那么相关单位应当采取应急隔离措施,而涉事人也是相关情况的知情人。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H女士的这一行为使自己处于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巨大风险之中。


行政及刑事责任


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次事件中,H女士和她的家人是否存在故意隐瞒发热等症状从而离开武汉的行为仍需要进一步调查。


但H女士在明知自身已出现间断性发热等新冠肺炎病毒感染疑似症状,并且此时武汉市已处在严格管控的情况下,仍执意选择离开武汉进京。这一行为在主观角度上属于故意为之,并且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有传播严重危险”这一十分危险的情况。也就是说她极有可能涉嫌触犯《刑法》中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罪名。


本案中十分重要的一点,即驾车带H女士离开武汉返京的家属如果已经知道H女士出现发热症状,或者采取隐瞒事实、编造虚假情况的行为从而从武汉市离开,那么他们同样会面临法律制裁。


武汉H女士突破“封锁”入京!她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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