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會產生哪些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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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發生的債是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受益人應當將其不當獲得的利益(原物或價額)返還於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效力是受損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但受益人並不是無條件負擔原物返還或者價額償還的義務,除法律規定情形外,受益人應當返還不當得利,應該在多大的範圍內承擔返還原物或者償還的責任,取決於受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不當得利的構成和受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無關,但不當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惡意有明顯不同。

1、受益人為善意的法律效力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過失而不知道的,視為善意。此種返還義務以現存利益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經不存在(例如:形態改變、消失等)可以不負返還義務。

2、受益人為惡意的法律效力

明知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而取得利益的人為惡意受益人。惡意人應當返還取得時的一切所得,不論該利益是否存在,各國關於惡意受領人規定了相較於善意受領人的加重返還責任。我國法律也有對不當得利返還範圍的解釋,雖然沒有區分善意與惡意,但也有以下規定:“返還的不當得利,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和管理費後,應當予以收繳。

受益人惡意取得利益所返還範圍是受益人惡意取得的利益,不論該利益是否存在,應當將受益人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不論在返還請求權提出時,該所得利益是否存在,不因該利益不存在是由於可歸責於受益人的事由,還是不可抗力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受益人事由,都應返還,所得之利益依其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時,應償還其價額不得主張因得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還義務。

3、受益人先善意後惡意的法律效力

先善意後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範圍,應分兩種情況來處理:

(1)在其知無法律上的原因前的階段,即為善意受益人時,按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範圍內予以確認。其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僅現存的利益,負返還責任。

(2)在知無法律上的原因之後的階段,即為惡意受益人時,應負加重責任,按自始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範圍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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