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面前作威作福的大廠,被歐盟制裁成了孫子,蘋果有種別認慫

不知道小夥伴們有沒有發現,最近 App 們獲取手機權限越來越剋制了。


以前我們下載安裝完一個 App 之後,第一次打開時通常會彈出來一個「 隱私條款 」,不點同意 App 就甩臉不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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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點擊了同意之後,基本上相當於給了廠商隨心所欲收集數據的權利,之後廠商們就可以拿著成噸的用戶隱私去花式變現了。

儘管大家不想點同意,但並非誰都是程序大佬,跺跺腳就能再寫出來一個淘寶或者微信,所以用戶也拿這些 App 沒辦法。


然而在過去的兩年裡,這層廠商收集數據的遮羞布越來越窄了:經常是指不定哪天打開 App 的時候就會收到一條隱私條款更新的提示,要求用戶重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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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小夥伴仔細翻看過這些隱私條款更新的話,會發現每一版都更詳細地向用戶說明了數據收集和使用的方式,而且在收集數據的數量上也變得越來越剋制


就拿谷歌給大家舉個栗子:現在的谷歌賬號裡有一個叫「 活動記錄 」的按鈕,裡面詳細記錄了谷歌收集到的和我有關的個人隱私數據,而且可以隨時移除這些記錄


手機上的谷歌服務記錄了我曾經打開過的 App 和對應的時間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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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放在以前的話,別說用戶能有權力刪除自己被谷歌收集的數據了,就連想要看看谷歌一天到晚在用戶後臺偷偷摸摸收集了什麼數據都不行。


然而一眾科技巨頭之所以會這麼做並不是因為良心發現了,而是由於歐盟發佈了一項名為 GDPR( 通用數據保護條例 )的法案,導致科技公司們不得不收斂自己的鹹豬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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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 的主旨包括:

- 用戶可以隨意支配自己的數據

- 用戶所有隱私數據的用途全部透明化

- 用戶有權反對交出自己的隱私數據

- 發生數據洩露必須在72小時之內通知用戶

- 社交平臺不能對兒童開放


說白了,歐盟就是以立法的形式,強行要求所有廠商必須規矩辦事,尊重用戶的數據和隱私


其實在 GDPR 之前,並不是沒人吐槽過科技公司收集用戶隱私的大胃口,但大多沒什麼威懾力,科技公司照樣我行我素。


但歐盟可不一樣,作為歐洲大部分國家的集合體,它又能立法,還能執法:

所以除非不想在歐洲混了,不然所有科技企業都得乖乖遵守 GDPR,否則罰單伺候


比如谷歌要是觸犯了 GDPR 的話,按照其去年 1618 億美元的全球營收,得給歐盟繳納大約 65 億美元( 大概 453.3 億元 )的罰款,想想就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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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令一開始實施,不但國外的一眾科技巨頭老實了,就連國內的小米和 QQ 都緊急開發了符合 GDPR 隱私條例的「 歐洲專版 」。


有歐盟給各國開了個好頭,其他國家很快也紛紛效仿,比如我們國家也參照 GDPR 起草了《 數據安全管理辦法 》,要不了多久國內的 App 們也得老實收斂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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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用戶的角度看,我覺得歐盟給科技圈子裡橫插的這一腳的確是大快人心:在處於弱勢地位的用戶面前,科技巨頭們一直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作威作福。


結果歐盟不但一個更強硬的姿態擋住了科技巨頭們,還揮著罰款的大棒子把這些巨頭全都給收拾老實了。。。


其實除了用 GDPR 收拾科技巨頭之外,歐盟還在科技行業做過其他一些惠及用戶的事兒:


比如原本安卓系統裡默認集成的搜索引擎是谷歌,按說自家操作系統用自家搜索引擎誰也沒法說個不是。可歐盟一口咬定谷歌這是壟斷,不改就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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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每年從搜索引擎廣告裡獲得的收入佔公司營收的九成以上,讓谷歌調整默認搜索引擎實際上就相當於在砍谷歌的錢袋子。


然而面對歐盟,谷歌也得服軟:現在歐洲的安卓手機裡,除了默認的谷歌之外,還會在開機的時候推薦用戶嘗試其他幾款搜索引擎。


而這邊兒剛把谷歌收拾老實了,歐盟就又盯上了蘋果:別的手機都已經在用統一的 USB-C「 華為口 」了,怎麼就你還在搞特殊,用自己那一套?趕緊換了。


通用標準 USB-C 口( 上 )與蘋果自己的 Lightning 口(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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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咱們用戶的角度來說,如果所有手機都用一模一樣的接口肯定是有好處的,不說別的,以後出門基本就不用擔心充電線的問題了。


但對於蘋果來說,自己的接口有專利保護,每年可以從數據線廠商那收不少授權費,換用了通用 USB 接口的話自然就要少一筆收入。


數據線生產企業需要給蘋果交份子錢,才能生產「 蘋果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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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肯定不樂意在這比進項上松嘴,但歐盟可不理你這茬,直接投票立法。現在提案已經投票通過,就等一個具體的法案了。


到時候如果蘋果不服軟,還打算繼續新在 iPhone 上用自己那套接口的話,很有可能就沒法在歐洲發售了。


所以說不定等 iPhone 12 的時候,「 蘋果口 」就要和我們正式告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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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 GDPR,讓谷歌交出搜索引擎的選擇權,還是讓蘋果和大家統一數據接口,歐盟對科技企業的態度都是能讓用戶從中獲益的。但有時候,歐盟也會搞出一些反人類的提案


比如歐盟曾經為了保護傳統出版業的利益,就要求過谷歌按照搜索結果的點擊次數給歐洲的出版商們付「 引用費 」。


就好比說,我在百度搜起點小說,每點一次搜索結果的話,百度都得給起點網付一筆錢 —— XX 醫院為了提高搜索排名得交推廣費,這邊搜到了卻還想著讓百度出錢,完全沒道理嘛。


最後的結果很有可能就是百度為了不付錢,徹底移除了起點的搜索結果。對百度來說沒什麼影響,但對用戶來說就少了一部分獲取信息的渠道。


就因為這件事兒,連一向比較中立的維基百科都出來說話了:你們歐盟這幫負責立法的都是些古代人嘛?


維基百科:和我們一起,讓歐洲版權法迴歸現代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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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用戶利益並不是歐盟最優先考慮的問題:對歐盟來說,攪和美國科技企業的利益,趁機扶持本地的科技企業才是正經事。


即使歐洲沒什麼能拿得出手的科技產品,即使大家都愛用 Adobe、微軟、谷歌、高通的產品,歐盟也照樣打著壟斷市場的由頭去罰款 —— 今年這家罰 10 個億,明年那家罰 10 個億,雨露均霑。


即使不能罰款的,也得像對付谷歌安卓系統裡默認搜索引擎那樣,從對方手裡挖走一塊蛋糕,交給本土的科技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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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前面提到 GDPR 的初衷同樣如此:本來歐盟是想限制住了國外科技巨頭們的拳腳,讓他們無法肆意搜刮信息。好讓歐洲本地的中小廣告服務器企業們趁機瓜分一部分市場

然而 GDPR 卻徹底重塑了全球科技公司們對待用戶和用戶數據的方式,也讓用戶們從科技公司手裡拿回了本應屬於自己的那份數據使用權和知情權。


估計對歐盟來說,這樣一起「 美麗的意外 」也算是送給大家的額外驚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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