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在沒有物證,只有人證的情況下,法官會怎樣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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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觀點。其實很多的案件都不一定有物證,但是案件依舊能照常審判,其中原因是不同的案件對於證據的要求不同,下面說一下個人的看法。

先說一個例子

最近辦理的一起尋釁滋事罪的案件,涉嫌的嫌疑人有八名,其中在偵查的過程中,有很多人的反映其中一名主犯涉嫌開設賭場,並在賭博裡抽水營利的情況,那麼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展開了偵查,發現線索屬實,並且在短短一二個月內,開設賭場的主犯便抽水數十萬元。而此案只有人證,沒有任何物證,最終案件也是成立的,可以正常審判的。

上述這個案例只是眾多類似案件中的一個縮影,我說此案,就是想說:不是任何案件都需要物證。

題主可能不清楚證據的分類,這裡簡單的普及一下,以刑事案件為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的八大類,其中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

好,證據種類中有“物證”,那麼什麼是物證呢?

通俗的說就是:能夠證明案件發生的物品,比如你用磚頭砸了人頭,那麼磚頭便是物證;你打人的棍子也是物證;強姦案嫌疑人遺留在受害人身上精液也是物證等等。不同的案件會有不同的物證,物證有很多,但卻不是每一個案件都必須有物證。

那麼沒有物證,只用人證,怎麼量刑?

其實這要看案件是否能夠正常起訴了。如果能正常起訴,那麼就是一個完整的案件,該怎麼判刑就怎麼判刑。但如果案件無法起訴,表示案件有可能會撤銷,那麼嫌疑人就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了,也就不會判刑了。

而上述我已舉例說過,像這類沒有物證,只有人證情況的案件其實現實中有很多,因為物證並非每一個案件必備的證據,只要其他證據能夠組成一個閉合的證據鏈條,案件便是成立的。

所以說量刑怎麼樣,與證據無關,只有案件性質有關、嫌疑的態度等等有關。


月球賊亮


無罪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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