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入手,来分析郑国的立法活动

导语;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奴隶制度瓦解,向封建制度过渡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法制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转变成;公之于众,使天下臣民知道,有系统和严谨的法律条文的成文法。

我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的立法活动,是公元前536年3月公元前536年3月郑国的执政——子产(姓姬,公孙氏,名侨,字子产),将法律条文铸于象征礼器和权力的鼎之上。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


从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入手,来分析郑国的立法活动

子产铸刑书于铁鼎之上

那么笔者,和读者有一样的疑问,郑国的子产为什么要铸造刑鼎,我国成文法的首次公布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所谓学习就是一个追究问题本质,找到问题核心的过程,并且能够让我们学到什么,得到哪些启发的过程,如此才能受益。那我来分析一下,郑国的立法活动。

郑国的立法活动

春秋时期,周室式微,王权衰落,井田制被破坏,这时候铁质农具取代青铜农具,牛耕出现,社会生产力显著的提高,人口数量急剧膨胀。随着新兴地主阶层的崛起,地主阶层越来越需要通过一套越来越详密的成文法律来规范社会生产活动。于是郑国的执政子产,顺应历史趋势,于公元前536年3月铸刑书于铁鼎。但是此举,引来了郑国贵族的强烈反对。

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左传·昭公六年》

子产的铸刑书的立法活动,也受到了郑国的叔向的质疑,叔向认为先前“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使百姓惧怕法律,这样起到了震慑犯罪的作用,而子产公布法律,这样百姓的争心就会被挑起,百姓都会去钻研法律,钻法律的空子,导致贿赂盛行,冤狱丛生,郑国会因为子产的行动而亡国。

子产则明确表示,我是在救世,既然不能接受您的命令,又岂敢忘了您的恩惠。


从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入手,来分析郑国的立法活动

郑国子产(?~公元前522年)

子产铸《刑书》的历史背景

春秋时期,王道衰微,周朝的礼制教化,日益衰退。世卿世禄的贵族,以及周朝制定的井田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诸侯之间的兼并战争。这时候铁质农具的应用,水利工程的开发,使得农业快速的发展,人口也随之膨胀。新兴地主阶层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明示天下,使得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

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汉书·刑法志》


从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入手,来分析郑国的立法活动


郑国夹在晋国和楚国之间,背靠周国。而子产执政的时间是公元前543年~公元前522年,首尾相交21年时间。

各国的立法活动;

1,楚国作仆区之法,制定“峁门之法”

2,晋国作“被芦之法”,“常法”,新刑书

3,宋国作“刑器”

子产铸刑书的意义

西周是以礼来规范人的行为的,所谓“天讨有罪,天秩有礼”。很多时候,是以礼治来处理诸侯之间的纷争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到了春秋战国时代,贵族势力得到了削弱,商鞅变法后“法不阿贵”取代了之前的做法,身份尊贵,地位较高的贵族也会被依法定罪处罚。

自郑国子产首次铸刑书于鼎,标志着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首次公开,各个诸侯国纷纷效法郑国,例如后来的晋国铸刑鼎,孔子说;“晋亡其乎,失其度矣‘。郑国后来的邓析私自著有《竹刑》,违反了”法自君出“的原则而被杀害。

后来的韩国的申不害,魏国的李悝著《法经》,后来的公孙鞅携带《法经》入秦,使得秦国在国家法制,还有国家建设上面取得了质的飞跃。对于秦国的迅速崛起,有相当大的推动作用。

子产铸刑书于鼎,正是春秋晚期向战国时代的社会变革时期,分封制度渐渐瓦解,郡县制度开始兴起,因为社会生产力的提升,使得立法有一定的内部条件和历史条件。

依法治国的观念,也开始在诸侯国的治理当中得到重视和遵循,在一定的程度上推动了各国的立法。《汉书·刑法志》记载;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而后来的《法经》则是影响了中国的法制历程,自秦之后,汉朝的法律制度,以及到清末的《大清律例》无不是从参详前朝,制定本朝律法,从其中也能够找到《法经》的影子。中华法系,法自君出,出礼入刑,德主刑辅,明德慎罚,轻民事而中刑事的立法特色,深刻的影响了我国的两千年。


结语;子产铸刑书于鼎,对中国的法制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我国在唐朝的时候,其法制详密,甚至成为日本参考唐律而制定《大宝律》的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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