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鄭國子產鑄刑書於鼎入手,來分析鄭國的立法活動

導語;春秋戰國時期,是我國曆史上奴隸制度瓦解,向封建制度過渡的重要時期。也是我國法制從“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轉變成;公之於眾,使天下臣民知道,有系統和嚴謹的法律條文的成文法。

我國曆史上首次公佈成文法的立法活動,是公元前536年3月公元前536年3月鄭國的執政——子產(姓姬,公孫氏,名僑,字子產),將法律條文鑄於象徵禮器和權力的鼎之上。

《左傳·昭公六年》記載“"三月,鄭人鑄刑書”。


從鄭國子產鑄刑書於鼎入手,來分析鄭國的立法活動

子產鑄刑書於鐵鼎之上

那麼筆者,和讀者有一樣的疑問,鄭國的子產為什麼要鑄造刑鼎,我國成文法的首次公佈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所謂學習就是一個追究問題本質,找到問題核心的過程,並且能夠讓我們學到什麼,得到哪些啟發的過程,如此才能受益。那我來分析一下,鄭國的立法活動。

鄭國的立法活動

春秋時期,周室式微,王權衰落,井田制被破壞,這時候鐵質農具取代青銅農具,牛耕出現,社會生產力顯著的提高,人口數量急劇膨脹。隨著新興地主階層的崛起,地主階層越來越需要通過一套越來越詳密的成文法律來規範社會生產活動。於是鄭國的執政子產,順應歷史趨勢,於公元前536年3月鑄刑書於鐵鼎。但是此舉,引來了鄭國貴族的強烈反對。

三月,鄭人鑄刑書。叔向使詒子產書,曰:「始吾有虞於子,今則已矣。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御,是故閒之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製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懼其未也,故誨之以忠,聳之以行,教之以務,使之以和,臨之以敬,蒞之以強,斷之以剛。猶求聖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長,慈惠之師,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民知有闢,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徵於書,而徼倖以成之,弗可為矣。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鄭國,作封洫,立謗政,制參闢,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詩》曰:『儀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儀刑文王,萬邦作孚。』如是,何闢之有?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徵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肸聞之,國將亡,必多制,其此之謂乎!」復書曰:「若吾子之言,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左傳·昭公六年》

子產的鑄刑書的立法活動,也受到了鄭國的叔向的質疑,叔向認為先前“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使百姓懼怕法律,這樣起到了震懾犯罪的作用,而子產公佈法律,這樣百姓的爭心就會被挑起,百姓都會去鑽研法律,鑽法律的空子,導致賄賂盛行,冤獄叢生,鄭國會因為子產的行動而亡國。

子產則明確表示,我是在救世,既然不能接受您的命令,又豈敢忘了您的恩惠。


從鄭國子產鑄刑書於鼎入手,來分析鄭國的立法活動

鄭國子產(?~公元前522年)

子產鑄《刑書》的歷史背景

春秋時期,王道衰微,周朝的禮制教化,日益衰退。世卿世祿的貴族,以及周朝制定的井田制度,越來越不能適應,諸侯之間的兼併戰爭。這時候鐵質農具的應用,水利工程的開發,使得農業快速的發展,人口也隨之膨脹。新興地主階層迫切需要通過立法,明示天下,使得自己的權利得到保護。

春秋之時,王道浸壞,教化不行,子產相鄭而鑄刑書。——《漢書·刑法志》


從鄭國子產鑄刑書於鼎入手,來分析鄭國的立法活動


鄭國夾在晉國和楚國之間,背靠周國。而子產執政的時間是公元前543年~公元前522年,首尾相交21年時間。

各國的立法活動;

1,楚國作僕區之法,制定“峁門之法”

2,晉國作“被蘆之法”,“常法”,新刑書

3,宋國作“刑器”

子產鑄刑書的意義

西周是以禮來規範人的行為的,所謂“天討有罪,天秩有禮”。很多時候,是以禮治來處理諸侯之間的紛爭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到了春秋戰國時代,貴族勢力得到了削弱,商鞅變法後“法不阿貴”取代了之前的做法,身份尊貴,地位較高的貴族也會被依法定罪處罰。

自鄭國子產首次鑄刑書於鼎,標誌著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首次公開,各個諸侯國紛紛效法鄭國,例如後來的晉國鑄刑鼎,孔子說;“晉亡其乎,失其度矣‘。鄭國後來的鄧析私自著有《竹刑》,違反了”法自君出“的原則而被殺害。

後來的韓國的申不害,魏國的李悝著《法經》,後來的公孫鞅攜帶《法經》入秦,使得秦國在國家法制,還有國家建設上面取得了質的飛躍。對於秦國的迅速崛起,有相當大的推動作用。

子產鑄刑書於鼎,正是春秋晚期向戰國時代的社會變革時期,分封制度漸漸瓦解,郡縣制度開始興起,因為社會生產力的提升,使得立法有一定的內部條件和歷史條件。

依法治國的觀念,也開始在諸侯國的治理當中得到重視和遵循,在一定的程度上推動了各國的立法。《漢書·刑法志》記載;

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而後來的《法經》則是影響了中國的法制歷程,自秦之後,漢朝的法律制度,以及到清末的《大清律例》無不是從參詳前朝,制定本朝律法,從其中也能夠找到《法經》的影子。中華法系,法自君出,出禮入刑,德主刑輔,明德慎罰,輕民事而中刑事的立法特色,深刻的影響了我國的兩千年。


結語;子產鑄刑書於鼎,對中國的法制進程,具有深遠的意義,我國在唐朝的時候,其法制詳密,甚至成為日本參考唐律而制定《大寶律》的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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