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投資不可取,“高息”陷阱需警惕

盲目投資不可取,“高息”陷阱需警惕

面對不斷創新發展的金融行業,越來越多的人不滿足於傳統銀行儲蓄、理財等增值較慢的投資方式,轉而對普遍宣稱擁有穩定、高收益等特點的新型投資方式頗為好奇。然而,高額的利息回報讓許多人在投資時喪失對風險的理性認識和判斷,盲目將資金投向尚未規範的民間借貸市場,易被捲入非法集資之中。近日,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以金融創新為名義實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

2014年3月,顏某設立蘇州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一般經營項目為投資管理及諮詢。公司成立後,顏某為籌集資金,利用設立網絡融資平臺,對外宣傳提供P2P網絡借款居間服務,承諾到期還本並支付高額利息及獎勵。時值P2P等借貸平臺正處於蓬勃發展中,一些投資者對此類平臺頗為看好,又被該公司宣傳中所謂的豐厚回報引誘,紛紛將資金投入其中。自同年6月至案發,該公司共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2110餘萬元,後返還本息1400餘萬元,造成損失900餘萬元。

經查明,該公司的投資網站從2014年6月開始上線,每日在網站上發標,按照期限分為日標、月標,標的利息是年利率18%,同時還有不同的獎勵金額。客戶根據個人意願選擇各類標進行投資,通過線上(第三方支付平臺)、線下(將資金直接匯入顏某的個人賬戶)兩種充值方式將投資款匯給公司,無論選擇哪種充值方式,這些投資款最終都到了顏某個人所有的8張銀行卡上,任其揮霍。據此,法院認定顏某採用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共計211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屬數額巨大,最終判決顏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其退賠未歸還的投資款給各投資人。

法官說法:

“目前社會上存在一些以金融創新為名,實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的犯罪行為。這類行為往往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吸收他人本金換取高息,有的甚至設立組織,以公司化模式運作,線上線下相結合,打著理財的幌子給違法行為披上‘合法外衣’,”該案承辦法官說道:“本案中,顏某就是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網絡融資平臺,用新型投資服務和高額回報的名義非法吸收資金,造成社會公眾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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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光明律師,1978年出生於中國僑鄉江門新會,1997年光榮入黨,江門五邑大學本科畢業,主修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副修法學。馬光明律師於2001年畢業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並進入江門市某法院工作,2010年正式成為執行律師,現為廣東泓科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律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馬光明律師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背景,使得馬律師在公司經營、合同債務處理、房地產業務、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等經濟領域有獨到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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