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易鑄,洗冤艱難,張志超案件背後的深思

2020年1月13日,張志超被山東淄博中級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已經坐牢近15年的張志超被當庭釋放。這成了2020年開年以來最具轟動性的法制新聞。 其轟動性除了沉冤得雪之外,還因為張志超被控強姦殺人時還是一名不到16歲的中學生,而當他釋放時,已近中年。試問一個花季少年能有多少個15年可供如此冤枉呢?對孩子,人類天然具有更多的憐憫之心。所以此新聞一出,更能引起大家的痛心之感。

冤案易鑄,洗冤艱難,張志超案件背後的深思

張志超沉冤得雪,背後的深思

對於此案發生的原因,有很多的深度報道。三聯生活週刊的報道指出,本案在偵、控、辯、審四個環節都出了問題,任何一個環節如果把好關,都可以避免冤案的發生。

作為辯護律師,我們想從刑事辯護的角度談談,本案的辯護環節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刑事律師如何避免出現此類問題?

當事人認罪,辯護律師就應該做有罪辯護嗎?

從報道來看,張志超是有律師給其辯護的,但律師做的是罪輕辯護,即也承認張志超犯了強姦殺人罪,只是有從輕處罰的理由,比如是未成年人不能判處死刑。但事實證明,該辯護思路方案完全是錯的。律師給出的解釋是,“如果當事人不認罪,我也不會那樣辯護的”。

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這賦予了刑事辯護律師的獨立的訴訟地位。全國律協《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刑事規範》第五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依法獨立履行辯護職責。”,進一步將此明確為律師獨立辯護原則,即律師不受當事人意志左右,只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當事人有利的辯護意見。而且這種獨立性,不僅僅是相對於被告人的獨立,相對於公訴人和法庭,也是獨立的。換言之,刑事辯護根據的原則和司法原則是一樣的,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受其他意志和外來因素干涉。

明確了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國家設立律師辯護制度的目的,從國家層面來看,就是要引入外來力量對公權力的司法活動進行監督與制衡。因此,辯護律師必須立足於案件事實和證據本身,來開展獨立辯護工作。這才是律師的職責和執業操守所在。僅僅以當事人認罪就放棄對案件事實和和證據的嚴格辨析和審查是不負責任的行為,也是違背執業操守的行為。因此,張志超之前的辯護人的辨析是站不住腳的。而對於律師而言,刑事案件應該進行獨立辯護是業界的一個常識,任何律師都不會說自己不知道這個原則。不堅持這個原則,可能原因多種多樣,但歸根結底是沒有正確履職,沒有堅守執業操守。

冤案易鑄,洗冤艱難,張志超案件背後的深思

張志超沉冤得雪,背後的深思

因此如果從辯的角度反思張志超案,作為同行,我們只能痛心地說,職責失守導致在辯的環節沒能發現案件冤枉的事實和理由,從而沒有開展本應該進行的無罪辯護。這也就回答了本段小標題的問題:當事人認罪的情況下,辯護人完全可以做無罪辯護,確實無罪的,必須做無罪辯護。否則,何以彰顯律師的獨立辯護價值?何以彰顯國家設立律師辯護制度的初心和目的呢?

當然,我國已經披露了許多平反了的冤案,很多案件律師不也是做無罪辯護但依然判了嗎?這確實是事實,是讓律師非常尷尬的事實。背後的原因,我們無需多談,只能說我國的法治之路還在進行中。作為律師,我們能做的,或者說正確態度應該是:一,法治之路因為我們的堅守,會進展的更快更順利;二,當歷史翻轉的時候,我們應該慶幸我們曾經堅守住了自己應該堅守的東西,而不是羞愧自己的失誤或者失職!

冤案易鑄,洗冤艱難,張志超案件背後的深思

張志超沉冤得雪,背後的深思

當然,張志超案,還給我們提供了一些當下比較流行的對律師不正確看法的反思。常見的有以下幾個:

1、刑事律師是替壞人辯護嗎?

答案是:接受審判的不一定是壞人,很可能是冤枉的,需要有人將冤枉之處指出來。指出冤枉之處的人,是替壞人說話嗎?顯然不是。

2、真犯了罪,請律師有用嗎?

對於冤枉的,家屬一般都會為其請律師。但對犯了罪的人,請律師有用嗎?很多家屬對此表示懷疑。犯了罪的人,俗稱為壞人。但即使是壞人,也只能接受與其過錯相一致的處罰,否則就是不公正。誰最有機會監督和實現公正。根據前文的介紹,律師有天然的職責和優勢,國家也要求幫助實現監督和公正。

當然,張志超案充分證明,請律師不一定有用,但請有水準特別是負責任敢擔當的律師一定有用。因此,我們的答案是,即使真犯了罪,請律師也是有用的,但應當找適合該案件的律師。

3、刑事律師的辯護是不是為了替嫌疑人把黑的辯成白的?

經常有人說:律師就靠耍嘴皮子,只要錢給到位,他能把黑的說成白的!但現實是,沒有律師具有顛倒黑白的能力。 在張志超案中,公訴人調取了當年警方提取的一組來自受害者身上的體液樣本,重新進行了DNA驗證,結論是100%來自受害者的遺傳物質,也就能證明受害者身上並沒有張志超的體液,這是事實,也由不得其他人把“不是”說成“是”。此案告訴我們,不是律師把黑的辯成白的,而是用事實把黑的轉換成白的。律師真正要做的,是發現事實,發掘真相,這靠的是專業、經驗和慧眼,而不是嘴巴,更不是誇誇其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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