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企業從被投資方取得的分紅,照樣需扣繳20%個稅

先看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再看案例:

王總在註冊了一家諮詢管理的個獨企業,後向王總其他的實體公司進行了投資,2019年取得投資分紅400萬元。

請問:

這家諮詢管理的個獨企業2019年取得投資分紅400萬元是否免徵所得稅?

答覆:

沒有減免優惠,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稅=400*20%=80萬元

參考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

二、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徵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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