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出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導讀:“出軌”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嚴格意義上講,它是公眾對社會婚姻家庭關係中存在的一種社會現象的統稱。我們今天所探討的婚內“出軌”與“通姦”的語義基本一致,是對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違背各自夫妻忠實義務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的統稱。隨著婚內“出軌”越來越多的成為離婚的“誘因”之一,諮詢這方面問題的當事人也越來越多。那麼,婚內“出軌”可能帶來哪些法律後果呢?今天在這裡為大家做一個簡要的總結和梳理。

婚內“出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婚內“出軌”行為究竟可能導致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取決於“出軌”的對象、時間、頻率、情節、性質、危害後果等多方面因素,應當根據個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概括起來,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一、婚內“出軌”可能引發的民事糾紛

(一)一般情形下的離婚訴訟

如果一方僅僅是與婚外異性發生偶然、自願的性關係,並非建立在金錢交易的基礎上,那麼,這種婚內“出軌”行為通常只在道德層面進行約束、譴責,例如所謂的“一夜情”大多屬於這種情形。

在此情形下,如果夫妻因此感情破裂並最終作出離婚選擇的,通常有兩種途徑:1、雙方均同意離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2、如果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決不同意,或者雙方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分歧較大、難以達成一致的,則需要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需要強調的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條件是“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而前面所提到的這種婚內“出軌”行為不屬於《婚姻法》第32條所明確列舉的五種“應准予離婚”的情形。因此,是否達到“感情確已破裂”的嚴重程度,需要法院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並最終作出是否准予離婚的裁判。實踐中,如果原告一方屬於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被告一方對其婚內“出軌”行為真誠悔過並堅決不同意離婚,且除此以外再無其它嚴重影響雙方感情的情節,則法院通常會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准許離婚、不進行財產分割)。

一言以蔽之,婚內“出軌”並不必然導致法院准予雙方離婚。

婚內“出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情形下的離婚訴訟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謂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所謂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條)。

如果婚內“出軌”行為達到了上述“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甚至是“重婚”的嚴重程度,將可能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離婚訴訟中,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如前所述,婚內“出軌”並不必然導致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但是,如果具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是“重婚”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明確規定,“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2、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46條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8條、第29條的有關規定,如果具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是“重婚”的情形並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具體到本文中,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是“重婚”的一方)。

婚內“出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2)注意事項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9條、第30條,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的有關規定,在請求損害賠償的同時,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① 請求損害賠償的前提必須是離婚。如果無過錯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即使無過錯方提出了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② 對於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是“重婚”的一方起訴要求離婚),如果被告(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對無過錯方的法律保護,能夠單獨起訴的例外情形)。

③ 如果夫妻雙方均有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④ 無過錯方不能向“第三者”(“小三”)主張損害賠償。對於損害賠償,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有權提出該項主張的主體是“無過錯方”,同時明確將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限定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顯然,“第三者”不是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無過錯方不能起訴“第三者”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婚內“出軌”一方的配偶能否向“第三者”主張財產返還屬於另一個法律關係問題,將在後文詳細闡述。

婚內“出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3、不能成為一方主張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理由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的明確規定,顯然,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是“重婚”在內的婚內“出軌”行為,並不屬於法律所明確規定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同時,只有在處理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特指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中)問題時,才可能適用“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因此,所謂的“出軌”一方應當少分財產甚至“淨身出戶”的理解完全是對《婚姻法》第12條、第46條和第47條的混淆和誤讀,事實上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也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認可。

一言以蔽之,婚內“出軌”行為如果達到“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是“重婚”的嚴重程度並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不能據此主張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婚內“出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三)婚內“出軌”一方的配偶起訴“第三者”主張返還財產

現實生活中,也有一些婚內“出軌”一方的配偶(“原配”)並未提起離婚訴訟,而是向法院起訴“第三者”,要求其返還相應的財產。司法實踐中,根據個案的訴訟標的、財產轉讓的方式、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的證明力等多方面因素,法院的判決結果也不盡相同,甚至因為存在理論上的爭議,還可能會出現同類不同判的情形。但主要的判決結果及其理由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三類:

1、認為屬於贈與行為,由於贈與已經完成,根據《合同法》第十一章的有關規定,若不存在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則“原配”不能要求“第三者”返還財產。

2、認為“原配”可以要求部分返還,但不能要求全部返還。主要理由是,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原配”最多隻能主張返還屬於其自己的那一部分,不能主張返還屬於其配偶(“出軌”一方)的那一部分,因此只能主張返還部分財產。

3、認為贈與無效,“原配”可以要求全部返還。主要理由是,贈與人贈與的只能是自己的合法財產,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雙方如無特殊約定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且屬於“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雙方擁有平等的處分權。“出軌”一方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對共同財產擅自處分,侵犯了另一方(“原配”)的財產所有權,若“原配”對該贈與不認可,則“出軌”一方的贈與行為無效且及於所贈的全部財產,因此,“第三者”應當返還財產。

一言以蔽之,婚內“出軌”一方的配偶可以向法院起訴“第三者”主張返還財產,但法院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

婚內“出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二、婚內“出軌”可能受到的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婚內“出軌”的行為同時屬於“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即賣淫嫖娼行為,則有可能受到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

婚內“出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三、婚內“出軌”可能受到的刑事處罰

(一)重婚罪

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係。因此,婚內“出軌”的行為在某些情形下是有可能構成重婚罪並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的。

對於“重婚”,通說認為包括兩種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此種情形區別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中要求的“不以夫妻名義”。

需要指出並強調的是,認為上述第二種形式(事實上的重婚)構成“重婚”的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發佈的《關於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該批覆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但是,該《批覆》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佈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2013年1月14日發佈,2013年1月18日實施)廢止,廢止理由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廢止,刑法已有明確規定”。因此,事實上的重婚不應再按照重婚罪定罪處罰。

婚內“出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二)破壞軍婚罪

根據《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如果婚內“出軌”的一方明知其“出軌”的對象屬於“現役軍人的配偶”並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則有可能構成破壞軍婚罪並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三)強姦罪

根據《刑法》第236條的有關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因此,如果在婚內“出軌”的過程中,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則有可能構成強姦罪並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有人對此提出質疑,“出軌”通常都是男女雙方自願的,怎麼可能會存在強迫的情形。需要闡明的是,此時此刻的你情我願不代表下一刻對方還會同意,因“愛”生“恨”、由“情人”變“仇人”的情況比比皆是,如在雙方交往過程中存在違背對方意願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情形,是有可能構成強姦罪的。

婚內“出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結語:“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我國《婚姻法》的明確規定。誠然,現實有多複雜,婚姻就有多複雜,但這絕不應當成為任何一方“出軌”的藉口。因“出軌”引發的矛盾和糾紛,爭議和訴訟,甚至因此帶來的自由之殤、牢獄之災,無不帶給當事人無盡的煩惱、痛楚和悔恨,更讓多少家庭從此支離破碎、讓子女籠罩在無限的陰鬱中久久不能釋懷。執子之手,與子偕老,一次婚姻就是一生的承諾,希冀此文能夠帶給讀者一些思考、引發一些共鳴,願全社會能夠共鑄共建“珍惜婚姻,珍惜家庭”的良好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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