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家裡有老人去世的,村集體是否可以向其子女收承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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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一次承包經營權收取承包費,阿洪還是第一次聽說,不過承包人轉包土地經營權收取轉包費是必須的,村集體出租集體土地收取出租費用也是可以的。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家裡有老人去世的,村集體是否可以向其子女收承包費?

如果是原始統一分配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內,村集體是不可以向其子女收承包費的。

首先、我國土地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承包制。

農村土地的發包方是村集體,承包方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成員,土地的承包人不光是老人,子女也是承包人,最新《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家庭成員依法享有共同承包土地的權利,家庭成員名字應當全部登記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所以,老人是承包人,子女也是共同承包人,家庭承包地,屬於家庭共有,老人去世的,其承包地依然屬於整個家庭承包經營,村委會是不可以向子女收取承包費的。


其次、子女戶口遷出村集體也有權繼承老人承包期內的承包經營權。

很多村集體,承包戶有老人去世,以子女戶口不在村集體為由收回去世老人的承包地,或者收取子女的承包費都是不合法的。最新《土地承包法》規定,在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能收回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去世的,承包人承包期內的承包林地,依照《繼承法》規定,由其子女繼續承包。即然是繼承就不能收取承包費,收取承包費是剝奪侵害他人繼承權,應當停止剝奪侵害,杜絕違規收費。


再次、農民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有權無償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老人的承包地是憑老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無償獲得的,其家庭成員身份是本村集體成員,有權無償承包經營家庭承包地。其家庭子女戶口不在村集體的,也有權依據《繼承法》繼承老人承包期內的無償承包經營權。正因為老人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無償的,子女繼承的是老人無償的合法權益,所以,村集體不能收取子女繼承老人土地的承包費。


政策知識擴展。

如果老人承包的土地不是一次承包經營權,而是從村委會以流轉形式承轉的的土地經營權,也就是說是老人從村裡面租來經營的土地,在出租期內,老人去世的,其流轉的經營權由其子女繼續經營,村集體不得收取承租人子女承包費。如果出租期到期,村集體與繼承土地經營權的子女協商一致延長出租期限,村集體是可以收取延長出租期的承包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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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我們這裡是因人:而異我們這裡幹部長有:政笨下有對策幹萬百計要保證集體有承包田。我家正到現在還小人口田而我們隊集體有幾十畝做為村組小金庫。


李文高163


答案是否定的,農村土地確權是以戶口為單位確立的,其承包經營權的實際享有者是統一戶口中的所有人,因此,老人去世後,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順理成章的就由剩餘的人口來承包,村集體是不會額外收取承包費的,本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立是不想農民收費的,收費的情況只會在土地流轉的時候才會收取,並且這部分流轉費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收取的。

綜上所述,老人去世後,根本不用擔心集體會收回土地或者想你收取費用,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在農村可能有這樣一種習慣,有些沒有實行分戶的人口將土地進行了分割,有不同的個人耕種,但這種行為僅僅屬於個人的行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真正起作用的還是土地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

只要土地還在承包經營期限內,除非是村民自願,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農民的土地權益,這也算是國家維護農民利益最直接的體現。其實土地之所以所有權屬於集體,就是為了更好的維護農民的根本利益,使得土地得到有效監管,避免出現土地流失的情況出現,對於村集體將土地發包至村民是不收取任何費用的。


Power泡兒


家裡老人去世,村委會應該向子女收取承包費嗎?

這樣的提問我真的沒有理解提問者想問什麼。我的理解是提問者是在問:“老人去世後村委會有沒有權利收回老人的承包地?”

關於這個問題,按照“增人不增地,減少不減地”的原則,村委會是無權收回去世老人的承包地的,老人去世後,其承包地有其子女繼承。

“增人不增地,減少不減地”只是一個大原則,也並不是絕對的,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村委會是有權收回村民承包地。

一、出現絕戶的情況

我國的土地是按“戶”分配,當整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出現“絕戶”時,按照規定村委會有權收回承包地。

二、長時間擱荒的土地

我們的土地資源有限,為了防止土地浪費,按照土地法的規定,擱荒兩年以上的土地村委會有權收回。

三、出嫁女在夫家取得了土地

為了公平,一個人只能擁有一處承包地。出嫁女如果在夫家取得了承包地,婆家的承包地就必須收回。不過,這種情況下,出嫁女有權決定放棄哪一方承包地。



除了這三種情況,村委會無權收回村民的承包地。


基層微課堂


沒明白這位樓主說的是什麼意思?

家裡有老人去世,村集體是否能收取子女的承包費?

對於現在農民種地的情況,現在公糧和農業稅都免了,而國家還給補貼款,這從哪裡又來的承包費呢?????

家裡有老人去世,那麼在原有的土地沒有從新分配的情況下,這死去的人土地依然還是屬於他的子女所有。如果國家讓農民交公糧納稅,那這個當然要按分包土地來分擔,可村集體又有什麼資格找去世人的子女要承包費呢?????問題是這承包費又是怎樣的說法呢?????

難道是這死去的人以前是承包本村的集體土地?如果是這樣的情況下,那要看是怎樣的一個情況,如果這去世的老人,他是和子女分開單住的,而承包土地又是去世老人所籤的合同,那麼這種情況下應該由其老伴來償還承包費,不是子女來償還承包費。如果沒有老伴,而是單身老人,這種情況下也不應該找子女償還承包費。因為籤合同的法人不是其子女。如果其子女是和老人一起生活,那這個承包費也應由其子女償還承包費。


潘世衛


根據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第三十二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繼承法中的第四條關於承包繼承是這麼說的: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這兩個法律合併起來看,是對繼承承包權的一種肯定。就是在承包期內,按照承包合同,繼續享有承包權益。這是對個人農村土地承包權益的充分肯定,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此外,像進城落戶農民、結婚婦女在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況,在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都有了較為明確的肯定,充分維護了這部分人的權益。

但現在在農村“承包”一詞和“流轉”一詞經常混淆,習慣性把流轉也成為承包。但即便是流轉,如果實在合同有效期內,仍然有繼承權,享有法律保護。

所以綜合來看,如果家裡承包土地的老人去世,在當時約定的承包期限內,按照法律認可的承包合同,其繼承人繼續享有農村土地承包權益,村集體不應該再向其收取承包費用。但倘若已經達到承包期限,發包方的村集體是有權利依照法律收回,子女想繼續承包的,就需要重新按照約定進行流轉繼續耕作。

在這裡,拍取了一點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資料,僅做參考。




春秋文策


可以肯定地說村委會不能收取承包費,在農村也沒有收取這款項,村委會只能按規定每年畝地提留,很少,各村土地多少不一樣,每畝分擔不一樣象水田區一般有40元到60元之間,錢用於水利村內建設,錢款鄉鎮管理。

農村老人雙雙去世一般由兒女,或直系親屬種,無兒無女的村委會委託某人種都繼續享受國家糧補,義務上交提留。

據說只有個別大型國營農場,生產建設兵團,才每年收取個人承包費,但集體負責飛撒化肥,農藥。

它和普通農民不一樣,團場負責交國營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農民職工到老是可有退休金的。

普通農民不收承包費,你自己不上保險,到老也沒有退休金。


用戶遼河人家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家裡有老人去世的,村集體是否可以長其子女收承包費?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家裡有老人去世的,其子女是可以繼承其土地承包收益的。而且,現在還有“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維持現有的土地承包關係長久穩定不變”的土地政策來說,村集體是不可能收回去世人口的土地的。

而對於收取承包費來說,也是不可能的。二輪土地發包的耕地是免費的,沒有收取承包費的明目。如果村委會要收取您的承包費,您可以讓村委會打收據,然後你拿著收據去鄉鎮的政府找公道就可以了。村委會收取承包費的做法,明顯是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相關司法解釋的。所以,您不用對這個問題有什麼擔憂的。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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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以後,家裡有老人去世的,村集體是否可以向其子女收承包費?

農村承包經營地是以家庭為單位,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是家庭共同擁有的權利。遵循減人不減地,增人不增地的原則,家庭成員去世後,在承包期內,其承包地由其他成員繼續經營使用。

這次經過承包經營地確權後,更是加強了家庭共有的確定性,確權證上寫明戶口本上全家人的名字。只要有一人在世,在土地承包期內就繼續擁有全部成員共有的承包地經營使用權。並且,即便是戶口上父母都去世了,只要有了確權證的,就可以由不是農村戶口的在城裡子女繼續享有承包地經營權使用權,直到這個承包期結束為止。


划著一根火柴


關於這個問題先必須搞清楚土地承包方的權利與義務,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 )

第十七條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如果家裡有老人去世,村集體是不可以向其子女收承包費,但也分好兩種情況,因為土地實施土地承包後,每位承包的承包方都有相應的承包合同,在承包合同上就會明確規定承包方是誰共有人是誰?意思就是當初分地是按多少人分的,如果只是按父母親分的,分的兩口人的地,那如果父母都去世,這個地屬於集體,如果子女想繼續耕種,必須向村委提出申請,但此地的權屬屬於村委集體不屬於自己,但是另一種情況就是如果當初分地是自己和父母親分在一起,自己是該承包方的共有人,那麼如果父母親去世,該所屬的地不屬於集體,屬於共有人,這種情況村委向自己收取承包費是明顯不合法的,所以看自己是哪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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