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家里有老人去世的,村集体是否可以向其子女收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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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一次承包经营权收取承包费,阿洪还是第一次听说,不过承包人转包土地经营权收取转包费是必须的,村集体出租集体土地收取出租费用也是可以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家里有老人去世的,村集体是否可以向其子女收承包费?

如果是原始统一分配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村集体是不可以向其子女收承包费的。

首先、我国土地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制。

农村土地的发包方是村集体,承包方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土地的承包人不光是老人,子女也是承包人,最新《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共同承包土地的权利,家庭成员名字应当全部登记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以,老人是承包人,子女也是共同承包人,家庭承包地,属于家庭共有,老人去世的,其承包地依然属于整个家庭承包经营,村委会是不可以向子女收取承包费的。


其次、子女户口迁出村集体也有权继承老人承包期内的承包经营权。

很多村集体,承包户有老人去世,以子女户口不在村集体为由收回去世老人的承包地,或者收取子女的承包费都是不合法的。最新《土地承包法》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去世的,承包人承包期内的承包林地,依照《继承法》规定,由其子女继续承包。即然是继承就不能收取承包费,收取承包费是剥夺侵害他人继承权,应当停止剥夺侵害,杜绝违规收费。


再次、农民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权无偿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老人的承包地是凭老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偿获得的,其家庭成员身份是本村集体成员,有权无偿承包经营家庭承包地。其家庭子女户口不在村集体的,也有权依据《继承法》继承老人承包期内的无偿承包经营权。正因为老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无偿的,子女继承的是老人无偿的合法权益,所以,村集体不能收取子女继承老人土地的承包费。


政策知识扩展。

如果老人承包的土地不是一次承包经营权,而是从村委会以流转形式承转的的土地经营权,也就是说是老人从村里面租来经营的土地,在出租期内,老人去世的,其流转的经营权由其子女继续经营,村集体不得收取承租人子女承包费。如果出租期到期,村集体与继承土地经营权的子女协商一致延长出租期限,村集体是可以收取延长出租期的承包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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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我们这里是因人:而异我们这里干部长有:政笨下有对策干万百计要保证集体有承包田。我家正到现在还小人口田而我们队集体有几十亩做为村组小金库。


李文高163


答案是否定的,农村土地确权是以户口为单位确立的,其承包经营权的实际享有者是统一户口中的所有人,因此,老人去世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顺理成章的就由剩余的人口来承包,村集体是不会额外收取承包费的,本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是不想农民收费的,收费的情况只会在土地流转的时候才会收取,并且这部分流转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收取的。

综上所述,老人去世后,根本不用担心集体会收回土地或者想你收取费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农村可能有这样一种习惯,有些没有实行分户的人口将土地进行了分割,有不同的个人耕种,但这种行为仅仅属于个人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真正起作用的还是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只要土地还在承包经营期限内,除非是村民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这也算是国家维护农民利益最直接的体现。其实土地之所以所有权属于集体,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使得土地得到有效监管,避免出现土地流失的情况出现,对于村集体将土地发包至村民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Power泡儿


家里老人去世,村委会应该向子女收取承包费吗?

这样的提问我真的没有理解提问者想问什么。我的理解是提问者是在问:“老人去世后村委会有没有权利收回老人的承包地?”

关于这个问题,按照“增人不增地,减少不减地”的原则,村委会是无权收回去世老人的承包地的,老人去世后,其承包地有其子女继承。

“增人不增地,减少不减地”只是一个大原则,也并不是绝对的,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村委会是有权收回村民承包地。

一、出现绝户的情况

我国的土地是按“户”分配,当整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出现“绝户”时,按照规定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

二、长时间搁荒的土地

我们的土地资源有限,为了防止土地浪费,按照土地法的规定,搁荒两年以上的土地村委会有权收回。

三、出嫁女在夫家取得了土地

为了公平,一个人只能拥有一处承包地。出嫁女如果在夫家取得了承包地,婆家的承包地就必须收回。不过,这种情况下,出嫁女有权决定放弃哪一方承包地。



除了这三种情况,村委会无权收回村民的承包地。


基层微课堂


没明白这位楼主说的是什么意思?

家里有老人去世,村集体是否能收取子女的承包费?

对于现在农民种地的情况,现在公粮和农业税都免了,而国家还给补贴款,这从哪里又来的承包费呢?????

家里有老人去世,那么在原有的土地没有从新分配的情况下,这死去的人土地依然还是属于他的子女所有。如果国家让农民交公粮纳税,那这个当然要按分包土地来分担,可村集体又有什么资格找去世人的子女要承包费呢?????问题是这承包费又是怎样的说法呢?????

难道是这死去的人以前是承包本村的集体土地?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下,那要看是怎样的一个情况,如果这去世的老人,他是和子女分开单住的,而承包土地又是去世老人所签的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其老伴来偿还承包费,不是子女来偿还承包费。如果没有老伴,而是单身老人,这种情况下也不应该找子女偿还承包费。因为签合同的法人不是其子女。如果其子女是和老人一起生活,那这个承包费也应由其子女偿还承包费。


潘世卫


根据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继承法中的第四条关于承包继承是这么说的: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这两个法律合并起来看,是对继承承包权的一种肯定。就是在承包期内,按照承包合同,继续享有承包权益。这是对个人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充分肯定,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像进城落户农民、结婚妇女在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况,在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都有了较为明确的肯定,充分维护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但现在在农村“承包”一词和“流转”一词经常混淆,习惯性把流转也成为承包。但即便是流转,如果实在合同有效期内,仍然有继承权,享有法律保护。

所以综合来看,如果家里承包土地的老人去世,在当时约定的承包期限内,按照法律认可的承包合同,其继承人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村集体不应该再向其收取承包费用。但倘若已经达到承包期限,发包方的村集体是有权利依照法律收回,子女想继续承包的,就需要重新按照约定进行流转继续耕作。

在这里,拍取了一点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资料,仅做参考。




春秋文策


可以肯定地说村委会不能收取承包费,在农村也没有收取这款项,村委会只能按规定每年亩地提留,很少,各村土地多少不一样,每亩分担不一样象水田区一般有40元到60元之间,钱用于水利村内建设,钱款乡镇管理。

农村老人双双去世一般由儿女,或直系亲属种,无儿无女的村委会委托某人种都继续享受国家粮补,义务上交提留。

据说只有个别大型国营农场,生产建设兵团,才每年收取个人承包费,但集体负责飞撒化肥,农药。

它和普通农民不一样,团场负责交国营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民职工到老是可有退休金的。

普通农民不收承包费,你自己不上保险,到老也没有退休金。


用户辽河人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家里有老人去世的,村集体是否可以长其子女收承包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家里有老人去世的,其子女是可以继承其土地承包收益的。而且,现在还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维持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长久稳定不变”的土地政策来说,村集体是不可能收回去世人口的土地的。

而对于收取承包费来说,也是不可能的。二轮土地发包的耕地是免费的,没有收取承包费的明目。如果村委会要收取您的承包费,您可以让村委会打收据,然后你拿着收据去乡镇的政府找公道就可以了。村委会收取承包费的做法,明显是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所以,您不用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担忧的。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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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家里有老人去世的,村集体是否可以向其子女收承包费?

农村承包经营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是家庭共同拥有的权利。遵循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原则,家庭成员去世后,在承包期内,其承包地由其他成员继续经营使用。

这次经过承包经营地确权后,更是加强了家庭共有的确定性,确权证上写明户口本上全家人的名字。只要有一人在世,在土地承包期内就继续拥有全部成员共有的承包地经营使用权。并且,即便是户口上父母都去世了,只要有了确权证的,就可以由不是农村户口的在城里子女继续享有承包地经营权使用权,直到这个承包期结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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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先必须搞清楚土地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果家里有老人去世,村集体是不可以向其子女收承包费,但也分好两种情况,因为土地实施土地承包后,每位承包的承包方都有相应的承包合同,在承包合同上就会明确规定承包方是谁共有人是谁?意思就是当初分地是按多少人分的,如果只是按父母亲分的,分的两口人的地,那如果父母都去世,这个地属于集体,如果子女想继续耕种,必须向村委提出申请,但此地的权属属于村委集体不属于自己,但是另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当初分地是自己和父母亲分在一起,自己是该承包方的共有人,那么如果父母亲去世,该所属的地不属于集体,属于共有人,这种情况村委向自己收取承包费是明显不合法的,所以看自己是哪种情况。

感谢大家的阅读,希望可以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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