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叉燒包”原型:1985年澳門八仙飯店滅門慘案的真相

鑑於還是有不少童鞋求看叉燒包廣告,我打算把這個廣告概括一下,以熄滅你們的好奇心。

它其實是借鑑了《人肉叉燒包2-天誅地滅》這個電影的圖解,且故意截取幾個低俗的鏡頭,然後戛然而止,引導大家點擊關注……

那部電影講述了一個土味兒的大陸女子(當年港人對大陸的歧視)勾引開飯店的姐夫,殺了自己的姐姐,把她做成了人肉叉燒。

有興趣的可以自行搜索這部電影。(看封面還真有很多叉燒??)

好了,說回到那個和內容其實無關的標題《1985澳門八仙飯店滅門慘案幕後真相》。

《人肉叉燒包》有兩部,第一部恐怖片確實根據1985年八仙飯店的案件改編,和真實案情比較相似。

電影“叉燒包”原型:1985年澳門八仙飯店滅門慘案的真相

扮演兇手的黃秋生,由於演得太逼(變)真(態),拿了當年的金像獎男主角。

這案子在當年如此轟動,原因有三:

一、八仙飯店從7歲到70歲的十人,在24小時內全部被殺死。

二、民間紛紛傳言,兇手曾把死者的肉做成叉燒包,出售給八仙飯店的顧客吃。人肉叉燒包因此而來。

三、黃志恆在獄中寫了一封喊冤遺書後,用易拉罐拉環自殺,導致一些問題未得到解答:比如他是否有同夥?他是否是被冤枉的?

我很早前聽說這個案子後,一直是有些疑惑的:

這到底是不是冤案?

兇手如何一個人一次殺了9個人?

他有沒有同夥?

他真的把屍體做成了叉燒包嗎?

可惜由於本案時間較久,網上信息很少,且都很雷同。最詳細的莫過於維基百科了,而英文版維基百科和中文的又略有出入。

如果我人在國內,或許會去圖書館看一下當年的報紙,但現在不具備這個條件。

之前覺得這個案子信息太少,沒有分析的基礎,但我這次又仔細讀了幾遍中英文維基百科,覺得其中一些細節還是透露了很多信息。

在本文中,我將先綜合中英文維基百科和相關文章介紹一下案情,釐清時間線索,再試圖回答以上問題。

(為什麼我覺得自己的措辭這麼像在寫論文??)

澳門八仙飯店滅門案

八仙飯店位於澳門黑沙環,約1960年代開業,由鄭林一家經營。

鄭林早期在街邊擺小攤,後來得到朋友資助,才開了這家飯店。

電影“叉燒包”原型:1985年澳門八仙飯店滅門慘案的真相

1973年,鄭林與比自己小十來歲的妻子岑惠儀結婚,育有四女一子,一家七口人住在附近的黑沙環第四街。

兒子是最小的一個孩子,符合當地重男輕女、傳宗接代的思想,但一家人對幼子之愛也成了被兇手利用的軟肋。

八仙飯店經營得很成功,報道稱之為“酒樓”,可見規模不小,至少它養活了鄭林一大家人。

根據維基百科,鄭林為人老實,頗受當地社區歡迎,但其妻是個財迷,斤斤計較,且很嗜賭,經常進出賭場。(一說夫妻兩人都嗜好賭博。)

1985年8月4日下午,八仙飯店的一個家禽供貨商,接到鄭林訂貨電話。他的一名職員送鴨子上門時,見到了鄭林,店內一切如常。

1985年8月5日上午,當同一家店的夥計再送貨時,卻發現八仙飯店大門緊閉,門上貼出“休業三天”的告示。

僅過了一個晚上突然休業,讓該家禽商十分納悶。於是他前往鄭林的住宅詢問(日期不詳),當時是一名陌生男子給他開門,聲稱鄭林一家人搬去了珠海。

後該商人指認,這名男子就是黃志恆。

同樣在8月5日,鄭林老婆岑惠儀的九姨陳麗珍也不見了。陳麗珍的鄰居在當天清晨,看見一名年約30歲的男子上門找陳麗珍,說鄭林的幼子發燒,請她幫忙。陳麗珍和男子乘出租車離開,自此一去不返。

1985年8月8日,一個當地居民在黑沙海灘附近游泳,無意中發現了幾塊疑似人體部位在海浪中浮沉。他急忙通知警察。

經警方打撈和清點,總共有:四隻右腳腳板底、兩隻左腳腳板底、三隻右腳腳背、四隻手指、兩隻腳趾及兩隻手掌。

當時殘肢已嚴重腐爛、浸在海水超過兩天,因為有四隻右腳掌,判斷遇害人數最少為四人。

1985年8月10日,阿婆秧灘一隻野狗咬著一隻女性左手手掌,被人發現。

1985年8月13日,警察再發現一隻女性右掌,也有游泳的人發現一隻右腳。

由於警方沒有接到失蹤人口報告,無法判斷這些殘肢屬於什麼人,甚至一度以為是偷渡客在近海翻船後,遇見了鯊魚。但他們也注意到,殘肢的切口很齊整,更像是人為用刀砍的。

而同一時期,一個新主人全面接管了八仙飯店的生意。這個男人叫黃志恆,約50歲。他把八仙飯店全部換上了新員工,並照常對外營業。

電影“叉燒包”原型:1985年澳門八仙飯店滅門慘案的真相

鄭林一家人在黑沙環第四街的住所也被黃志恆放上市場、對外出租,而屬於鄭林名下的一輛小汽車則由黃志恆20多歲的兒子阿源在使用。

八仙飯店在黃志恆手中經營了幾乎一年,期間它出售的叉燒包味道鮮美,頗受當地人喜愛。

1986年4月,也是在發現海灘肢體的8個月後,澳門警方和廣州國際刑警先後收到了鄭林弟弟從廣東寄來的舉報信。也是這封信為破案帶來轉機。

信中寫到:

餘兄鄭林去澳門多年,憑勤勞立業,但於去年八月初突然失蹤,而他在澳門的八仙飯店及物業則由另一名姓黃的男子承受。而最近澳門路環黑沙阿婆秧海面又發現人體殘肢,恐兄一家遇害,望警方竭力幫助找尋餘兄的下落。

至此,警方才得知鄭林一家失蹤的消息。這十個人包括:

  • 八仙飯店店主鄭林(50餘歲)及其妻岑惠儀(42歲)
  • 女兒鄭寶瓊(18歲)、鄭寶紅(12歲)、鄭寶雯(10歲)、鄭寶華(9歲)
  • 兒子鄭觀德(7歲)
  • 岑惠儀的母親陳麗容(70歲)
  • 岑惠儀的九姨陳麗珍(60歲)
  • 八仙飯店廚師、鄭林堂兄鄭柏良(61歲)

但限於當時的化驗條件,警方依然無法確認那些海里的殘肢就是八仙飯店失蹤的人口。

警方上門盤問,黃志恆態度從容,表示鄭林已把飯店轉交給他經營。如果真的是黃志恆殺了那麼多人,他不跑不躲,而是正大光明地開業經營,似乎也很奇怪。

警方只能帶著種種疑惑,暗中監視黃志恆。

1986年9月28日,黃志恆和妻子、女兒試圖離境前往大陸時,在邊境被警方控制,並正式逮捕。

黃志恆聲稱自己並不是要逃跑,只是妻女想回大陸,他送她們一下而已。

對於他如何接管八仙飯店的,他在警局裡講了不同的版本:

他先說物業是自己從鄭林手中買下的,而自己的錢是通過走私賺的。

他很快又改口稱:鄭林在1984年和自己賭博,輸了18萬,不但沒還,反而在最近一年中又陸續輸錢給自己,共欠下60萬元賭債。1985年8月,鄭林為了還債,把物業抵給自己後,移民海外。

這個謊言很容易被揭穿,因為警方並未發現鄭林一家七口人的出境記錄。

相反,警方在黃的保險櫃裡找到了鄭林在南通銀行紅街市分行的保險箱鎖匙、回港證,4名子女的出生證書等。如果鄭林要移民,沒有理由不帶走這些證明身份的重要文件。

在黃志恆被抓的消息傳出後,澳門和香港的媒體對本案大肆報道,很快香港一家人注意到了報紙上刊登的黃志恆的照片。

他們發現,黃志恆正是12年前在香港殺害他們家人的兇手,只是當年他的名字還是叫陳梓梁。

黃志恆是誰?

電影“叉燒包”原型:1985年澳門八仙飯店滅門慘案的真相

黃志恆原名陳梓梁,廣東南海縣書樓村人,出生於1935年左右,案發時約50歲。維基百科提到:他早年的家境富裕,和家人到香港定居。

根據這個表述,我推測他是在民國期間和家人移居香港的,當時他還是個少年。

但到了香港後,他不知犯了什麼罪,曾在香港坐了五年牢。

出獄後,他在香港和一個黃姓女子結婚,並育有兩男一女。

案發時,他有一個20多歲的兒子阿源與他在澳門同住,應當是他和黃氏在1960年代所生。

1973年11月5日的下午,當時30多歲的陳梓梁,到香港鰂魚湧英皇道福昌樓B座,向戶主李先生借一萬元。(英文維基百科則說,這筆錢是李先生欠陳梓梁的,陳梓梁當時是去要債。)

遭拒後,他將李夫婦及當時在家的李的姐姐綁住,將李的手足捆住後放在浴缸內,放水將其活活溺斃。

隨後,陳梓梁再砍傷兩名女子,用石油氣爐縱火後,逃離現場。幸運的是,兩個女子及時鬆綁,得以逃脫。

案發後,陳梓梁逃回大陸。

回到廣東南海縣那段時間,他遇到了過去家中傭人的女兒黎氏。英文維基百科說黎氏是他房東的女兒,也可能他們家過去的宅子為昔日僕人所佔。

陳梓梁和黎氏相戀了,但遭到黎氏父親的反對,於是兩人私奔去澳門。

在去澳門前,為了逃避警方追捕,陳梓梁把左手食指截去一節,火燒十指,破壞指紋,並改名為黃志恆。

黃志恆應當並未向警方吐露自己的作案動機和經過。但有媒體卻報道了,據說這個版本是黃志恆自己在獄中向一個獄友吐露的。

版本如下:

黃志恆到了澳門後,與八仙飯店鄭林夫婦認識多年,且經常一起賭博。案發前一年(1984年)某晚,黃在飯店內與鄭林夫婦及廚師聚賭玩梭哈,鄭妻的九姨陳麗珍在旁觀戰。黃志恆以2,000澳門元的賭本與鄭林搏殺,賭注越下越大,最終黃贏取18萬元多。(在電影中,兇手是靠出老千才贏了那麼多錢)。鄭林當時答應一年內清還賭債,並口頭承諾,若不能還款,將自願將八仙飯店抵押給黃。案發前一年內,黃多次向鄭林夫婦討債,均被拒絕。案發當晚(1985年8月4日)八仙飯店打烊後,黃志恆再到飯店向鄭林討債,又遭拒絕,並遭到辱罵。黃志恆當時已另外找到廚師及一班夥記,並已通知他們準備於8月8日上工,但出讓飯店的方案也遭鄭林拒絕。雙方發生爭執,黃志恆撿起臺上的啤酒瓶,擊碎瓶底成為一個半截斷開的利器,一手箍著站在身旁的鄭林幼子鄭觀德,用破樽頂住他的頸部。當時鄭林一家及廚師共9人在場。但由於鄭觀德是鄭林夫婦最寵愛的獨子,大家不敢妄動。黃志恆抓住鄭林一家的這個軟肋,讓各人用繩索互相捆綁,並用布條將口部塞住。最後只剩岑惠儀及幼子未綁,黃讓岑氏用繩綁起幼子。此時,岑氏突然大聲呼喊,並欲抱起兒子。黃志恆一個箭步衝上,用破玻璃瓶擲向鄭妻脖子,讓她場死亡。黃狂性大發,接著用玻璃瓶或徒手勒死剩下的人。當時屋內九名受害者中,最遲遭毒手的是鄭林幼子,他被殺前曾向黃志恆說:“九姨婆會報警抓你!”於是,黃志恆第二天到陳麗珍的家,假稱鄭林幼子發燒,把她誘騙到八仙飯店,再將她殺死。黃志恆承認用8小時將屍體逐一碎屍肢解,然後分多次放入兩層的黑色膠袋內,逐袋棄於垃圾箱。

當時的《華僑日報》等媒體還報道:黃志恆在獄中自爆曾用屍骨熬湯,並用屍肉製成叉燒包給顧客吃。但當時報道標題用的只是“傳”字。

這個情節究竟是誰第一個傳的?真的是黃志恆自己跟獄友講述的?還是獄友添油加醋?或是小報記者根據民間流言編造?已無法弄清。

現在只能說這一切都是傳媒的揣測。

黃志恆被關進獄中等待審判。但在他入獄第二天,就遭到一群獄友的毒打(電影中是警方指使),被打得遍體鱗傷。送到醫院後,他要求留在醫院,死活不願再回監獄,但依然被送了回去。

他當時的心情應該很絕望。因為被送回監獄當天,他便用鐵皮垃圾桶的邊緣割脈自殺,流了很多血,卻依然被救活。

兩個月後的凌晨,他又找機會偷了一個可樂罐的拉環,悄悄磨鋒利後,在同一傷口割脈,然後悄無聲息地藏在棉被中。第二天早上被人發現時已死亡多時。

警方事後在黃志恆身邊,找到遺書、哮喘藥及數本色情雜誌。

在自殺前,他曾寫下一封遺書寄給了報社:

請代我平反這冤案,請想,一個臨死的人還會說謊,我之所以在法官面前承一切,是有因的。九月廿八日兩點鐘,司法處謂想了解一些事,我在那裡一直坐了十多個鐘頭,在這段時間,我估計他們在觀察我心境,由於在澳門從未做過對人不住的地方,所以我心境也自算不差,迄至他們問及關於八仙飯店之事,我從實告訴他們,也就是我如何認識鄭林及至如何接替業務等,足足問了兩夜三天,分四個人同是問這些,最後在十月一日零時謂要控告我謀殺鄭林一家,當時我已是疲勞之極。香港那邊東窗事發,我已抱定以死以謝世人,本來我已當陳梓梁已死去,而且在孩子面對他們父親早就去世,這是由我將自己的手指模忍痛割掉,那時開始,我已洗心革面,壞事不但不會做,而且連想也不去想犯法的事,凡事都有動機,而我已守了十多年,孩子剛畢業,踏入社會工作,我應該安享晚年。早在一九八四年當鄭林欠我十八萬八千時,我已有心收購八仙飯店,這是有人證的。總而言之,我絕對做不出這案,如果是我承認又何妨;況且編輯先生你見到這信,我已經不在人世。現在淒涼是我的太太和只有七歲的孩子,輿論對她很不公平,難道我已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想過著幸福的晚年,就給我十多年前的事而粉碎,我的太太最無辜,我以前是壞人,我應承擔一切後果,但我太太是鄉下婆,什麼也不識,絕對是好人,難道社會竟然會對她不伸出同情的手,加以援助她?我鄭重聲明,我之自我解脫,並非畏罪,而是多方面的,我患有哮喘宿疾,屬次就不想再捱下去,今次終要實現。人之將死,其言也善。

這是一起冤案?

人之將死,其言也善,那是不是其言也真呢?人在遺書中,說的句句是肺腑之言嗎?這可不一定。

西方有很多冷案未破,確實,警方和社會都指望兇手能在臨終前良心發現,吐露真相,以解開謎團。這一方面也和西方的宗教環境有關。但真正這麼做的兇手其實很少。大部分罪犯把秘密帶入了墳墓。

人作為人(而不是神)的侷限在於,哪怕在死前那一刻,也並不能全然看透生死的意義。愛恨情仇、子孫後代,在閤眼前一秒,在意的還是在意,放不下的還是放不下。

因為這就是構成人的靈魂的一部分,除了感情外,人也沒什麼其他的好念想。

並不能憑黃志恆在遺書中喊冤就認為他不是兇手。如果他不是兇手,他如何得到八仙飯店、為何說謊,基本不存在任何一種合理解釋。

雖然在電影中,兇手遭到澳門警方的拷打逼供,但我想現實中並未發生。如果真的發生的話,黃必然會在寄給報社的遺書中一併吐露。從遺書看,他認為由於澳門警方對他採取了疲勞戰,他才在法官面前認了。

那麼,他為何要在自殺前寫這樣一封喊冤的遺書呢?人都死了,他是不是兇手對他還有什麼意義?

對他或許沒意義,但對他在乎的人有意義。

從維基百科為數不多的細節中可以看出,他和黎氏的感情很深。

一、看兩人相戀過程:他在1973年殺人後逃離香港,和黎氏相遇,而黎氏是他家以前僕人的女兒。雖然黃志恆家族在解放前家境殷實,但別忘了,1973年大陸還處於文革期間。他的家傭在當時恐怕是看不上他的資本家/地主的家庭成分。很自然,黎氏父親會阻止女兒與以前東家少爺交往。

他和黎氏私奔去澳門,除了為愛,也沒更好的解釋。文革期間去港澳很難,從廣東那裡走的很多是採取坐船偷渡的方式。因此兩人應當是偷渡去了澳門,而他在那裡用黃志恆這個新身份開始了生活。

二、看他對她的稱呼:維基百科稱黎氏為“女伴”,應當是因為黎氏和黃志恆並未辦理過法律意義上的結婚手續。他自己則在遺書中稱:“現在淒涼是我的太太和只有七歲的孩子”。這個太太是黃氏還是黎氏?

從孩子七歲來看,生於1979年,他當時已經逃離香港並認識了黎氏。因此這封信中的太太較可能是指黎氏,而七歲女兒是他與黎氏所生。儘管未在法律上辦過手續,但黃志恆視黎氏為自己的“太太”,可見其對黎氏的感情。

三、看他對她的行為:1985年黃志恆被捕時,正和妻女試圖出境,這個妻女應當也是指黎氏和七歲的女兒。在覺察到危險逼近時,他惦記的是趕緊送黎氏和女兒回大陸,怕他們在澳門受牽連,可見妻女在他心目中的地位。

四、看兩人在一起的關係:維基百科提到,黎氏曾多次去獄中探望他,最後一次見面時,兩人雙雙放聲大哭。黎氏哪怕知道他殺了人(至少1973年那次是坐實了的),也並未迴避,而他也對她不捨,可見兩人感情很深。

五、解讀這封信:信的前面只是喊冤,卻對疑點避而不談,扯東扯西。重點其實是末尾幾句。

現在淒涼是我的太太和只有七歲的孩子,輿論對她很不公平,難道我已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想過著幸福的晚年,就給我十多年前的事而粉碎,我的太太最無辜,我以前是壞人,我應承擔一切後果,但我太太是鄉下婆,什麼也不識,絕對是好人,難道社會竟然會對她不伸出同情的手,加以援助她?

黃志恆若不自殺,將會開庭審判,十有八九會被定罪。黃志恆殺了那麼多人,四名是兒童,罪行令人髮指,在當時令整個社會為之憤慨。所以他進監獄第一天就遭到獄友們聯合毒打。

而黎氏和子女作為這樣一個殺人犯的家屬,在那個年代會遭到社會歧視和仇恨,生活舉步維艱。如果被定罪,黃的財產還會作為刑事附帶的民事賠償支付給死者家屬,對黎氏的生活雪上加霜。

他在信中認了第一次殺人,因為有人證在,他是賴不掉的,且當時黎氏並不是他的伴侶,干係也少些。

那封遺書是黃志恆最後一搏,希望用“人之將死,其言也善”這個邏輯,來說服社會他不是兇手,以保護黎氏和子女的利益。

對他自己而言,比起將要經受的一切(哮喘病,獄中霸凌,審判),自殺也是一種解脫。

一人如何殺九人?

鄭林遠在廣東的弟弟曾推測另一個作案版本:

他的哥哥鄭林曾在1985年7月(案發前一個月)帶了兩名幼女回了趟家鄉中山,等再回到香港後,就沒有了音訊。他們懷疑岑惠儀與黃志恆有外遇,兩人串通殺害鄭林,而黃和岑兩人事後又反目,於是黃又把她一家(子女和九姨)殺害。

黃志恆是否曾和鄭林的妻子合謀殺人?

1985年8月4日上午,鄭林還在正常收貨,而8月5日店鋪突然關門,且岑惠儀的九姨在8月5日上午就遭騙走殺害,可見岑惠儀的死亡時間應當也在8月4日晚。從這個時間點看,岑氏和鄭林之死沒有什麼時間差,談不上合謀殺夫、反目。

至於他們以前有沒有偷情?鄭林輸那麼多錢,會不會是嗜賭的岑氏和黃志恆裡應外合的?這就不好說了。也可能是因為鄭林家人不喜歡岑氏這個人才往這方向揣測。

但媒體報道的黃志恆在獄中“自述”的版本,也很難讓人信服。

根據維基百科,對受害人殘肢化驗,未發現毒藥。

雖然這9個人中有四個兒童和一個70歲老人,但50多歲的鄭林和60多歲的堂兄廚師,鄭林的妻子(42歲)以及大女兒(18歲)這四人,當生命受到威脅時,必然會進行一定程度的自救和反抗。求生,這是一種本能。

黃手上沒有槍,甚至連刀都沒有,只有一個碎啤酒瓶,如何讓九個人乖乖聽話?鄭林和老婆以及奶奶,害怕他傷害幼子而不敢輕舉妄動可以理解,但現場有四個未成年的女孩,必然哭喊一片,場面是十分混亂的。黃如何一邊控制人質,一邊防止被尚未綁起的人偷襲,一邊監督是不是綁牢?難道去綁的人就沒留個心眼,故意綁松一點或打個活結?

說實話,綁人這種事,還得自己親手幹。因為差一點,可能全盤皆輸。

此外,黃志恆是如何憑一個啤酒瓶連殺九人?既然說他最後殺的是幼子,那說明他在掐死或者捅死其他人時,鬆開了幼子,把他丟在一旁。當要挾的籌碼都不在時,鄭林和廚師難道真的把自己捆得死死的,沒有抓住機會反抗?

我認為事情並不像他所說,臨時起意,拿起一個碎啤酒瓶,殺掉九個人。

為什麼呢?

因為他8月4日晚去找鄭林時,就已經把飯店的人馬都找齊了,8月8日就要接手飯店。那麼他當晚是去最終談判。或者說,這根本不是談判,而是下最後通牒。

但事實上,過去一年內,黃沒要到分文賭債。對鄭林而言:怎麼可能你當晚來了,我就要把一家九口人的飯碗拱手相讓?你連一張欠條都拿不出來,我憑什麼要認這筆債?我不知道黃志恆哪來的自信,在對方還沒答應轉讓呢,就把廚師和人馬都找齊要上崗了。

因此,黃如果腦子正常,他不可能不對結果有所預計——當晚以及今後能要到錢的希望是很渺茫的。他必然事先會考慮,如果鄭林依然不願意給錢怎麼辦?

或許唯一的辦法是:採用武力,挾持幼子,逼迫鄭林籤轉讓契約。但哪怕鄭林當時受迫答應了,轉身可以立刻報警反悔,一樣沒用。

我的猜測:

從黃志恆的性格來看,或許鄭林屢次不還錢,早已把他徹底激怒。他8月4日上門前就打算好,若這次鄭林不給,就把整個飯店的密切人士殺光,搶奪財產。他已經有了一個名單,鄭林失蹤可能引起哪些人的警覺並報警。所以他才特意選這個時間上門,確保他要殺的人都在店裡。鄭妻九姨必然在他要除掉的名單上,因為她不死,可能第二天就會發現異常而報警。這和鄭林幼子有沒有說那句話根本沒關係。

無論哪種看,黃志恆8月4日晚前去店裡是志在必得,有備而來。為了達到目的,他不太可能空手、隻身前往。我認為,他不僅隨身帶了兇器和繩子,還很可能還帶了一名幫手。

這個同夥,就是鄰居見到的,從家中騙走了鄭妻九姨的30歲男子。鄰居已指出,這男子不是黃志恆。我相信警方也讓鄰居看了黃志恆長子阿源的照片,也排除了。他是誰?無法猜測,或許是和黎氏相關的人(比如弟弟),他自殺一方面也可以保住此人。

多一個人手在現場就好辦多了。當黃用刀/酒瓶挾持了鄭林的幼子,讓所有人不能輕舉妄動時,現場另一名同夥則捆綁其他人。也因為有人一直挾持幼子,所以在最後屠殺時,鄭林等人未有效反抗。

澳門的人肉叉燒包

vs

北京的人肉包子

據說香港每次放《人肉叉燒包》的電影,那陣子叉燒包的銷量就急劇下降。

在我看來,燉骨頭湯和做叉燒包更像是都市傳說,而非真的。這類傳說可能在還沒有“都市”的古代就有了,如同“叫魂”的流言似的。

建國後這樣的傳說並不少。在八仙飯店的人肉叉燒包傳得沸沸揚揚的同幾年,西單的人肉包子也在北京傳開了。

版本太多,各有出入,有說兇手是食堂廚師,有說是街邊賣包子的,有說做成人肉包子,有說做成紅燒肉,也有說把生肉當成駱駝肉賣給街坊。那些版本中唯一的共同點,受害人中有一個職業是彈棉花的。

由於版本太多,沒見到正式報道,我對其真實性非常懷疑。

另一個吃人肉案件比較有影響力的是張永明的“鴕鳥肉”。2008-2012年間,雲南的張永明據說獵殺了十幾至幾十名年輕男子。有的說他自己吃人肉,並且餵狗吃,也有的說他把少年的屍體當成鴕鳥肉,拿到集市上叫賣。

餵狗,很可能。自己吃和拿到集市上賣給別人,則是兩種不同的心態。但從我讀了相關的許多新聞看,我很懷疑張永明到底有沒有在集市上賣過所謂鴕鳥肉。

2006年,漢中的牛大碗曾傳得沸沸揚揚。我在寫南大分屍案時,也轉發過一篇報道,可點擊:震驚世人的漢中“牛大碗”分屍食屍案(無圖)

根據傳言,兇手王琦把兩名被害少女的瘦肉混在牛肉裡做了牛肉臊子,人頭人皮及肥肉扔了。另一篇還繪聲繪色描繪,警察從湯鍋裡撈起一條正煮著的大腿骨。

但我後來又看到一篇報道,辦案警方闢謠,其實並沒有吃人肉的情節。兇手王琦交待,他只是把屍體肢解後丟棄了。

他將孟某殺害後對屍體進行肢解,扔棄在大河坎鎮張家村汽車站站臺避雨棚等處。將第二名女子屍體進行肢解後,將屍塊分別扔棄在大河坎橋南廣場西側50米處的草叢中及大河坎村一農戶家戶外糞池等處。

我認為這比較接近真相。

為什麼?

如果一個兇手真的把自己殺死的人的肉體出售給陌生的顧客吃,TA這麼做的目的不會是為了毀屍滅跡。因為這麼做的風險遠遠大於便利。

從心理上來說,碎屍、滅跡,是為了脫罪,內心緊張、行為隱蔽;

而拿去給其他人吃,完全是躍躍欲試、尋求刺激、故意在曝光和藏匿邊緣行走的心態。

後者的性格中有非常頑劣的一面,想報復社會的心態,還帶著極端惡作劇的成分。殺死林俊的那個加拿大色情男星如果有條件,可能這麼做。

不排除確實曾有人給他人食用自己謀殺的屍體(最近美國就有一起),但一般兩種情況:一,整個社會太窮,肉價太貴,從中有巨大的利益可圖。利遠遠大於被抓的風險。二,那種人的心理和人格屬於我分析的後者。

黃志恆整個作案動機是謀財,或許也有洩憤的成分,但和尋求刺激毫無關係。他當時的心態不屬於後者。

8月正值盛夏,澳門氣溫很高,1985年是否有大冰櫃未可知,若未冷凍保存,很快就會惡臭。但根據維基百科,並沒人投訴異常氣味。幾天後,八仙飯店就有了新廚師,黃若把人骨留在店內,也增加被發現的風險。

綜上,我比較相信,媒體中黃所說的,用八小時碎屍後,把屍塊拋到了垃圾箱,或許還有大海。在休業三天的時間內,他以最快的速度清洗了現場,然後重新對外營業。

事實上,在案發四年後還有受害人屍骨在垃圾場發現。1989年2月20日下午5時,數名清潔工人在氹仔雞頸垃圾場發現大批人骨,警方經調查,認為屬於八仙飯店的十名死者。

我老家的小鎮上在80、90年代也有傳言,說最出名的小籠包是老闆去火葬場偷屍體肉做的,所以才那麼好吃。此類傳言各地都有,大部分是都市傳說,而非事實。為什麼人們喜歡傳播這種謠言?其心理值得探究。

本案動機

由於本案過於慘烈,沾親帶故的十個人全部在一夜間殺死,警方一度認為作案動機是仇殺。如果不是懷了巨大的恨意,誰會這麼做呢?他們起初都不敢相信,黃志恆為了從他人手中搶走固定資產,竟殺光所有人。

我認為黃志恆作案時,確實懷了巨大的恨意。無論第一次殺人,還是這一次,他可能真心認為,這些錢都應該是屬於他的,是別人欠他的。由此可見,這人認知有問題,思想偏激,性格殘暴。

黃志恆出生於殷實的家庭,最終卻為了錢,成為歷史上臭名昭著的殺人犯,這小部分是時代的原因,大部分是其自身性格導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