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法院案例】把“免責聲明”“當“護身符”?別傻了!

相信您一定也有過這樣的經歷,當我們到一些消費場所時,經常能夠看到經營者張貼的一些告示,裡面的內容可能五花八門,但下方一定附有類似“如發生……本店概不負責”的句子。這種告示就是法律上所稱的“免責聲明”。在經營者看來,這些免責聲明就像是一道“護身符”,但它們真的有這樣的效果嗎?今天,小編通過一起案例帶你瞭解免責條款的法律效力。

近日,西固法院審理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原告陳某於2019年2月在一家運動工廠內休閒娛樂,在玩滑梯項目時不慎受傷。陳某第一時間被送醫治療,經醫療機構鑑定,陳某的傷勢構成九級傷殘。為什麼玩滑梯會造成這麼嚴重的傷勢?相關部門鑑定後發現,該運動工廠曾在滑梯上進行噴水處理,通過減少摩擦阻力的方式提升遊客滑落的速度,從而增加遊戲的刺激感。此外,滑梯下方用於防護的氣墊充氣不足,沒能起到應有的防護作用,致使陳某在高速滑落後因得不到有效的保護而受傷。

本來整起事故的責任很明顯,運動工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當陳某出院後向該工廠索賠時,工廠的工作人員卻直接拒絕了陳某的賠償要求,並拿出了一張由陳某本人簽署的《免責協議》,協議中清楚地記載了每一個遊戲項目的安全風險,並聲明經營者不對玩家在從事遊戲項目時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難道這樣一份免責協議真的就能免除該工廠的賠償責任嗎?陳某內心並不確定,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審理階段,被告工廠的訴訟代理人主張,經營者事先已將所有遊戲項目的風險和免責條款清楚告知,陳某本人已經表示同意並在免責協議書籤字確認。陳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理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應在事故發生後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訴訟代理人這番看似很有道理的論述真的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辦案法官並不這樣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既然是法定義務,自然不是通過一紙約定就能夠免除的。該法同時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據此,辦案法官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作為娛樂運動項目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該項義務不能通過與消費者簽訂免責協議的形式免除。被告提供的滑梯遊戲項目具有明顯的安全隱患,不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從而致使原告在從事遊戲項目時受傷,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千萬不要把免責協議、免責聲明當作自己的“護身符”,經營者的法定義務是不會通過一紙聲明或協議而免除的,只有依法誠信經營,保質保量地提供商品和服務才是真正的“護身符”。

【西固法院案例】把“免責聲明”“當“護身符”?別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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