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拒絕報告財產,名下有汽車,法院已查封,被告接電話就是不見法官也不交出車輛,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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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執行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從根本上說,法院已經取得了被執行人財產的控制權。

任何時候被執行人的車輛再無非轉移。可能有規避法律行為,偽造以車輛在查封之前善意取得,但是法院會甄別。

如果車輛價值夠執行標的額的話,執行局會加大力度尋找車輛,以便控制實物。

可以採取的辦法有要求交警予以協助,在經過常行路段或關卡查扣,在檢車站查扣。也可以到被執行人經常出入地點現場查扣。等等。

然後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不能履行的,將對車輛予以評估、拍賣。

如果車輛價值不能滿足執行標的額,還可以採取其他措施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如查銀行存款、保險投資、房地產等等。同時,納入黑名單,限制高消費等措施,也可能逼著被執行人出面履行債務。

總之,被執行人逃避執行手段多樣,最後都不能如願。履行法律義務是每個公民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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