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部”等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名的常見問題解答

<code>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行為人以違法方式吸收公眾存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擾亂國家金融信貸秩序後果的行為。隨著國家新一輪“掃黑除惡”行動的開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成為近年來司法工作中的熱點罪名。下面,本篇文章將對該罪的認定標準等方面進行詳細介紹。/<code> 


“兩高一部”等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名的常見問題解答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罪名認定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在該辦法中,國家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名的具體行為進行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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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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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

目前,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在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進行了相應規定。個人和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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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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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國刑法中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規定。刑法對本罪不同的犯罪情節規定了不同的刑罰,而對於本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了具體解釋,即如下列情形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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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公眾”、“存款”含義的認定

在本罪的認定中,應當注意對於“公眾”範圍的界定。“公眾”,應當為社會中的大多數人,是社會上的不特定的任何成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因為就單位主體與個人相比而言,其不僅同樣可以開設賬戶進行存款活動,而且其所擁有的存款數額普遍多餘個人存款,同樣具有被侵害風險,因此單位主體應當歸入到“公眾”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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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借款對象是特定人的,應當認定為構成民間借貸,而借款對象是不特定人群的,才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本案中的存款,應當指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支付利息,存款人由此獲得收益的一種經濟行為。“公眾存款”,指的是社會中不特定群體的存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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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款人只是行為人身邊少數人或者屬於特定群體,如行為人的親屬朋友或單位內部分員工等,則不能認定為行為人吸收了公眾存款


(作者:徐驍琦 工作單位: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貝貝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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