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干達外商投資政策

烏干達外商投資政策

01投資主管部門

烏干達投資主管部門為烏干達投資局(UIA),成立於1991年,目的是促進和支持外來投資者在烏干達投資。

02投資行業的規定

1.禁止的行業:武器和軍事裝備及彈藥。

2.限制的行業:在金融、保險、機場、法律服務、航空和鐵路運輸、旅遊、採礦、石油勘探與開發、水電、林業、醫藥和醫院、廣播電視節目傳播等領域投資,外國投資者必須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簽發的投資許可證。

3.鼓勵的行業:烏干達鼓勵優先投資農業、基礎設施、能源、教育等領域和賓館、醫院等行業。1991年烏干達頒佈的《投資法》鼓勵在24個領域投資:(1)糧食加工業;(2)林業產品加工業;(3)魚類加工業;(4)鋼鐵業;(5)化工業;(6)紡織及皮革業:(7)榨油業;(8)紙製品業;(9)採礦業;(10)玻璃和塑料製品業;(11)陶瓷業;(12)機床、工具、設備、機械製造業;(13)工業備件加工業;(14)建築業;(15)肉製品加工業;(16)旅遊業;(17)房地產開發業;(18)建材業;(19)包裝業;(20)運輸業;(21)節能工業;(22)製藥業;(23)銀行業;(24)高科技產業。

2014年,烏干達投資局提出鼓勵投資的4大領域為:(1)農產品加工業。烏干達具備發展農產品加工業的優勢,烏干達政府非常重視。(2)礦業。烏干達政府鼓勵和要求在烏干達國內對礦石原材料進行加工,提高出口附加值。(3)旅遊業。烏干達旅遊業發展潛力巨大,烏干達政府正加大推廣力度和增加基礎設施投入,以促進旅遊業的發展。(4)信息和通信行業。該行業的投資可以創造大量就業機會,緩解青年就業難的問題。

03投資方式的規定

根據烏干達《投資法》,烏干達對外商投資方式沒有特別要求。外商可以現金或機器設備、技術等資產形式,以新建、收購或入股等方式成立個體企業、合夥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投資經營。烏干達政府鼓勵發展私有企業,允許外資跨國併購當地企業,外國企業可在烏干達收購企業上市。

04企業稅收的規定

烏干達政府對稅收體制進行了多次改革。烏干達稅務體制改革措施主要包括:1991年建立相對獨立的烏干達稅務局(URA)、大幅降低稅率、建立增值稅制和實施新《所得稅法》。烏干達稅收由直接稅(佔比25%)、間接稅(佔比22%)、國際貿易稅(佔比50%)、其他收費及許可(3%)構成。直接稅(所得稅)包括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預扣稅、租賃稅和銀行利息稅等。間接稅包括消費稅、增值稅、國際貿易稅、進口稅和道路許可費等。烏干達實行屬地稅制。

05主要稅賦和稅率

1.增值稅:在烏干達境內進口和銷售商品及提供服務均需繳納18%增值稅。

2.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在烏干達自然人需繳納所得稅。根據烏干達《所得稅法》規定,需繳納所得稅的自然人包括個人、合夥人、公司、信託基金等。公司所得稅率為30%。個人所得稅起徵點為月收入超過23.5萬烏干達先令(約90美元),實行累進稅制,稅率分3種:10%、20%和30%。

3. 消費稅:消費稅因商品不同而差別較大,如軟飲料為13%,酒類60%,而香菸則達到130%。

4. 進口稅:根據東非共同體關稅同盟規定,對工廠、設備、原材料、教育及衛生設備及農業設備實行零關稅制度。對中級加工產品徵收10%進口關稅,製成品徵收25%。敏感商品如小麥、糖、牛奶、玉米、稻米、成衣徵收從35%至100%不等的關稅。

5. 印花稅:稅率因交易方式而不同,稅率範圍為0.5-1%。

6. 社交媒體稅:2018年7月,烏干達開始徵收社交媒體稅,包括WhatsApp、推特、Facebook等社交軟件用戶每天需繳納200烏先令。手機移動支付用戶在存取時需繳納金額0.5%的稅。

06對外國投資的優惠政策

1.優惠政策框架

烏干達經濟自由化程度較高,對外國投資幾乎沒有行業、投資比例等限制。同時,烏投資政策延續性良好,資本進出自由,貨幣自由兌換。截至2012年5月1日,烏干達共與11個國家和地區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分別是:贊比亞、英國、南非、挪威、荷蘭、毛里求斯、意大利、印度、東非共同體、丹麥、中國。

2.行業鼓勵政策

為鼓勵和吸引外國投資,烏干達政府對不同行業在稅收方面給予如下優惠:

(1)用於生產的機械、設備進口,免關稅和增值稅;進口當地不能生產的原材料,可減免部分關稅和銷售稅。

(2)資本投資補貼:

資本啟動補貼:給予工業企業資金補貼。坎帕拉、金賈、恩德培、納曼維(Namanve)和恩傑魯(Njeru)地區,廠房和機械設備享受50%,其他地區享受75%的優惠。以下費用可在公司收益中扣除,但只扣除一次,其比例如下:公司開辦費在前4年平均分攤,每年負擔25%,科研費的100%,培訓費的100%,礦產勘探費的100%,第一年使用廠房費用的20%。

以下資產每年享受高折舊提成,折舊率具體如下:①計算機及數據處理設備40%;②輕型汽車、建築及掘土設備35%;③重型汽車,專用貨車,拖車,拖拉機,用於農業、製造業和採礦業的廠房及設備30%;④所有其他應折舊資產包括:小汽車、機車、船隻、飛機、辦公傢俱、室內固定裝置20%;農業花費包括勞動力居住區、可拆除建築、柵欄、排水及水電供應設施等20%;園藝設備和溫室建設20%;⑤工業建築,包括已批准的商業建築、賓館和醫院5%。

(3)用於出口商品生產的進口物資,投資者可申請100%出口退稅。

(4)以下進口物資免交預扣稅:①石油及石油產品,但不包括化妝品,織布和紗線;②機械設備;③人及動物用藥品;④用於教學的材料;⑤屬於免稅組織的進口物品等。

(5)免稅期:鮮花出口和製成品出口超過企業總產量80%的出口商享受10年免稅期。投資額在5萬至30萬美元的投資人,3年內可免交公司稅、預扣稅和所得稅;註冊投資額在30萬美元以上,5年內可免交公司稅、預扣稅和所得稅。

另外,烏干達對26大項物品免徵所得稅。

3. 地區鼓勵政策

投資者在坎帕拉、恩德培、納姆維、金賈和恩傑魯等5個城市投資辦廠,在開業生產第一年,烏干達對投資設備和廠房給予50%稅費優惠,對在烏干達其他城市投資的設備和廠房,在開業生產第一年給予75%稅費優惠。在烏干達首都以東30公里處Mukono地區,中國企業比較集中且頗具規模,經營範圍涵蓋鋼鐵、造紙、製鞋、建材等行業,在當地影響較大。

4. 特殊經濟區域的規定

2014年4月,烏干達發佈了《自貿區法案》,對企業在自貿區、出口加工區、自由港區開展業務進行了規定,並根據該法案成立了自貿區管理局,負責對自貿區的監管。除此之外,《自貿區法案》沒有其他行業限制和重點發展產業。同時,該法案明確,自貿區發起人和經營者可按照相關法律獲得優惠措施,自貿區管理局應確保經營者和發起人可以獲取相關便利措施。烏干達目前沒有成熟的經濟特區和出口加工區。根據烏干達國家發展戰略,計劃未來5年內在全國建設22處工業園區。

位於烏干達首都坎帕拉市郊的Namanve工業園,地理位置優越,是烏干達最大的國家級工業開發園區。園區規劃建設成為工業、物流、出口加工、信息技術、教育培訓、商務辦公等多功能綜合工業區。目前,工業園區尚處在初級開發階段,園區內道路、電力、用水等基礎設施配套亟待建設。中國的東盛投資有限公司、華誠礦業、陽光物流、奧萊恩變壓器廠等企業已入駐Namanve工業園。目前,該工業園區尚處在初級開發階段,通水通電等都需要企業自己聯繫解決。中國政府擬援助的技工培訓中心亦落戶此園區。

07勞動就業的規定

烏干達與勞工有關的法律主要包括《就業法》、《職業健康與安全法》、《勞動爭議法》、《工會法》、《社會保障基金法》和《工人賠償法》等。

根據法律規定,僱用當地工人需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並備案。員工每週工作時間最長為48小時,連續工作6天后有權休息一天。加班付給加班工資,一般工作日的加班工資為正常小時工資的1.5倍,法定公共假日的加班工資為正常小時工資的2倍。烏干達每年法定公共假日和不超過30天的病假照常發放工資。

僱傭5個或5個以上的僱主應當在社保基金登記,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社保繳納比率為員工月工資的15%,其中員工負擔5%,僱主負擔10%。工人因公死亡或因公致殘致永久完全失去工作能力可獲得賠償,賠償金總數應該等於其月工資的60倍,原則上以定期支付的方式支付賠償金,也可一次性付清。解僱工人需根據工人工作年限,提前1周-3個月,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終止僱傭關係,並立即支付工資。在通知期限期間,員工應該擁有每週至少半天的假期去尋找新的工。

08對外國公司承包當地工程的規定

1.許可制度:在烏干達承包工程企業必須在烏干達註冊並取得註冊證書及營業執照,此外還需辦理增值稅登記證和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項目執行一般以合同約束為準。建設過程及驗收由諮詢公司負責。烏干達允許外國自然人在當地直接承攬工程承包項目,但僅限於國際競標項目。資質要求一般根據業主招標文件要求提供,一般會包含:授權書、公司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財務報表、公司章程(上述文件需公證處公證,中英文版本)此外還需提供標書中業主要求的投標保函、人員、設備、業績等證明文件。但對於國內競標項目,國外自然人需在烏干達當地註冊公司,並有相應的該公司在烏干達的相關資料才可允許國內競標,如烏干達稅務局的完稅證明、在當地註冊公司的文件,國外自然人在烏干達財務報表等。烏干達當地工程建設過程及工程驗收一般採用菲迪克條款及烏干達路橋規範或烏干達房建規範。

2.禁止領域:外國承包商不可在烏干達承攬軍事等相關行業工程項目。

3.招標方式:烏干達招標方式主要有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09對中國企業投資合作的保護政策

2004年5月27日,中國與烏干達兩國政府在北京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干達共和國政府關於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對促進和保護兩國投資、投資待遇、徵收、補償、轉移、爭議解決等方面做出規定,但因對方原因迄未生效。

2012年1月11日,中國與烏干達兩國政府代表在坎帕拉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干達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因對方原因迄未生效。

2017年11月,中國與烏干達兩國政府代表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干達共和國政府經濟技術合作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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