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戰鬥機沒有專利之爭?

秦皇見漢武


當然存在。武器外觀很好抄,敵對國家也不可能需要通過打官司解決因武器相似專利侵權。但是要說到專利只能是有密切軍火貿易的國家才存在,自主知識產權這個詞想必大家也不會陌生。

戰鬥機內部硬件設施以及製造出來的強度能不能超過或者與被抄戰鬥機一致很不好說,畢竟造出來的比原版的還差很難使對方投訴。只有複製品更好,能夠替代這些戰鬥機影響到了軍火貿易伙伴利益,才會在專利方面談判並引起法律判決,這在很多國家都有體現。一般來說只有軍工實力強大的國家才有能力為他的盟國(小弟)提供先進的武器裝備。小國沒有能力複製就談不上專利侵權,至於最簡單的外觀,百分百一樣還存在授權生產的情況,實際上專利也體現在上面了。

MIG-21我國仿製生產以後稱為J-7出口了不少國家但是這屬於侵權行為,不過好在蘇聯解體後其不是最先進的戰鬥機,也因為出口很早就有因此沒有被追究。


那麼侵權生產是否有這種情況呢?一般來說軍火貿易伙伴只有不允許改動(進)出口,而非不允許原模原樣生產。我國的戰鬥機J-11、J-15、J16與從俄羅斯購買的SU-27、SU-30非常相似,但是我們以殲擊機型號命名仿製(非蒙皮機體結構有變化)以後,我們並沒有繼續購買SU-27、SU-30戰鬥機。但以俄羅斯方面來說如果我們沒有繼續購買他們的武器就是我們的問題了。這實際上也算是空手套白狼,買幾架就仿製太不道德了,說好了盟友你給我斷財路還算是盟友?當然即便是盟友也不能毫無保留,防人之心不可無。俄羅斯方面在軍售方面也多次給我們暗示了做人要厚道,這還包括仿製武器再出口,當然我們沒這麼無恥。自主知識產權的J-10都有外貿版本,唯獨J-11沒有,這就完全說明了專利在軍火貿易中的存在。

仿製SU-27的J-11只要不出口就不算侵權,因為至少沒斷俄羅斯的財路,關係也不差。



專利之爭主要是仿製武器再出口的問題。未經授權仿製生產以後以更低價賣出,造成原生產國連後勤維護方面的利潤都得不到,這會引起專利之爭。不過這種情況多表現在情緒上,而非因此兩個國家交惡。法國幻影2000戰鬥機直接賣或者其他國家二手賣的數量都不低,那麼維護也不一定全靠達索公司。但是如果沒有經過達索公司同意直接改造恐怕太簡單了。除非利潤太低達索公司懶得去幫助升級,要“非法改裝”只能隨你的便。

這又不得不再提一下我國的仿製武器再出口案例了59式主戰坦克、J-7戰鬥機,不得不說當年蘇聯授權生產武器的國家真多。不過仿製再出口的確影響到了蘇聯的生意,因為關係時好時壞因此這沒有成為直接影響雙邊軍火貿易的因素,此舉更是使得全世界T54/55系列主戰坦克數量成為戰後保有量最多的主戰坦克。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J-10戰鬥機可以外貿出口,與仿製的區別就是存在專利。

自主知識產權越來越重要的原因,除了我們的經濟實力變強,科學技術儲備大外就是需要通過轉讓技術獲取一定的利潤或者爭取盟友。武器只是一方面,轉讓技術給落後地區,實際上也是為人類整體水平提高做貢獻。至於要求技術轉讓的代價或者回報是什麼我想除了武器技術不給敵對國家那麼都是可以被允許的。之後專利之爭會下放到落後地區,畢竟發達國家握著“磚頭”不符合大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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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矢解


不僅戰鬥機沒有專利之爭,世界上各國裝備的核心裝備,都沒有申請專利的先例。有的人會說,申請專利就能夠索要專利費,並且限制其他國家研製。實際上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專利在民用領域的限制能力都比較有限,在軍用領域更是毫無意義。戰鬥機申請專利,主要有兩個問題。


第一點:申請專利需要公開技術,不管是任何一個領域的專利,只要申請專利,就需要公開技術。公開技術就意味著世界上所有的國家都知道這種戰機的生產技術,那麼該戰機的安全將受到極大的威脅。一些敵對國家可能會根據這些技術,製造出相應的對抗性戰機。各國對於軍事武器的技術都十分的保密,我們所能看到的技術只是各國公開的簡易數據,真正的核心技術普通人是接觸不到的。這也是為什麼有的國家能夠製造出五代戰鬥機,有的國家只能製造出三代戰鬥機,有的國家甚至不能生產戰鬥機的原因。


第二點:申請專利的限制意義不大,世界上有無數的條約和規定,但是在絕對利益面前,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會完全遵守這些條約和規定。拿現在的伊朗核問題來說,按照國際規定,伊朗不能生產核武器。但是伊朗仍然堅持要生產核武器,即使美國的戰機部署到家門口,也不願意輕易放棄。假如戰機生產專利技術公佈之後,其他國家的葫蘆畫瓢,生產出同樣的戰機,或者其他國家在技術上進行小幅度改進,生產出來一款新型戰機,專利國也沒有任何辦法。


試想一下,如果美國把F22戰鬥機的技術公佈的話,只要有條件生產這類戰機的國家,都會不遺餘力的生產。美國雖然足夠強大,但是也不可能為了一個戰鬥機去得罪整個世界,這種事情一旦發生,最後也只能不了了之。因此任何一個國家都不會輕易把自己領先世界的軍事技術公佈出來,更不會用它去申請所謂的專利。

實際上軍事武器一直都收取“技術費”,戰鬥機雖然不申請專利,但是在出售給其他國家的時候,出口國都會連帶著出售一部分技術,索要一定的技術費用。由於技術出口並不公開,武器的發明國仍然能夠對大部分國家保持技術優勢,還能夠在出口技術的時候索要一大筆費用,承擔的風險要遠低於申請專利。


軍武小咖


戰鬥機當然也涉及知識產權問題,但是由於戰鬥機方面的侵權是兩個國家間的行為,很難訴諸於法律解決。

戰鬥機作為一種特殊的工業產品,自然涉及到知識產權的問題,理論上受到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戰鬥機的專利有兩個層面,一是在戰機研製過程中相關廠家發明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概念乃至外形設計,都可以產生大量的專利;二是作為一個完整的產品,戰機本身也受到知識產權保護,其他主體未經允許不得擅自仿製、生產。本題顯然討論的是第二個層次。

在我國關於軍事裝備的宣傳語境中,經常出現某款裝備“由我國自主研製、具備完全知識產權”的宣傳用語。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殲10戰機,雖然某些找爹黨說殲10山寨以色列“幼獅”,但是我國對殲10有著完全的自主知識產權。類似的例子還有殲15,雖然與蘇33有千絲萬縷的聯繫,但是從知識產權上說完全沒有問題。

在國際軍機貿易中除了直接購買軍機,還有一種形式,那就是引進生產線進行組裝和生產,這種方式如果通過合同約定,一般就是購買組裝、生產戰機的許可證,按許可證生產。這種通過協商、付出交易對價的方式自然可以解決戰機知識產權轉讓問題。

由於按許可證引進生產線可以有著提高本國航空工業水平、增加就業等優點,這種方式在國際軍機貿易中非常流行,典型的例子有印度從俄羅斯許可生產蘇30MKI、日本從美國按許可證生產F15以及我國從俄羅斯按許可證生產蘇27SK等。

除了這種雙方按照許可證模式的正規交易,世界上還存在一種不那麼“地道”的方式,在沒有徵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就自行仿製生產別人的戰機,俗稱“山寨”,從法律層面說,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比如伊朗仿製F-5而來的“考薩爾”戰機,顯然不可能得到美國的許可。初次之外還有以色列盜竊發夠幻影-5戰機圖紙發展的“獅”式戰鬥機。但是這種國家間的侵權行為由於執法權限問題很難訴諸於法律,一般都是不了了之。

世界上最典型的侵犯戰機知識產權案例就是發生在中國,其成果就是殲11B。

上個實際90年代初,我國與蘇聯/俄羅斯達成了蘇27購買協議,中國總共購買了76架原裝蘇27戰機。處於提高我國航空工業水平、保障國防獨立自主能力的原因,我國通過“934”工程與俄羅斯達成了按許可證在國內生產200架蘇27SK的協議,這就是殲11A。殲11A總共生產了105架左右。這百十來加殲11A通過許可證生產,完全合理合法。

生產完105架殲11A後,沈飛方面覺得已經完全吃透了蘇27SK的技術,而且國內用戶對蘇27SK落後的航電系統和配套武器看不上了,決定撇開俄羅斯利用國內先進系統生產一種改進升級版的國產蘇27,也就是殲11B。

與原版蘇27SK/殲11A相比,殲11B的改進之初有三點:使用國產航電系統、國產渦扇發動機、配套國產彈藥,綜合性能較蘇27SK/殲11A有了較大提升。但是我國獨立研製殲11B的行為並未徵得俄羅斯同意,所以雙方不可避免的陷入知識產權糾紛。受此影響,中俄間軍機貿易也陷入了長達10年的停滯,直到蘇35的交易才恢復正常。

筆者一直覺得,中國購買蘇35的原因之一就是向俄羅斯方面做出補償,畢竟在殲11的問題上咱有點不佔理,當年俄羅斯方面可是按照200架的許可生產規模備貨,結果被咱擺了一道。

另外,為了解決中國國產側衛系列(殲11B、殲15、殲16等等型號)對俄羅斯軍機出口的潛在威脅,中俄之間達成協議:中國國產側衛系列不得用於出口(所以讀者朋友再看到有誰再說伊朗購買殲16之類的消息,直接懟回去就行了)。雖然此事從來沒有得到官方承認,但是國產的殲11B、殲15、殲16從未參加包括珠海航展的任何航展說明此事絕對不是空穴來風。

作為我國航空工業成果的展示窗口,我國目前服役的所有戰機均亮相過珠展,包括同樣出自沈飛的殲8和FC-31,反倒是沈飛的拳頭產品國產側衛系列卻從不露面,是不是能說明問題?


從此蕭郎是路人甲


戰鬥機的專利之爭?有,但西方國家沒有。美國是世界老大,尤其是西方老大,美國是武器銷售者,同時也是生產者,專利費的收和放都在美國人手裡,都是自己的腰包,還是不找麻煩了。

歐洲戰鬥機有自己的一套系統,和美國是相對獨立的。比如美國的F16,F15,和歐洲的颱風陣風都是相對獨立的,互相是競爭和合作的關係,互相不找麻煩,也沒有麻煩可找,一般都偷偷解決了。

在戰鬥機的專利傳說中,還有一個大傳說,就是中國和俄羅斯。中國仿製了俄羅斯的蘇27,因為樣子一模一樣,至少從外觀上是模仿了,俄羅斯曾提出了專利的問題。中國也很坦然,飛機都是一樣的,但內部是完全不一樣的,所以沒有專利指數。西方人還說蘇27抄襲了美國的F15,讓蘇27如何說呢?

專利是保密的,既然公開,就不怕模仿,戰鬥機都是互相在模仿,最後不了了之,其實就成了戲言。因為誰都明白,戰鬥機都是機密的,能夠做出來都是依靠自己的聰明才智,如果沒有聰明才智,即使告訴怎麼做,手把手教也做不出來。

看看現在的最新型的英法的6代戰機,模仿很低,很重的,幾乎就是F22和殲20的綜合體,然後加上了幻影2000佈局的一部分,誰抄誰呀,機密都在自己手裡。想要專利費,先過機密這一關。你要一塊錢的專利費,先交10塊錢的調查看的保密費,最後得不償失,都是不了了之。

所以戰鬥機的專利費,只是一個說話的噱頭,說個笑話的笑料而已。😄😄



大志遠思想空間


首先肯定一下這是個有趣的話題。世界上出現過許許多多優秀的飛機設計師。有些則是航空領域的天才。但沒有人居功自傲,敢說這架飛機是他自己搞出來的,那些偉大的設計師們都很謙虛低調,甚至有些默默無聞,更有身陷囹圄者,卻設計出世界上頂級的戰鬥機。如果真有專利權的話,我覺得應該授給以下幾位:零戰設計者崛越二郎,德國飛機天才梅塞施米特。輪到前蘇聯就太多了,安東諾夫,雅克裡多夫,卡莫夫,伊留申,蘇霍伊,米高揚,當然還有那個牢獄裡堅持設計的圖波列夫。長話短說,戰鬥機是軍事科技的前沿領域,它的技術含量標誌著一個國家的航空工業整體水平。幾乎集中了所有的高科技產品於一身,頗有些拿來主義的味道。而且各國的軍機設計師們互相借鑑,你追我趕反而促進了世界軍用飛機的技術水平。如果硬要分出功勞大小的話,恐怕研發團隊最終搞出的會是個四不像的東西,戰鬥機的研製首先服從於戰爭的需要,誕生於戰火之中,折翼於海天之間。有些飛機就是設計師的孩子,而不單單只是架冷冰冰的金屬製品。根據戰爭法則,戰時一切物質為國家所有,屬於戰事徵用。而且一個優秀的設計團隊也是國家優先照顧的對象,擁有很多特權,包括挑選頂尖人才,選用最好的發動機,而且享受絕密特權。以上種種原因導致一架飛機的價值不可能用專利來計算,它也根本不屬於某個設計師,它只可能屬於投入極大人力物力的國家所有。如果真有專利的話,只能是國家的榮譽。而且當一款戰鬥機問世不久,各國的設計師就會競相模仿,借鑑也好,偷師也罷,只要能將技術搞到手,幾乎手段無所不用其極。儘管各國軍機研發處於極端保密程度,但對間諜們仍有擋不住的誘惑,他們會不惜一切代價搞到最新技術,甚至不惜策反飛行員,來獲得夢寐以求的情報。96年1月,路透社報道以色列幾年來一直為它向第三國出售美國軍事技術的報道所困擾。今天它否認曾向中國轉讓美國製造先進戰鬥機的技術。一家名為《華盛頓中東問題報道》指控說,中央情報局已找到以色列已經向中國提供了一架獅式戰鬥機。該機是美國F16戰鬥機改型,80年代末這個項目因為造價太高而取消,在此之前,以色列花費了10億美元和數年時間研發該型號。隨後以色列國防部發布聲明稱,以色列遵守並繼續遵守協定,以保障牽涉美國的技術或者部件的出口要由美國來批准的法律及要求。美方也表示它將對這家雜誌的報道加以核實,不過中國方面已經否認了這則消息。儘管以色列一再否認向其他國家轉讓了美國技術,但是這個猶太國家仍在同北京保持著安全關係。更加有意思的是,以色列國防部辦公廳主任戴維伊夫裡聲稱,以色列向中國出售了一些飛機技術。但同時表示,即使這些技術中包括獅式戰鬥機技術的話,那麼也是以色列的研製技術,與美國無關。以上的故事大致反映了戰鬥機的研發和技術獲取的途徑,也印證了軍機的設計應用上相互借鑑,取長補短的艱難過程,所以一架優秀的戰機誕生,是無數航空人漚心瀝血的見證,它只能屬於祖國和人民,而不能算在某個天才的身上,僅此而已。


夜探曹營


專利是國家專利,沒有地球專利。

那,

f'22會來中國申請專利嗎?

j'20會去美國申請專利嗎?

說白了,專利只是為了保護企業知識而已,他不保護國家。

類似的問題,有人糾結房地產我國是租,美國是賣,其實是租與稅/月付與年付的叫法不同而已!歸根結底是與國家的契約,就算賣給你,遇到革命年代重新收回你又能雜辦?


虛實難證主客唯心


〔專利〕Paent---指一項發明創造的首創者所擁有的受保護的獨享權益。

漢恆寬《論.復古》:“古者名山大澤不以封、為天下專利也”。
一架全新型號的飛機、囊括了機械、電子、化學、冶金、材料、加工技術上千種高新技術,專利項目高達90%以上……

以美國的“F-22/猛禽”隱身戰鬥機為例:該型號飛機高新技術應用高達85%,從機身蒙皮、隱身塗料、航電系統、矢量發動機高技術機載設備“武裝到牙齒”單機“裸奔”價格高達3億美元,美國作為世界第一經濟強國都承受不起被迫停產了“F-22”、但是!美國人絕對不會對外出售(包括美國的“鐵桿”盟友)“F-22/猛禽”戰鬥機技術。
(美國“F-22”/“猛禽”戰鬥機)

原因很簡單:技術保密、防止技術洩密。

“F-22/猛禽”戰鬥機號稱美國的“專利戰鬥機”。


航空發動機號稱“工業機械產品皇冠上的一顆明珠”

最新型航空發動機在高新技術以及專利項目應用上更是達到90%以上。

以“四代機/五代機”的矢量發動機為例:Thrust.Vector.Control.engine/(TVC)Engine。

矢量發動機的工作原理現在幾個航空大國都掌握了,但是!在實際應用上各個航空大國設計生產製造的矢量發動機“關鍵技術”又各自擁有“獨門絕技”……專利權。

(美國/F-22“猛禽”戰鬥機配置的F119-PW-100/二元矢量發動機)

(俄羅斯生產的/AL-41F1S矢量發動機)




(在珠海航展公開展示的中國“殲10c”裝備的完全擁有專利權的矢量發動機)

(大推力渦扇發動機)

一臺渦扇發動機擁有的專利技術更是舉不勝舉、一支小小的渦扇發動機葉片從設計到生產、加工手段

專利技術達幾十種……

大名鼎鼎的美國“黑鷹”

直升機的旋翼系統、發動機包括了上百項專利技術。
(大功率渦輪軸直升機發動機)

(上圖是中國產“直20”直升機與下圖美國“黑鷹”直升機的對比、發動機技術困擾了中國直升機的發展幾十年……)


(採用“DSl/蚌式”進氣道技術的國產“山鷹”教練機)


最新型航空技術/〔DSl〕
“無附面層隔道進氣道”是最前沿現代戰鬥機進氣道高新技術,中國航空人徹底弄懂、吃透了該項技術發明、是世界上實際應用“蚌式/DSl”進氣道技術最多的,“殲10B/C”型號、“梟龍系列戰鬥機”、“山鷹/教10”教練機……
(採用“蚌式/DSl”進氣道技術的國產“J-10B/C”型號)


(美國是最早提出來“蚌式”進氣道技術理論和驗證的國家之一、然而真正採用/DSl“蚌式”進氣道
的美國只有一型“F-35/閃電ll”,“蚌式/DSl”進氣道技術的難度可見一斑)

專利技術是發展的“殺手鐧”,擁有高精尖技術最多、才能立於不敗之地。


孔乙己亂彈


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專利?專利的申請需要什麼?

專利是受法律保護申請人權利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一般有三種:一種是外觀專利,一種是實用新型專利,一種是發明專利。無論哪一種專利在遞交申請書時,都需要附上此專利的結構圖,詳細資料及說明。

那麼問題到這裡就很明顯了,難道要將自己本國戰鬥機的詳盡資料交到其他國家的手裡去申請專利權嗎?
我國引進的蘇27sk也就是J11A


我舉個例子,我國的殲11是氣動設計是仿造蘇27製造出來的,如果俄羅斯不想讓我們仿製蘇27,他們得將蘇27的詳盡資料交到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裡,這是很傻的,這意味著自身的軍事機密送給了其他國家,沒有國家會這樣乾的。

所以再製造J11,J16,J15等飛機,我們根本不會侵犯知識產權。就算沒有從俄羅斯那裡買蘇27,我們依靠自身的技術或者一些不知名的渠道獲得了關鍵性的道具製造出來蘇27。此時我們依然不算是侵犯知識產權。誰都能看出來,這就是改進,但是並不受知識產權法的保護
日本第一架F-15J由麥道公司生產,圖片來源於空軍之翼


但是像俄羅斯出口給我們的蘇27,我們在製造出了J16,J11B等飛機之後為什麼不能賣給其他人,可能是受到相互之間的所簽訂的保密協定的要求。當然具體的內容是什麼我就不清楚了,也不可能清楚。

類似的例子還有日本,日本二戰後的主力戰機全部來自於美國,例如F-2,F-15j,F-35a等都是由洛克希德,麥道等公司授權交給日本的三菱重工,IHI這樣的企業進行生產的。

根據協議的內容,日本可以得到,部分成品的飛機,也可以得到自主生產的權利和生產線。

所以這也是為什麼上世紀我國要引進蘇27sk的原因之一,因為我們當時的技術造不出蘇27,我們連山寨都造不出來,所以只好引進。

只有引進以後,我們才可能通過協議內容獲得圖紙,飛機成品,發動機等重要的成品部件。一一拆解之後,才能逆向研究製作工藝等細節內容,從而增強國防工業,增強國防實力。


英雄光


首先你得知道什麼是專利!!!

當你的獨特技術發明出來,你首先要申請專利,在哪個國家申請的專利,就受到哪個國家法律的保護。受到保護的前提是你公開技術參數,如果有跟你技術參數一樣的,那就是侵權了,你可以在當事國起訴。

軍事領域的技術參數誰會公開參數?那不是傻麼。不是等著被模仿,就是等著被針對防禦。

比方說,美國把f35技術參數在中國公開,並且申請專利,外和平時期只要不商用,美國也沒辦法,因為不商用也就沒辦法證明你用了他的技術,一但在沒商用的前提下還證明了你侵權的話,那就是戰爭的開始了,那時候還管你侵權?


逗比青蛙


軍工技術可以申請國防專利,國防專利剛開始不公開,國防專利局每年進行涉密審查,當發現無需保密的時候必須公開公佈!在國防專利保密期間使用其技術不存在侵權,公佈公開之後未獲得授權繼續使用其技術則存在侵權!另外軍工技術為了保密也只會申請本國國防專利,不會申請外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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