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以物抵債後可以不辦理過戶嗎?有何依據?

Think黑屋子


根據物權法28條和民訴法解釋493條,收到法院以物抵債裁定時,即取得物權,即便不辦理過戶手續,也不影響取得物權。

根據物權法31條,以裁定方式取得物權後,當需要再次處分該物時,需要辦理產權登記,方能處分。

建議及時持以物抵債裁定去辦理過戶手續,因為此時物權登記在他人名下,如該他人擅自處分抵債物,第三人憑藉對物權登記的信賴,可以根據物權法106條善意取得的規定條取得物權。這就造成您憑藉抵債裁定取得物權,第三人根據善意取得取得物權,兩相沖突時,法律保護後者,您的利益將嚴重受損。


沈勝國律師


法院裁定以物抵債之後,相當於買賣關係,可以申請法院對以物抵頂債務的標的物執行,要求不動產或動產的登記部門辦理產權過戶。只要法院向登記機關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就可以順利地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因為,最高法院等部門有聯合文件,對法院的協助執行文件不進行實質性審查。


吉林省律師陳維國


裁判概述:

以物抵債協議約定的交付房產,是以消滅金錢債務為目的的債的履行方式,在完成房屋變更登記之前,以房抵債協議並不形成優於其他債權的利益,且破壞了債權平等受償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與被執行人之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的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救濟途徑,故不能認定依據以房抵債協議阻卻有其他合法權利的第三人基於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

案情摘要:

1、海宜林公司訴中海盛明置業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生效後,申請執行人海宜林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中,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中海盛明置業名下案涉房產。

2、另查明,法院查封前,因案外人王鋼為中海盛明置業提供工程款共計1170萬元,后王鋼與中海盛明置業達成以房抵債協議,並依約定將上述房產抵債給王鋼,王鋼已實際入住。且因當地政策原因,一直未能辦理過戶手續。

3、法院裁定駁回王鋼的異議,王鋼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爭議焦點:

王鋼對案涉房產是否享有排除執行的實體權益?

法院認為: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目的是通過訴訟阻卻、排除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案涉《商品房優先認購協議》及《商品房優惠期認購協議書》的訂立系基於王鋼與中海盛明置業之間的工程款抵賬行為,案涉合同性質實質上是以物抵債協議,該協議的目的在於消滅王鋼對中海盛明置業的債權而非單純的房屋買賣。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以物抵債協議,不能體現雙方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只是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變通方式,不必然地引起房屋權屬的變動。且訟爭房屋並未完成權屬登記的變更手續,債權人只有債權請求權,而非物權。

本案中王鋼尋求救濟途徑不當,以物抵債協議約定的交付房產,是以消滅金錢債務為目的的債的履行方式,在完成房屋變更登記之前,以房抵債協議並不形成優於其他債權的利益,且破壞了債權平等受償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與中海盛明置業之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的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救濟途徑,故不能認定依據以房抵債協議而產生的物權期待權及物權本身,該合同的訂立並不能阻卻有其他合法權利的第三人基於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

因此,王鋼對案涉房屋並不享有能夠排除執行的實體權益。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終356號

相關法條:

《執行異議與複議規定》

第二十八條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九條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實務分析: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部分人稱之為:準物權)阻卻執行,現行法律框架下有上述三個法條直接規定,三法條均規定案外人和被執行人就執行標的物應當存在買賣合同關係,且都有“支付價款”這一要件規定。該立法是在“認可登記公示效力”還是“保護交易安全”兩者之間作出的平衡規定,此類案件審查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原始法律關係至關重要。最高院的本判例表明:抵債協議並不形成優於其他債權的利益,不得因此破壞債權平等受償的原則。從另一角度詮釋了該類案件的審查重點和判斷標準。

警示:最高院本案例直接認定案外人主張以“抵債”方式完成“支付價款”,依據上述三法律規定對抗執行的不予支持。所以,債權人以需要變更登記的物抵債,應當及時辦理過戶登記。如不能,則建議債權人通過法院執行環節進行拍賣,流拍後接受抵債資產的方式取得法院裁定。避免出現案例中權益不受保護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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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桃番茄GO


應該辦理過戶。法院判決財物歸你,只是法律上承認歸你所有,而現實上實際仍歸別人。比如一輛車,法院判抵債歸你,沒過戶,車的行駛證上仍是別人的名子,這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原車主仍然可以將車賣掉。你開車出了事故咋辦,原車主也是不答應的。再說,你總不能經常把法院判決書帶在身上。而有些無“戶”的東西,也就無戶可過,比如一棵樹。有“戶"的東西都要過戶。.


未雨綢繆180973058


都同意了可以


劉強律師


還是儘快辦理產證的好,麻煩會少很多


想不起名字來了



雨軒品茗2



用戶338164246949


自接到裁定書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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