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男童生殖器疑被繼母切掉,或不能生育:如此傷害,死刑可否?

我們不相信有地獄存在,自然無法探查地獄是否空蕩蕩,然而這人世間的惡魔,卻是真實的存在著。

11歲男童生殖器疑被繼母切掉,或不能生育:如此傷害,死刑可否?

基本案情

昨天下午,安徽阜陽一個11歲的男童被人切掉了生殖器。根據男童的父親講,當天下午其外出時,上五年級的兒子在家做作業,兩點半左右的時候兒子的後媽持水果刀闖進了他和兒子居住的位於阜陽市的出租房,將兒子的生殖器連同睪丸一同切掉。

事後,這位父親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將悲慘的孩子緊急送往合肥市搶救。醫生搶救了很長時間,手術進行了八個小時,終於成功縫合,雖然不影響小便,但醫生說會影響其成年後性功能,或將不能生育。目前,男童的父親已經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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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母也是媽

受害的男童上五年級、11歲,距離成年還有很長的時間,就算是距離16歲也還有好幾年。對,他只是個孩子,真的就是個孩子。父親再婚,他遇到了自己的後媽。和親媽一樣,他同樣沒得選。

在《婚姻法》中,把後媽叫作繼母。可無論是“後媽”還是“繼母”,其角色都理應是一個孩子母親的延續,是他新的媽媽。在《婚姻法》中,繼父母與未成年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親生相同。

本來,她選擇了這個二婚的男人,就應該善待他的兒子,也是她自己的繼子,即使做不到視同己出,但又怎能如此虐待?她應該明白也肯定明白,她的那一刀對於這個孩子的一生究竟意味著什麼。

一個11歲的孩子,自己的繼子,究竟有多深的血海深仇,居然會痛下這樣的毒手。古往今來,“斷子絕孫”是民間最惡毒的詛咒,而她居然親手做了。不論受害男童的感受,路人看著,都是後背一片冰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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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

我們都知道,故意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她沒有故意殺人,她是在故意傷害。但其所作所為的惡劣程度,不亞於殺人。她最重能受到什麼樣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知,故意傷害手段特別殘忍導致受害人嚴重殘疾的,可以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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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殘疾

本案中這個11歲的男童,所受的傷害構成嚴重殘疾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相關規定,刑法第234條第2款規定的“嚴重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體器官大部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併發症等。

據此,本案中的受害男童,應該符合嚴重殘疾的情形。所以對罪魁禍首量刑應當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之中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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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安排死刑

如果這個繼母的作案對象換一個人——一個成年人,雖也極度惡劣但可能還並未到讓人覺得應該判處死刑的地步。然而本案中這個兇殘的人,她是向一個11歲的男童下的手。極端令人髮指,就算是死刑也是罪有應得,死不足惜。

期待她可以受到法律的嚴懲,希望她不要被診斷為精神病患者。誠然人間有很多惡魔,但是我覺得起碼消滅了一個就會減少一個,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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